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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8 17:29:27瀏覽1174|回應0|推薦0 | |
轉貼文章 尤美女同性婚姻法案的問題有哪些?我用五大理由告訴你! 詳細且有附圖見https://taiwanfamily.com/100679 Reporter2016-12-09, 18:06:302016-12-13 10298
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們說:「尤美女版的草案只修五條民法,對社會不會有什麼影響。」但是事實真的如此嗎?西諺有云「魔鬼藏在細節裡」,以下本文試提出尤美女版草案(簡稱尤版草案)的問題點:
一、性別中立化所帶來的隱憂 民法第972條原本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尤美女草案把「男女」稱謂去掉,改成「雙方」;在草案第973條和980條,名義上雖是調整男女未成年人訂立婚約和結婚的年齡,但尤美女的作法是把條文中的「男女」稱謂去掉,僅保留性別中立化的「未成年人」稱謂。本文認為,雖僅三個條文去除「男女」法定稱謂,此舉卻將帶來「性別中立化」的隱憂,恐引導日後的修法趨勢往這方向發展。(補充:在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許毓仁版和時代力量黨團的同性婚姻草案,通篇充斥性別中立化的作法。) 支持修法的人說:「把法條裡的父母、祖父母去掉,對生活毫無影響。」這講法顯然忽略民法與其他法律間的連動關係,以及法條變遷對於生活文化所產生的「事實上」影響。 在1128的立法院同婚公聽會,台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法律顧問張錕盛先生(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曾表達反對改變民法親屬編法定稱謂的訴求。他指出「家長們的焦慮」是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修法帶來小學教育的影響,所以家長團體不希望修法帶來「因為尊重同性,而得接受被同性霸凌的現象再次出現」。同理,張錕盛指出,民法親屬篇的修正「會透過教科書編定、透過教育的方式,直接影響到我們小孩的認知。」家長團體不希望因將同性法律關係納入民法親屬編,以致影響「家長所傳承的婚姻家庭觀念」。家長們希望日後仍可自由教導子女「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等概念,例如現在可以講「夫妻之道」,但修法後恐怕變成必須教導「配偶雙方相處之道」。最後,張錕盛強調「法定名稱產生『事實上』的影響是大的!比我們想像的來得更大!」那麼立法者該如何保障同志權益呢?張錕盛表示,他不反對針對同性戀者的法律關係,另提出更適合的法案。 關於同性婚姻對於法定稱謂的影響,反方的反對理由包括:以後官方文件中的「父母」的稱謂將被「雙親一、雙親二」(Parent 1, Parent 2)取代。其實這說法並非空穴來風,而是有其他國家經驗可茲佐證。 例如在加拿大,筆者網路搜尋發現該國西北地區教育機關的法語學校入學申請文件,以及英屬哥倫比亞的學生貸款申請表格,父母稱謂均消失,只剩下Parent 1, 2(即雙親一二)。 表格上方:西北地區教育機關的法語學校入學申請文件;表格下方:英屬哥倫比亞的學生貸款申請表格。 在英國,每日郵報2011年有個報導提到英國護照上的「父母」稱謂被「雙親一二」取代,新聞分析這是同運遊說(gay lobby)施壓的結果,英國同運認為護照保留父母稱謂的作法,「歧視」有養育小孩的同志家長。 在美國,據華盛頓郵報和Fox新聞,護照中的「父母」稱謂將被「雙親」取代,美國同運人士對此政策均表喝采(後來護照DS-11表格是另增「雙親」稱謂) 。 二、尤美女雖只修改五條條文,卻牽一法動全身 尤版草案第971-1條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和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之規定。雖有論者認為,這種規定在技術上可避免一一修正其他相關法律的名詞。然而,這樣做真的毫無問題嗎?資深媒體人陳朝平日前投書風傳媒《從常態分配談LGBT婚姻平權的問題》,列舉15個待研究的問題,例如: 「醫學研究統計證實,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的80%是男同性戀者和雙性戀者。在同志婚姻已經合法化的國家,感染HIV的人數是否有增加的趨勢?或者,感染HIV的人口比例和同婚合法化,不存著何種相關性?正相關?負相關?還是零相關?」
如果同志婚姻合法化,台灣的同志「夫妻」出國旅遊,途經嚴格禁止同婚、歧視同志的某些國家,產生法律糾紛時,外交部如何因應?」
上述狀況都是同性婚姻通過後將立即面對的問題,我們應嚴肅看待,支持同婚者不應嗤之以鼻或動輒嘲諷。畢竟連尤版草案第971-1條修法說明第六段,也特別提及:「將同性婚姻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所生之子女間之親子關係建立,保留於人工生殖法等法制做相關規定。」意思是說,本次修法一定會牽動到人工生殖法的修正,可見同性婚姻已經不只是兩人相愛,而是會影響到第三人(小孩)的權利。 三、通姦罪合憲的大法官解釋不適合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 尤版草案第971-1條修法說明第三段,引用大法官第554號解釋作為支持同性婚姻的理由。惟查該號解釋的主旨是關於「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合憲」,大法官最後做了合憲解釋。且在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對婚姻的定義是「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並使雙方人格得以實現與發展之生活共同體。」 那尤美女對刑法通姦罪的立場是什麼?她曾在2013年召開「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記者會,宣布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也就是說,尤美女一手倡導廢除刑法通姦罪,另一手卻又把「主張通姦罪合憲、支持一夫一妻制度的大法官解釋」挪為支持同性婚姻的工具,無疑是對於大法官解釋的錯用! 除此之外,既然「要求廢除刑法通姦罪」和「積極推動同性婚姻」的勢力是同一批人,同運團體雖然說現在的同性婚姻草案沒有廢除刑法通姦罪,但同婚通過後,同一批人也很有可能會持續推動通姦除罪化。 尤美女2013年廢除通姦除罪記者會照片(翻攝自婦女新知官網)
