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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7 10:56:48瀏覽54|回應0|推薦0 | |
北市陳姓男子去年10月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1名年僅14歲的國中女學生,隨即約女學生到其住處嘿咻,少女直到今年初發現月經沒來,到超商偷買驗孕棒,驚覺自己懷孕,嚇得告訴父親實情,少女父親氣得帶女兒墮胎,並怒對陳男提告。雖陳男堅稱不知道對方未成年,但檢察官根據雙方往來的訊息內容,認定陳男早知對方是國中生,今依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予以起訴。
檢方調查,現年19歲的陳姓男子,去年10月間透過手機交友軟體認識這名國中女學生,雙方越聊越投機,還互傳照片,陳男見女學生長得可愛,因而約她到住處見面。
女學生應邀前往後,陳男見女學生涉世未深,竟大膽地和女學生愛撫、擁吻,試探女學生的底線,女學生也沒拒絕,就這樣在陳男住處和對方偷嘗禁果,陳男得逞後,還食髓知味,每當有性需求,就找女學生到住處嘿咻,2人多次發生性行為。
兩人原以為這段戀情不會被發現,沒想到女學生今年初突發現月經沒來,想起陳男為追求快感,先前嘿咻時沒戴套,女學生擔心懷孕,因而到超商偷買驗孕棒,沒想到驗孕棒上竟顯示為懷孕的兩條線,讓她險些崩潰。女學生無法承擔自己國三就要當媽的後果,只好硬著頭皮向父親求助,一五一十地說出實情,父親氣炸,帶女兒墮胎後,怒對陳男提告。
雖陳男堅稱,以為女學生已成年,但女學生拿出兩人來往的訊息內容,證實陳男知道她在國中就讀,檢方因而將陳男起訴。(賴又嘉/台北報導)
法律解析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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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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