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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同性婚姻法案的問題有哪些?我用五大理由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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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同性婚姻法案的問題有哪些?我用五大理由告訴你!

詳細且有附圖見https://taiwanfamily.com/100679

Reporter2016-12-09, 18:06:302016-12-13 10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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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們說:「尤美女版的草案只修五條民法,對社會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西諺有云「魔鬼藏在細節裡」,以下本文試提出尤美女版草案(簡稱尤版草案)的問題點:

 

 

一、性別中立化所帶來的隱憂

民法第972條原本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尤美女草案把「男女」稱謂去掉,改成「雙方」;在草案第973條和980,名義上雖是調整男女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和結婚的年齡,但尤美女的作法是把條文中的「男女」稱謂去掉,僅保留性別中立化的「未成年人」稱謂。本文認為,雖僅三個條文去除「男女」法定稱謂,此舉卻將帶來「性別中立化」的隱憂,恐引導日後的修法趨勢往這方向發展。(補充:在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許毓仁時代力量黨團同性婚姻草案,通篇充斥性別中立化的作法。

 

支持修法的人說:「把法條裡的父母、祖父母去掉,對生活毫無影響。」這講法顯然忽略民法與其他法律間的連動關係,以及法條變遷對於生活文化產生的「事實上」影響

1128的立法院同婚公聽會,台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法律顧問張錕盛先生(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曾表達反對改變民法親屬編法定稱謂的訴求。他指出「家長們的焦慮」是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帶來小學教育的影響,所以家長團體不希望修法帶來因為尊重同性,而得接受被同性霸凌的現象再次出現」。同理,張錕盛指出,民法親屬篇的修正會透過教科書編定、透過教育的方式,直接影響到我們小孩的認知。」家長團體不希望因將同性法律關係納入民法親屬編,以致影響「家長所傳承的婚姻家庭觀念」家長們希望日後仍可自由教導子女「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等概念,例如現在可以講「夫妻之道」,但修法後恐怕變成必須教導「配偶雙方相處之道」。最後,張錕盛強調「法定名稱產生『事實上』的影響是大的!比我們想像的來得更大!」那麼立法者該如何保障同志權益呢?張錕盛表示,他不反對針對同性戀者的法律關係,另提出更適合的法案。

 

關於同性婚姻對於法定稱謂的影響,反方的反對理由包括:以後官方文件中「父母」的稱謂將被「雙親一、雙親二」Parent 1, Parent 2取代。其實這說法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其他國家經驗可茲佐證。

例如在加拿大筆者網路搜尋發現該國西北地區教育機關的法語學校入學申請文件,以及英屬哥倫比亞的學生貸款申請表格父母稱謂均消失只剩下Parent 1, 2(即雙親一二)

 

表格上方:西北地區教育機關的法語學校入學申請文件;表格下方:英屬哥倫比亞的學生貸款申請表格。

 

在英國,每日郵報2011有個報導提到英國護照上的「父母」稱謂被「雙親一二」取代,新聞分析這是同運遊說gay lobby施壓的結果英國同運認為護照保留父母稱謂的作法,「歧視」有養育小孩的同志家長

 

美國,據華盛頓郵報Fox新聞護照中的「父母」稱謂將被「雙親」取代,美國同運人士對此政策均表喝采(後來護照DS-11表格是另增「雙親」稱謂

二、尤美女雖只修改五條條文,卻牽一法動全身

尤版草案971-1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和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雖有論者認為,這種規定在技術上可避免一一修正其他相關法律的名詞。然而,這樣做真的毫無問題嗎?資深媒體人陳朝平日前投書風傳媒《從常態分配談LGBT婚姻平權的問題》,列舉15個待研究的問題,例如:

 

醫學研究統計證實,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80%是男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同志婚姻已經合法化的國家,感染HIV的人數是否有增加的趨勢?或者,感染HIV的人口比例和同婚合法化,不存著何種相關性?正相關?負相關?還是零相關?


同志婚姻領養的子女是否享有說:「不」的權利被領養者,在襁褓期間或是年幼無法表達自我意見,等到長大後,如果他不願認同志雙親,要想脫出同志家庭,該子女的法律權益是否會受到影響?有無足夠的個案研究?」


 
我國籍的同志,如在其他國家合法地結婚,我們是否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和相關權益?反之,如果我們在法律上賦予同志婚姻平等合法的權利,他國的同志可否來台灣舉行婚禮,取得合法婚姻關係和身分


或者,當台灣開放同婚合法後,同志雙方其中一人為外國籍,倆來台舉行婚禮,取得婚姻關係中的配偶身分,該外國籍的配偶是否也因相關規定,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享受台灣的健保及其他福利措施


 

