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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血 後記(三)終
創作連載小說 2012/02/23 21:09:43

孟丞紹是否應該得到小說中最後「生不如死」的下場,我認為不。


為什麼?因為就像他說的,錢也賠了,刑也判了,牢也關了。他依著司法審判制度,何錯之有?   


錯的是司法的縱容。司法像是兩面刃,過度輕罰憐憫罪犯(尤其是重複犯罪者),就像是在過度寵溺小孩,這不是在幫他,反而是害了他。   


就如一些被寵溺過頭的小孩,越走越偏,最後為了取得金錢,變成子弒親的新聞事件。相對的,輕罰重複犯罪者也會讓他們食髓(輕判)知味,會不知不覺中慢慢地越陷越深,而做出更多不可原諒的犯行。   


當然,小說中林天以暴制暴的行徑絕不可取。僅管情有可原,但他也不能動用私刑,不然他和陳進興有何不同(陳曾說他因來自破碎家庭,才會犯下重案,也是情有可原)。   


在我看來,林天的罪刑不亞於孟丞紹。   


但我認為,林天『最後』是好人,為什麼?   


因為他雖犯了重罪,但他也已得到足夠的懲罰(死亡)。以事實來說,林天就是一個更生人,值得社會去接受他。   


更生人基本上都是好的,不應該受到社會歧視,但前提是他們真正得到司法正義的制裁懲罰,而不是司法寬容的輕縱憐憫。當然最重要的就是更生人自己要改過遷善。


我不是法律人,也不是警察。小說中有關司法與警察的敍述,已經盡力查詢相關資訊,若仍有謬誤,歡迎不吝指正,我會做修改訂正的。   


事實上,坦白說,我也曾酒駕肇事逃逸過。   


當然我不是故意,因為當時我已經喝到有些茫了,加上下雨,所以我當時並不十分確定自己撞到了人,而是隔天看新聞才知道,自己撞死了一個男大生。   


你猜我被判幾年?   


沒有。   


因為到現在為止沒人知道。那是在半夜,又是鄉下道路,沒有目擊者,也沒有監視器。   


男大生的母親連續三個月每天都在那個路口舉著大牌子,期盼路過車輛有人有目擊當夜的情況,即使颱風下雨都沒間斷。如果當時你有留意到電視新聞報導,就會有印象。   


我會何敢在這裡說出來?因為這算自首。   


英籍商人不認罪,不和解也只判兩年半;   


我自首認罪,之後再和家屬和解,頂多也只判個一年到一年半,而且法官應該會給我緩刑,緩刑就是不會被關。   


我寫這篇小說,就是良心過意不去;也希望藉由這篇小說,能因此得到法官和家屬的原諒,得到緩刑的機會。也希望眾位網友到時候幫我求情。   


也許你會說,法務部之前不是因一名女消防員小腿截肢,而加重酒駕刑責了嗎?是,加重了,新聞報導的很好聽「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處七年徒刑」。   


新聞並沒有報錯!但完整的法條是「酒駕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法官不是鐵石心腸,肇事者一般只要能與家屬達成和解,被判刑兩年以下的機率很高(英商不和解才判兩年半),另外取得緩刑的機會也大(兩年以下刑期皆可加判緩刑)。   


判一年還是七年,這都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以目前台灣法官普遍悲天憫人的菩薩心腸來看(對肇事者是菩薩心腸,對受害家屬就是在他們的傷口上再狠狠砍上一刀),判到七年的機會少之又少。 (何況就算真的判到七年,關三年半就可假釋出來了!原來一條人命只值三年半?)   


所以法條最重要的不只在於增加「最高刑度」,另外還要提高「最低刑度」。   


酒駕與肇逃的「最低刑度」有可能修法提高嗎?   


有!只要有某個名人或明星被撞身亡或躺在醫院,而肇事者逃逸,事後抓到卻輕判。在輿論群情激憤之下,才會有修法的聲浪出現。   


只是在那之前,不知還要堆疊多少一般老百姓的屍體(101大樓吧)。   


本來後記是沒有要寫那麼多的,只是越寫火氣越大,停不下筆。   


希望明天會更好。      


對了,忘了講,上面說我酒駕肇逃是瞎掰的,只是想讓你們感受一下,殺一個人……不!撞死一個人逃逸,刑責輕微到一點都不會讓人感到害怕!   


應該不會有人已經報警了吧?(幫幫忙!好歹你也先把文章看完吧!)   


但有一段是真的,就是真的曾有受害家屬在路邊舉牌尋找目擊者。   


很心酸吧,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   


所以如果要為〈冷血〉這篇小說下一個註解,那就是一句老電影台詞「幻想是美麗的,現實是殘酷的」。   


寫完這些,接下來會停筆一陣子,因為要更努力掙銀子了(連我家的小強都辭職不幹走了)。   


有機會,說不定我們會在另一個時空相見的。   


如果將來有一天,你看到電視新聞報導,某地發生銀行搶案,一名蒙面男子持械挾持行員與霹靂小組對峙,請不要覺得意外,因為那個人………   








      


當然不會是我啦!天才!   


未來如果我沒被撞死或撞癱的話(癱了我也沒啥求生意志了),最遲半年後會再上來分享文章的。   


(怎麼好像在寫遺書?)   


原諒我的口無遮攔。   


希望大家都能平安快樂!   


Farewell ~







2012-07-04補充   


葉少爺事件,好不容易法務部和立院都有提案要加重酒駕刑責。我以為累積的屍體終於夠多了, 結果兩黨惡鬥,酒駕法案甚至尚未排進立院的程序委員會...   


而立院上半年度的會期,僅僅只通過15件法案。 (做一份工,領一份薪,立委們是不是要自砍一半薪水?休會期間是不是也該苦民所苦,視同放無薪假,不支薪?)   


感覺立委好像現代的皇帝,薪水自己訂;薪水自己調;高興就去警局咆哮;不高興就叫警察的高階主管到立院罰站...   


這個月(7月)的立院臨時會,兩黨要鬥美牛,自然沒空管酒駕。如今只好希望9-12月的下半年度立院會期,能盡速通過酒駕法案。   


若今年底還是未能通過酒駕加重刑責法案,那我會很希望,在明年立院各黨甲級動員時,會有一顆廢棄的人造衛星,劃過立院的上空,直接砸在這些績效不彰且坐領高薪的肥貓立委們頭上...






2012-07-28補充   


英商酒駕撞死送報生的案件,二審出爐,判英商四年徒刑(仍不認罪)。全案仍可上訴。現在只希望屆時酒駕修法能溯及既往,否則這些受害者真的枉死了。   


另外也請立委修修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吧。目前肇事逃逸的刑責,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照上個月底一起肇事逃逸事件(肇事者未酒駕),一名孕婦被撞,目前仍昏迷中。而胎兒早產,雖渡過危險期,但仍不知是否有影響胎兒智力。   


目前肇事逃逸刑責實在太輕了,以致於新聞屢見不鮮。假設我也是位「完少爺」,在一個夜黑風高的晚上,未喝酒但因違規而撞到了一名老太太(陳樹菊)逃逸,老太太本來傷得不重,但因為我的逃逸,一時爬不起來的老太太被一分鐘後的卡車壓過而傷重不治。   


事後我被警方找到,但之後我砸錢和解道歉賠償,再拿出千萬(好啦,一億)做公益,最後法院判我六個月外加緩刑(覺得輕判嗎?開玩笑!老太太又不是我壓死的)。不知這筆交易是否划算?   


完少爺心中OS:倒楣的是我好不好!那個老太婆捐再多也沒有一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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