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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00:41:56瀏覽2311|回應0|推薦4 | |
【作者必須知道的民法518條--法律篇】
最近某乙出版社不當再版某作家在某甲出版社書中大部分作品,雖然這是作家簽約同意的,但乙出版社與作家仍公開道歉並銷毀成書。為什麼?所以作者必須知道民法518條。
作者將書簽給出版商後,發現市場缺貨怎麼辦?
「民法518條: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之印刷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第二項意思為,倘若在契約有效期限內,或簽終生約,出版物賣完而出版社遲未再出版者,作者得申請法院令其重新出版,逾期喪失版權(不能跳過法院逕行另外出版,否則反為作者違約)。 ---->實務上,若有上述情況,作者提出518條協商,出版社大多會答應再度印行或解約,否則即可依第二項實施。 【書店通路網頁缺書用語的意義,以及作者因應之道-戰術篇】
先認識三個術語:出版商-出版社或獨立出版人;經銷商-大盤商;通路商-實體或網路商店)
以博客來為例,它在網頁上揭露缺書有三種情況,分別意義如下:
1.下單後進貨:通路沒有主動向經銷商下單(表示通路不看好這本書的銷量),但如果有讀者下單,它就會酌量進貨。
2.已售完,暫時無法購買:通路商有調貨,但出版商的印刷量都已發到市場,目前暫無明確是否再刷回應,但等有通路退貨後,經銷商可進行轉鋪貨(將退貨鋪給下單的通路)。
3.本書已絕版,無法銷售:經銷商與出版商皆已無庫存,且出版商也無再刷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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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者發現「本書已絕版,無法銷售」可向出版商反映再刷,但出版商可能會想,現在就再刷搞不好巿埸剛飽和,等幾年後再刷比較保險。但一般作者可能會等不及,這時可用民法158條第2項要求再刷(見前)。
雖說如此,但建議作者要援用158條第2項和出版商協商、抗辯或訴訟時,一定要想清楚後果。
其一,出版商認為「現在就再刷搞不好巿埸剛飽和,等幾年後再刷比較保險」其實是對的,以現在的書市生態來說,過半年(賣不好的三個月)就開始退貨了,馬上重刷等著退貨,不如等幾年市場胃納量消化完後再重新發動一次全新攻擊。同樣的,作者急於拿回版權再刷,結果可能給自己製造囤貨,這不見得明智。就我個人而言,我是採取幾年後二次攻擊戰術。
其二,合作是建立在彼此相互信任上,如果一方動輒拿法律、訴訟來跟我談判,那會讓對方覺得,那麼難搞,以後就不要合作了。就我個人而言,我從未那這條跟人談判。
以上供出書作者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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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文學賞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