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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牙技法》對牙醫界的未來影響~牙醫全聯會法制委員會主委劉俊言醫師專訪
2010/04/19 10:24:55瀏覽2262|回應2|推薦1

淺談《牙技法》對牙醫界的未來影響~牙醫全聯會法制委員會主委劉俊言醫師專訪 http://news.dnt.tw/xin-wen-fen-lei/3-13

(記者吳佳憲/台北報導)

在牙醫界引起廣泛討論的《牙體技術師法》(以下簡稱牙技法),已於民國98123公布、今年123日正式實施。牙技法立法的初衷,固然是為了提昇整體口腔醫療品質,卻引發部份牙醫師同儕的疑慮,如牙技師通過認證後,未來製作假牙的成本是否會提高,以及接踵而來稅務方面的問題。

對此,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制委員會主委劉俊言醫師強調,全聯會站在維護會員權益的立場,將密切注意後續發展,避免牙技所出現聯合壟斷、哄抬假牙價格等事情發生,而考選部也針對市場上非相關科系出身的牙技師們,舉行五次特種考試,並大幅放寬報考資格,期望將取得認證資格的牙技師比例,拉高至百分之九十五,以維持市場現狀。「成本是供需問題,若市場變化不大,價格不太可能出現劇烈的變化。」

維持市場現況 成本不致大幅增加

劉俊言主委表示,牙技師若想通過考試取得認證,主要有兩個管道,一是經過學院教育取得學歷,報考高考,二是藉由特考取得認證,「高考爭議性較小,因為考生必須檢附學歷證明,眾人較關心的,是特考的部份。」劉主委說,過去牙技所多採工作室的方式經營,對於牙技的實際人數可謂莫衷一是,有的說是六千多人,也有說一萬多人,但無論實際從事齒模製造的牙技人員有多少,考選部在103123日前,即法條公布五年內,將分批舉行五次特種考試,協助市場上非科班出身的牙技師們取得認證資格,並放寬報考資格,只要牙技人員出具相關公會、學會,甚至是牙醫診所開立的證明,證明他過去確實從事這個工作,且年資符合報考資格,即可參與特考。

劉俊言主委強調,主管機關舉辦特考的目的,是希望讓市場上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牙技師們都能通過考試,若這個目標確實達到,短期內假牙價格上漲的可能性可說是微乎其微。「成本來自供需法則,當市場變化不大的時候,不太可能出現價格飆漲的現象,倘若不幸出現聯合壟斷,而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狀況產生,全聯會也將循法律管道,為廣大會員的權益發聲。」

「其次就是稅務的問題,」牙醫全聯會法治委員會主委劉俊言醫師強調,誠實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過去確實曾經發生極少數牙醫同儕因為逃漏稅被補課稅的案例,但這畢竟屬於個案,外界不可以偏概全,絕大部份的牙醫師都是誠實的納稅人。牙醫師所繳納的稅,與院所開立給患者的收據有關。以西點麵包店為例,麵包店開立的發票都已包含營業稅,除非發生特殊狀況,主管機關才會進一步調查店家進了多少麵粉、雞蛋等材料。牙醫診所亦然,政府稅收的根據來自於院方開立給患者的收據,「現在民眾在看診時,絕大部份都會索取收據,誠實納稅本來就是國民應盡的義務,稅收提高與否其實與牙技所並無直接關係,牙醫同儕無需過度反應。」

爭議部份 盼未來能修法解決

全聯會法制委員會主委劉俊言醫師坦言,《牙體技術師法》早在近十年前就已被提起過,但因為在立法過程中,引發許多爭議而一直擱置在立法院,遲遲沒有通過,孰料二年多前本屆全聯會理監事剛改選完,「第二天就接獲通知,該法已經排入立法院議程中。」劉主委說,立法的初衷,本是為了提昇口腔醫療的品質,身為牙醫師他個人樂觀其成,但部份條文,站在牙醫師的立場確實具有爭議性,有待協商與調解。

劉俊言主委舉例,牙技法第十二條規定牙技人員只能從事「口腔外」的齒模製造工作,口腔外這三個字是後來才加上去的,這是為了避免造成字面上的混淆,妨害牙醫師及牙技師的工作權益。「其次,牙技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只有牙體技術師相關科系畢業的學生,才能報考牙技師高考,對牙醫系畢業生而言也不盡公平。」不過劉主委也坦言,主管機關限制牙醫師報考牙技師特考的初衷,在於維持牙醫界的專業平衡,共同促進牙醫界的專業發展,如同眼科醫師不能報考驗光師、醫師不能考物理師的道理一樣。

劉主委強調,許多牙醫師,特別是經歷勞健保尚未全面開放時期的耆宿們,擔心牙技法施行以後,會加劇密醫的問題,其實在資訊如此開放的現代化社會中,密醫很難與健保診所競爭,市場自然會做出選擇,他個人比較擔心「密技」,即沒有證照的技工的問題。「在美國,只要負責人擁有牙技師證照,即可開設技工所,但國內的牙技法規範更嚴,只要是牙技所裡的從業人員,就必須擁有牙技師證照,這恐怕會出現認定上的問題。」

劉主委舉例,技工所裡負責送模的業務員,本身也許並不直接從事齒模製造的工作,是否也需要考取證照?而他所送來的牙模,又要如何證明是合格齒模師所製作的呢?價格的制定,來自於市場的供需,未來確實不排除出現聯合壟斷、哄抬價格的可能性,也可能會有醫師藉由與密技合作,以期降低成本的現象產生,全聯會將注意後續發展,視實際狀況為會員們做更多的宣導與討論,維護牙醫同儕的權益。

【附錄】

 一、《牙體技術師法》全文︰按此下載

         二、《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全文︰按此下載
 


受訪者簡歷/劉俊言醫師

牙醫全聯會法制委員會主委
牙醫全聯會常務理事
衛生署口腔醫學委員會委員
前台北縣牙醫師公會理事長
嘉銳牙醫診所院長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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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ly724724&aid=3955730

 回應文章

Sam
感謝貴處撥冗協助轉載
2010/04/20 09:18

版主您好


我是牙醫時報小編,感謝您撥冗協助轉載
並貼心地附上原始連結
感激不盡
未來若有需要協助宣傳之處,請逕向本報聯絡

再次感謝

牙醫時報全體同仁敬上


牙醫時報小編
謝謝轉載,並請附上出處網址
2010/04/19 13:54

敬啟者

您好
這裡是《牙醫時報》編輯部,感謝貴處惠予轉載,並請附上出處(刊物名稱、期別、網址連結),牙醫時報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謝謝您。 

fly老師父(fly724724) 於 2010-04-19 17:06 回覆:

謝謝《牙醫時報》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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