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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體技術師(生)特種考試,繼續教育輔導課程
2009/10/28 00:26:58瀏覽4468|回應2|推薦0
牙體技術師(生)特種考試,繼續教育輔導課程
~~~~ 98/12/05即將開課 ~~~~

為因應牙體技術師(生)特種考試,應試科目複習及繼續教育學分取得,四大院校、三大牙技團體聯合舉辦 160小時繼續教育輔導課程,並以北、中、南三區分區上課,精心規畫課程內容,延請各校名師專家授課,您不能錯過的一場考前總複習~~~~~~
※課程內容:
*牙體形態學 授課時數:19小時 *牙科材料學 授課時數:27小時
*牙冠牙橋技術學 授課時數:17小時 *陶瓷技術 授課時數:17小時
*全口義齒技術學 授課時數:17小時 *局部義齒技術學授課時數:17小時
*感染控制與環境衛生 授課時數:16小時
*牙技法規倫理學含勞健保、勞基法等 授課時數:10小時 計160小時
( ※上課期滿頒發繼續教育時數證明 ※ )
※上課費用:160小時 / 16000元
※上課時間:98年 12月5日起 10週 ( 週六、週日上課、每日 8小時 )
※上課地點:(北區) 臺北醫學大學 (中區) 中臺科技大學
(南區)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主協辦單位: 牙體技術團體聯誼會 (台北醫學大學牙體技術系、中台科技大學牙體技術系、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牙體技術科、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牙體技術科、中華民國牙體技術學會、中華醫事牙體技術學會、中華民國齒模製作協進會)
※報名方式:1. 填寫報名表
2.報名資料敬請詳細填寫,並傳真至委辦報名單位 北 . 中、 南分區。
3. 課程費用以郵政劃撥、匯款至委辦報名單位帳戶。
4. 報名完成將通知安排上課事宜。

繼續教育輔導課程報名表 NO.
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別: 身份證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出生地: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
e-mail: 現職:
學歷: 經歷:
上課地點 □(北區) 臺北醫學大學 □ (中區) 中臺科技大學
□(南區)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委辦報名單位:

委辦報名單位:中華醫事牙體技術學會 郵政劃撥帳號:50122221
戶名:中華醫事牙體技術學會 程文進
電話: 02-22426028 傳真: 02-22464836
E-mail: tech.dental@msa.hinet.net
(南區) 高雄市牙體技術人員職業工會
電話: 07-2269882 傳真: 07-2269882 聯絡人: 歐和岩
郵政劃撥帳號:42209932
E-mail: william5775@yahoo.com.tw
(中區) 南投縣牙體技術人員職業工會
電話: 049-2236129 傳真: 049-2232610 聯絡人: 張森林
郵政劃撥帳號:22646444
E-mail: hunlin.senlin@msa.hinet.net
(北區) 台北縣牙體技術人員職業工會
電話: 02-29886222 傳真: 02-29888786聯絡人: 房政勳
銀行 : 新光銀行北三重分行 帳號:0310-10-100016-8
E-mail: tp_dental@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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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10/05/03 12:58
南區還會在開課嗎??謝謝

LK
請問
2009/11/30 16:09

您好,有關報考資格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請問高中以下,但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還需要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160個小時以上嗎???

那要如何證明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呢???

                                                                                                                  麻煩您了,謝謝

fly老師父(fly724724) 於 2009-12-01 16:53 回覆:
udnguest@LK  您好
惟恐回答的不夠完整,特將您的問題轉呈  中華齒科技術員協會  林 理事長  看過,以下是理事長的回覆:
Q1:是的
Q2:找牙醫師鑲牙生或有在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從業之齒模技術員
 
                   請參考牙體技術師法:

第五十六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應牙體技術師特種考試。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牙體技術生特種考試: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三年以上,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並具高中、高職畢業資格。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從事牙體技術業務滿六年以上,並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相關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

            前二項特種考試,以本法公布施行後
                  五年內舉辦五次為限。
 
中華齒科技術員協會
王美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