四、尤版草案第1079-1條將使同志成為強勢收養家長
尤版草案第1079-1條於本次修法新增第2項:「法院為前項之認可,及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收出養評估報告時,不得以收養者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 、性別特質等為理由,而為歧視之對待。」 社會上被歧視的弱勢族群如此多,為何尤美女要立法獨厚同志族群呢? 家事法律師葉光州律師曾撰文批評:「『不得歧視』由何人認定?是否任何不符合同性配偶的想法與感受都算作『歧視』?這樣一來,豈不是由同性配偶來認定法官是否有「歧視」,使得原本可能被歧視的同性配偶,儼然成為最強勢的收養子女決定者?」 就連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背景留學生(留德與留英背景)也撰文批評:「收養並不是一個為了收養人的自我實現,而賦予收養人的權利,反是為了被收養人-特別是兒童-的福祉所設立之制度。」「尤版民法草案第1079-1條第2項卻是一條取向收養人自我實現的規範。它以平等為名,限制法院在具體事件中的衡酌空間,因此可能的情況是,即便被收養人(兒童)不願為一對同性配偶收養,法院也不可在此事上加以斟酌。」 五、尤版草案第1079-1條將為「戀童癖」敞開收養大門? 現行民法第1079-1條第1項規定:「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但是尤版草案1079-1條新增第二項,規定法院不能以「性傾向」作為拒絕收養的理由,否則就是「歧視」。 接著我們要討論:什麼是「性傾向」?條文所說的性傾向只限定在同性戀、雙性戀嗎?還是在保障對象上有更廣泛的詮釋,連「戀童癖」也可解釋為一種「性傾向」? 查我國法律未曾就「性傾向」給予明確的定義,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母法底下的施行細則,亦未有進一步的釐清。因此,我們接下來似乎只能借用精神醫學領域的概念,來了解性傾向的範圍。 在2013年,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出版《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在紙本部分,將戀童癖(Pedophilia)歸類為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此舉後續引起輿論反彈,有人批評這是戀童癖合法化的前兆,也有人認為這是遊說團體操作的政治結果。後來美國精神醫學會公告澄清,說會在DSM-5電子版做文字更正,將戀童癖改為「性興趣」(Sexual Interest)。 美國精神醫學會(APA)在2013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紙本第698頁,將戀童區分為「性傾向」與「戀童症」。 另一方面,早在2010年,《哈佛心理衛生報》(Harvard Mental Health Letter)曾發文表示:「戀童癖是一種性傾向,且不可改變。」(Pedophilia is a sexual orientation and unlikely to change)。在2016年4月英國獨立報有個報導,引述犯罪心理學家的說法,聲稱戀童癖是一種性傾向,就跟異性戀和同性戀一樣,都屬於根深蒂固的性吸引。 因此,吾人暫時可得到一種結論:「關於戀童癖是不是一種『性傾向』,在精神醫學界似未有定論。」 綜上線索,若尤版草案第1079-1條合法化,以後戀童癖者可能會濫用這個條文。雖然同條第1項仍保留子女最佳利益條款,但因為尤美女在第2項新增性傾向歧視禁止的規定。戀童癖人士在訴訟策略上,恐會主張法官不能以戀童癖作為拒絕收養的理由,否則法官就是歧視「戀童癖性傾向」。 2013年同志大遊行隊伍中驚見「戀童」相關訴求 作者:同運好大我好怕 推薦文章及影音 【影音】20161128同婚公聽會-張錕盛博士(台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法律顧問) 《讀者投稿須知》 主流媒體不願刊登的,我們幫你刊登! 守護家庭網站歡迎各界讀者投稿,若不願被網路霸凌,本站接受匿名投稿,請附筆名、職業或所學領域。 本站保留編輯、增刪的權利。 投稿信箱:taiwanmarriage@gmail.com Previous Article1203我哭了!因我收到台灣民主的病危通知單Next Article【讀者投稿】揭露「婚姻平權」登報的三大謊言 相關文章 · 我願意!我願意!我願意! ── 從泰國三男婚禮看婚姻的公共性 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 台灣教育危機 Taiwan education crisis http://244.putao.com.tw/putao/listChatReply.do?post.id=34478&orderBy=DESC&pageNo=1 台灣民法修正草案中的危機 http://244.putao.com.tw/putao/listChatReply.do?post.id=52039&pageNo=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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