如果同志婚姻合法化,台灣的同志「夫妻」出國旅遊,途經嚴格禁止同婚、歧視同志的某些國家,產生法律糾紛時,外交部如何因應?」

 

上述狀況都是同性婚姻通過後將立即面對的問題,我們應嚴肅看待,支持同婚者不應嗤之以鼻或動輒嘲諷。畢竟連尤版草案971-1條修法說明第六段,也特別提及:「將同性婚姻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所生之子女間之親子關係建立,保留於人工生殖法等法制做相關規定。」意思是說,本次修法一定會牽動到人工生殖法的修正,可見同性婚姻已經不只是兩人相愛,而是會影響到第三人(小孩)的權利

三、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解釋不適合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尤版草案971-1修法說明第三段引用大法官第554號解釋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惟查該號解釋的主旨是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合憲」,大法官最後做了合憲解釋。且在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對婚姻定義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尤美女刑法通姦罪立場是什麼?她曾在2013年召開「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記者會,宣布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也就是說,尤美女一手倡導廢除刑法通姦罪,另一手卻又把「主張通姦罪合憲、支持一夫一妻制度的大法官解釋」挪為支持同性婚姻的工具,無疑是對於大法官解釋的錯用

除此之外,既然「要求廢除刑法通姦罪」和「積極推動同性婚姻」的勢力是同一批人,同運團體雖然說現在的同性婚姻草案沒有廢除刑法通姦罪,但同婚通過後,同一批人也很有可能會持續推動通姦除罪化

尤美女2013年廢除通姦除罪記者會照片(翻攝自婦女新知官網)

 

四、尤版草案第1079-1條將使同志成為強勢收養家長

 

尤版草案1079-1於本次修法新增第2項:「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社會上被歧視的弱勢族群如此多,為何尤美女要立法獨厚同志族群呢?

家事法律師葉光州律師曾撰文批評:「『不得歧視』由何人認定?是否任何不符合同性配偶的想法與感受都算作『歧視』?這樣一來,豈不是由同性配偶來認定法官是否有「歧視」,使得原本可能被歧視的同性配偶,儼然成為最強勢的收養子女決定者?

就連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背景留學生(留德與留英背景)也撰文批評:「收養並不是一個為了收養人的自我實現,而賦予收養人的權利,反是為了被收養人-特別是兒童-的福祉所設立之制度」「尤版民法草案1079-1條第2是一條取向收養人自我實現的規範。它以平等為名,限制法院在具體事件中的衡酌空間因此可能的情況是,即便被收養人(兒童)不願為一對同性配偶收養,法院也不可在此事上加以斟酌

五、尤版草案第1079-1條將為「戀童癖」敞開收養大門?

現行民法第1079-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但是尤版草案1079-1新增第二項,規定法院不能以「性傾向」作為拒絕收養的理由,否則就是「歧視」

接著我們要討論:什麼是「性傾向」?條文所說的性傾向只限定在同性戀、雙性戀嗎?還是在保障對象上有更廣泛的詮釋,連「戀童癖」也可解釋為一種「性傾向」

我國法律未曾就「性傾向」給予明確的定義,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母法底下的施行細則,亦未有進一步的釐清。因此,我們接下來似乎只能借用精神醫學領域的概念,來了解性傾向的範圍。

2013年,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出版《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在紙本部分,戀童癖(Pedophilia歸類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此舉後續引起輿論反彈,有人批評這是戀童癖合法化的前兆,也有人認為這是遊說團體操作的政治結果後來美國精神醫學會公告澄清,說會在DSM-5電子版做文字更正,戀童癖改為「性興趣」Sexual Interest)。

美國精神醫學會APA)在2013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紙本第698頁,將戀童分為「性傾向」與「戀童症」

另一方面,早在2010年,《哈佛心理衛生報》(Harvard Mental Health Letter)曾發文表示:「戀童癖是一種性傾向,且不可改變。」(Pedophilia is a sexual orientation and unlikely to change)。在2016年4英國獨立報有個報導,引述犯罪心理學家的說法,聲稱戀童癖是一種性傾向,就跟異性戀和同性戀一樣,都屬於根深蒂固的性吸引。

因此,吾人暫時可得到一種結論:關於戀童癖是不是一種『性傾向』,在精神醫學界似未有定論。

綜上線索,尤版草案1079-1條合法化,以後戀童癖者可能會濫用這個條文。雖然同條第1項仍保留子女最佳利益條款,但因為尤美女2項新增性傾向歧視禁止的規定戀童癖人士在訴訟策略上,恐會主張法官不能以戀童癖作為拒絕收養的理由,否則法官就是歧視「戀童癖性傾向」。

2013年同志大遊行隊伍中驚見「戀童」相關訴求

作者:同運好大我好怕
編輯:台灣守護家庭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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