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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乎? 貪汙於法有據焉?
2013/04/30 06:31:26瀏覽1024|回應1|推薦0

台灣的政治被一群"怕事的人"把持著。

別搞錯了,是一群怕自己會出事的人。他們不怕別人會出事,也不怕社會或環境會出事,也不怕下一代子孫會出事,甚至於自己的親人或朋友是否會出事,他們也不是真的非常在乎。他們只怕自己會出事。

而這一大群"怕事的人"的保護傘就是於法有據,另外一種講法就是,只要依法行政,一切就沒事;即使浪費了幾百億的稅金來亂搞建設、制定了勞民傷財的笨法案、設計了錯亂複雜的程序(或交通路線)、耽誤了解決問題的時機(以至於增加許多社會成本)、侵犯了地區民眾的權益、編列了自肥的條款、無視債務惡化而依舊亂開選舉支票、對失業問題及老年問題束手無策卻還是裝成胸有成竹、教育改革禍及子孫....種種惡劣行為,罄竹難書!

總歸一句話:政府是腫瘤,他們是癌細胞。

切除政府腫瘤或消滅政治癌細胞的最有效治療法應該是:財產來源不明罪。只是台灣民眾太好被政客唬爛了,所以政治癌細胞依舊於法有據地繼續成長茁壯。

財產來源不明罪(Property crimes of unknown origin)乃近代國家為了防止公務人員,假借親友或借貸名義,進行貪污或收賄之實。因此針對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公務員,或其收入明顯不符其支出者,要求其交代其財產來源。凡無法說明其財產來源者,即獲此罪。此罪的立法精神在於「舉證責任轉換」,為保障被告的人權,一般而言,刑事訴訟皆採取「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不必自證己罪,但此罪則反過來,在查獲被告有貪污或收賄嫌疑的不明來源的財產時,被告有說明其財產來源的義務。

也就是說,財產來源不明罪採取「有罪推定原則」,被告必須能夠證明自己無罪。但不少法律專家認為,由被告自行舉證,有違人權。因為,

不論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於是乎,這一群怕自己會出事的人就說啦:

就算財產來源不明罪無法增訂,只要善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規定或是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款規定,甚至洗錢防制法等規範,還是可以對貪污者移送法辦。

於是乎,2011年於《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規定

涉及特定罪嫌之公務員經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於是乎,只要依法行政,一切就沒事;只要避免直接對價關係,一切就沒事;只要能硬坳善用"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之訴訟技巧,一切就沒事。大量的政治癌細胞依舊於法有據地繼續成長茁壯,就是證明。

如果仔細看《貪污治罪條例》修法增列第6-1條,你應該可以發現巧門:

一,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那麼,涉嫌犯罪之前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該怎麼處理?簡直是唬爛,哪個笨蛋會讓自己在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讓自己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會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二,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願意冒五年以下有期徒之險來獲得數億或數十億之利益之風險,大有人在啊!為何不是無期徒刑?為何是額度以下之罰金?一百元也是額度以下之罰金。補足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一半以上才可以聲請假釋,好不好?好!(請用選舉口氣)

就台灣政府對外宣稱之「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內容分析如下:

本罪係採輕罪立法例,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必須是公務員犯有貪污罪名之嫌疑,且被列為被告者,始負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在客觀要件方面,第一須有財產異常增加之事實;第二是不包括行為人犯罪前擁有之財產;第三為係得命公務員說明者,僅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第四乃公務員僅就其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義務;第五則須公務員違反說明義務,包括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最後關於可疑財產之計算,明定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者。

這不是怕事的人所立的法,不然是甚麼?上述黑體字的部分,都是貪汙者可能脫身的巧門。

沒有嚴格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政治癌細胞依舊會於法有據地繼續成長茁壯。為何民眾不請法律專家參考新加坡或香港的法條來完成世界第一嚴格的台灣版財產來源不明罪,然後透過南韓式的示威抗議來逼迫萬惡之源的立法院通過呢?這才是台灣民主的奇蹟

財產來源不明罪有違人權?如果軍人的人權受限,就讓政客也如是,因為他們最會利用"人權"來掩護自己的惡行。陳水扁或類陳水扁之流派者,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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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三讀 不肖業者祭無期徒刑、千萬罰金???
2013/06/01 02:28

【聯合報╱記者羅暐智/即時報導】2013.05.31 11:45 pm
 
塑化劑、問題澱粉等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連環爆,立法院今(31日)挑燈夜審,趕在休會前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祭出無期徒刑與千萬罰金嚴懲不肖業者。

修正條文包括「問題澱粉條款」,提高不肖業者在食品加入違法添加物的罰鍰,最高可罰至一千五百萬元。刑責部分,可視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若造成消費者死亡,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兩千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傷則處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罰金。

*****

那財產來源不明的刑責要不要也祭出無期徒刑來嚴懲不肖政客呢?怒火中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