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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 17:36:43瀏覽14|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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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陳姓男子2014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13歲少女,交往不久就帶少女去旅館嘿咻,數天後兩人又約會,陳男竟在3個小時內,先後帶少女到永和河堤公園、仁愛公園打野砲,後遭少女父親發現提告,陳男辯稱少女自稱已17歲,但少女表示,首次碰面就有說她才13歲,臉書也有寫明出生年月日,陳男是她的臉友不可能不知道,法官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依與未滿14歲性交罪判陳男4年6月徒刑。判決指出,陳男(27歲)2014年8月跟受害少女以及李女出遊,1個禮拜後陳男與少女交往,數天後陳男帶少女前去樂華夜市附近某間旅館,發生性行為,同月21日晚上11時許,兩人先在永和某河堤公園打野砲,隔天凌晨2時許,又在仁愛公園裡嘿咻。事後少女被父親查覺行為有異,詢問下才知女兒已有極親密男友,憤而提告,檢警追查,少女一開始還說兩人僅1次性行為,反而是陳男坦承有3次,但辯稱少女跟他說已17歲,因此嘿咻沒犯法。不過,法院基於少女證稱,兩人首次碰面時,為了解對方有自我介紹姓名、年齡及興趣,當時少女有說自己年僅13歲,後來她跟陳男成為臉書好友,少女臉書上也有寫出生年月日、就讀國中等,法院因而未採信陳男辯詞。另陳男強調,他在檢方偵查時主動供出另2次性行為,應屬自首可減刑,但新北地院指出,法院多次開庭陳男皆不到,拘提未著,通緝才到案,更被認為有逃亡疑慮而羈押,均可證明陳男無意接受審判,與自首減刑規定不符,又未和解,因此判處陳男4年6月徒刑。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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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帶13歲少女去公園打野砲遭判刑。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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