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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10 20:12:39瀏覽8580|回應0|推薦1 | |
常聽到老師們反應,校長強迫參加研習,教育局公文說某某研習「務必派員參加」,更有甚者,無法參加的學校還需函文說明,造成學校行政及老師困擾不已。到底「務必派員參加」合不合理?研習到底可不可以強迫?我們今天就來依法論理說分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明訂「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也就是法律是有位階性質的,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低位階的不能牴觸高位階的。查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說的明白一些,研習進修這檔事,攸關老師的權利義務,是要以法律的位階來訂定;命令性質的,是較低層級的位階,口頭強迫的,更不算是什麼位階,所以都當回歸教育基本法第8條「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需不需研習,由老師專業自主來判斷。 目前以法律位階來談,國中小老師必須進修的研習有哪些呢?答案似乎只有一個─環境教育法。環境教育法第19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曾經高雄巿教育局強迫教師研習達一定時數,未達標準的老師送考核會處理,但經由高雄巿教育產業工會老師們的努力,開會時具理力爭並交付勞工局「仲裁」,成功達成全台首椿團體協約,仲裁判斷書載明:「因提高研習時數涉及教師工時及勞動條件之變更,爾後相對人在研習時數變動時,仍須事先由勞資雙方協商為宜。」而且,教育局和學校不得將研習時數列為教師年終或平時成績考核之參考或依據。(http://www.keu.org.tw/keu/newView.aspx?keuNewsId=1597)所以,研習不能強迫、更不能依此懲處老師;遵守教育基本法,不得逾越法律的授權範圍,才是依法行政的教育主管機關該有的作為。 教育當局常以上而下的模式要求參加研習,老師不是內發的想參與,研習起來興趣缺缺,效果也事倍功半;而公文一來,就是寫著這個務必派員、那個務必參加,更壓縮了老師自主學習的時間及創意教學的空間。記得今年928教師節,有2200位教師齊聚台中自發性參與翻轉教學研習,這代表著老師渴望自我成長、惕厲自我進修,但,決不是由上而下強迫的那一套。或許教育當局可以思考,鼓勵教師進修,「強迫」方式是否反而造成了反效果?或許老師也可以想想,法律賦予的教師專業自主權,你真的有拿來用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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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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