扁的退場機制 憲政程序面的規定 |
選項 | 憲法規定 | 實際情況 |
彈劾
|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 大法官現有13人,依立院審議中的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彈劾案,須有全體大法官四分之三(10人)以上出席,並經四分之三(8人)以上同意,但同意須達全體大法官人數的三分之二(9人),才能判決總統解職。 |
罷免
|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通過。 | 6月27日我憲政史上首次罷免總統案,未能在立院通過。也就是說,罷扁案未到「公投」的階段就被封殺了。二次罷免案提出後仍須跨過三分之二門檻,民進黨不支持,政治僵局依舊無解。 |
倒閣
|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立院得經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並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之後,總統得宣告解散立院。立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
| 倒閣案拉下的是閣揆,若無法解決國會重新改選的配套問題,無濟於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