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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15:22:53瀏覽6257|回應0|推薦3 | |
針對陳雲林來訪期間警察執法過當,立法委員高志鵬強調,警察已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與人身自由。同時,警方也已經觸犯強制罪,檢察官應即起偵辦,王卓鈞也應下台謝罪。 高志鵬說,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另外,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換句話說,言論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警方豈能隨便以暴力驅離甚至脅迫和平表達意見的台灣人民? 高志鵬強調,警察必須依法行政,近日警方的行為,唯一的理由就是依據刑法21條,具有阻卻違法事由之行為,但前提必須是係依法令為之。高志鵬質疑,驅離示威人群甚至只是散步喝咖啡的民眾,法令何在?是誰下的法令?有沒有明確的公文書?警政署及所屬機關,都負有說明義務。 高志鵬表示,主張言論自由之行為 若未違反刑法,尚不構成刑事訴訟法上之現行犯。近日員警強制驅離欠缺法律上正當性,非屬現行犯之情形,員警就其執法使用強制行為之合法性,應負說明義務與舉證責任。民眾若未違反刑法拿國旗或準備等人嗆聲,都不是違反刑法的行為,員警沒辦法主張那些被驅離者是刑事訴訟法上所稱之現行犯。 高志鵬表示,這兩天警察及國安人員對於記者、公民的舉動,已經涉犯刑法304條強制罪、306條侵入住宅罪。顯然台灣已經進入戒嚴時期,甚至比戒嚴時期更可怕,因為戒嚴時期還有戒嚴令,現在卻是警察為所欲為。高志鵬要求,強制罪非告訴乃論,檢察官與監察委員應該趕快調查警察違法情事,而警察的最高首長警政署長王卓鈞也應該立刻謂此事件負責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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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