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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11:30:30瀏覽96|回應0|推薦0 | |
今年5月高市發生一起男子因債務糾紛,遭人砍傷並被脫光衣服丟包馬路。警方經過2個多月追查,昨晚圍捕涉案嫌犯共9人到案,起獲西瓜刀、電擊棒和毒品等證物,訊後涉案嫌犯全被移送檢方偵辦。
今年5月間,一名王姓男子(25歲)因租賃的車子毀損缺錢修車,遂向陳姓男子(26歲)借款5萬。但王男事後疑未準時償還,導致陳男不滿,遂於5月18日晚間7時,帶著4、5名同夥,前往王男小港區的住處追討。
雙方一見面陳男氣得向王男嗆聲,「我的錢呢?如果早一天被我找到的話,你身上絕對會留下槍孔」、「已經挖好洞,準備等你了」等言詞恐嚇王男。談判最後因雙方沒有共識,陳男竟率眾持刀砍傷王男的右臂,並打斷腿骨,最後還扒光王男衣服,把人赤裸丟包在小港區中安路的快車道,幸被開車路過的民眾發現,報警送醫撿回一命。
警方獲報追查,發現嫌犯手段兇狠且刻意給王男難看,查問之下得知陳男涉案。警方蒐證後昨晚於仁武、鳳山和鹽埕等地,陸續逮獲陳男和同夥共9人到案,起獲刀械、電擊棒和毒品等犯案證物。
追查期間警方還發現,涉案陳嫌曾因爭風吃醋,率人到鳳山區中崙社區一處檳榔攤持西瓜刀砍傷劉姓男子和友人。受傷的劉男事後被送醫急救時,陳嫌還率人尾隨到急診室外聚集叫囂,甚至衝進急診室朝受傷的劉男頭部毆打。警方訊後依組織犯罪、恐嚇取財、傷害等罪嫌,移送檢方進一步偵辦。(楊適群╱高雄報導)
法律解析
第 34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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