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參加了縣府主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宣導說明會」,目前教育局正在宣導推行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目的是要提升教師的專業,說明會中也請來試辦的學校分享,他們訴說著要建立自己的教學有感檔案及營造教師相互對話的氛圍,進而提升自己的專業。然,這宣導推行的背後,還是隱藏著不單純的動機,怎麼說呢?
動機不單純之一:教育部評鑑辦法草案將老師分三級(草案第11條),把人階級化
草案中將老師分成值得推薦、通過及需支持成長三級,目前教育政策已不再把學生標籤化,分好班與放牛班了,可是教師卻開始分級,分成A級老師、B級老師、C級老師,這不是和教育政策背道而馳嗎?話說又有哪一個家長願意給C級老師教呢?
動機不單純之二:教師評鑑之指標,依教育部頒布之教師專業標準訂定之(草案第6條),球員兼裁決
若教師評鑑之項目、內容與指標由教育部頒布之標準,會否有球員兼裁判之嫌?會否有管控思維而不單純是發展教師專業?以我所知大學申評會的案例,大學老師評鑑升等未過,原因是其擔任系上的各種委員會的委員數不夠多,相對於其他教師,似乎給人感覺是該老師對校務較没有熱忱。問題是,能否擔任委員,取決於行政的指派,老師根本無權決定!也就是校方球員兼裁判,掌握了老師的升等與否的要件。標準定下來,每位老師都必須按其指標達成,就變成目前高教評鑑另人詬病的問題─老師們忙於累積點數,努力達成上級訂的指標,反而犠牲了教師專業自主,影響了本要教導學生的時間,如果犠牲掉本要教導學生的時間,這是家長、校長、教育長官樂見的嗎?
動機不單純之三:教育部評鑑辦法草案是總結性評鑑,直接影響老師的工作權(第13條)
教育部評鑑辦法草案第13條已訂,若是需支持成長之教師,再複評未過,就需送交教評會,教評會就是掌管老師的停聘、解聘及不續聘,直接叫老師離開職場。評鑑指標由教育部頒布,不通過就需離開職場,這是不單純的、不友善的管控思維。目前新北巿也在試辦校長評鑑,評鑑結果僅設「通過」與「改善後通過」,没設「不通過」,新北巿教育研究科長龔東昇表示,評鑑還是以增加辦學能力為主。同樣是評鑑,為什麼校長没設第三級「不通過」?老師的評鑑卻要設第三級,而且第三級還會影響老師的工作權!是很明顯的雙重標準。
動機不單純之四:其他團體各懷鬼胎,動機昭然若揭
這場說明會分享的講師陳瑞榮主任說:「老師希望評鑑的實施是健康檢查式的形成性評鑑,而不要與考核掛勾、影響工作權的總結性評鑑,也希望教師組織能替老師們爭取為形成性評鑑。」其實提升專業誰不樂意?唯其他團體動機並非如此,他們希望評鑑能與考核結合,但卻聲稱這是健康檢查對老師好的政策;他們汲汲推動評鑑入法,好讓不能達成指標的老師離開職場,卻又聲稱這是能提升老師專業的良善政策。老師們想法單純,其他團體卻各懷鬼胎,動機昭然若揭。
所以,發展評鑑的爭議會如此之大是有其原因,說明會另一位分享的林宏武主任說:「評鑑不是萬靈丹,但它不是毒藥。」我們擔心的是:目前不是毒藥,但入法之後就不一定了;評鑑不是萬靈丹,也許我們可以用其他方法來提升老師的專業,如社群、學習共同體、領域對話…。要提升老師的專業,必須要信任老師及營造友善的環境,這種管控思維的方式,無法內化滿足老師的需求;心理不認同,就可能流於形式,變成只是多花時間應付上級的政策。與會的小教科林科長說:「目前評鑑是採教師自願的方式辦理。」我們希望教師能體察評鑑政策上述背後不單純的動機,不要公文一來說要辦理就照單全收。能做專業自主的判斷,勇於對上級有疑義的政策說「不!」,才是對教育真正有貢獻的好老師。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辦法(草案)
條文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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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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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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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效,特依據教師法第17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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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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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含附設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均須接受教師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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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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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成立「教師評鑑推動會」(以下簡稱推動會),以統籌辦理相關行政業務。成員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其成員比例及任務由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定之,學校由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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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專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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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成立「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教專中心),以規劃、研發與支援評鑑實施等相關業務。成員應包含學者專家、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代表,其成員比例及任務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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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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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與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召開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審議教師評鑑結果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出席成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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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規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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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評鑑之項目、內容與指標,依本部頒布之教師專業標準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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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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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方式分為正式評鑑與非正式評鑑。
正式評鑑:由受評鑑教師自選1位評鑑人員及學校安排評鑑人員1名,依據評鑑程序及評鑑工具進行教學觀察與教學檔案等評鑑工作。
非正式評鑑:由教師自行邀請評鑑人員,依據評鑑程序及評鑑工具進行教學觀察與教學檔案等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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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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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訂定評鑑程序、期程、工具、專業成長與輔導措施等;學校安排實施日程,得先辦理教師自我評鑑(簡稱自評),再辦理學校評鑑(簡稱他評)。
自評:由受評教師依據自評程序及評鑑工具,依序檢核。
他評:學校依據評鑑程序安排評鑑人員對教師進行教學觀察、教學檔案等評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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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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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年資3年內(含3年)之初任教師每年接受正式評鑑;教學年資4年以上之教師,每4年須接受正式評鑑1次。因特殊因素(如產假、留職停薪等),致無法在排定期程內接受評鑑之教師,經學校推動會同意後,可申請延後評鑑,但原因消滅後之當年度,即應接受評鑑。
教師未依學校規定辦理評鑑,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逕行
辦理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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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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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於每年8月公告辦理教師評鑑期程,實施原則如下:
(一) 學校實施教師評鑑前,應就評鑑規準、工具與實施方式詳加說明。
(二)評鑑實施時間應於每年之11月至1月或3月至4月辦理。
(三)教師因介聘他校而致評鑑作業異動時,得更動評鑑規劃,惟仍應符合評鑑辦理期程之規定。
(四)學校教師評鑑推動會應於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評鑑作業安排,彚整相關評鑑資料。
(五)評鑑期程與規劃應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鑑作業網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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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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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評鑑結果分為「值得推薦」、「通過」與「需支持成長」三種,受評教師於接受評鑑結果後,應依據評鑑結果及推動會之建議,擬定個人專業成長計畫。
針對受評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學校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以提供教師專業成長的機會;直轄市、縣(市)之教專中心應整合教師在職進修資源,建立專業協助系統,以提供專業成長服務;中央教專中心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教師專業成長支持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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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評鑑結果-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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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結果為「值得推薦」之教師,由直轄市、縣(市)訂定獎勵措施,得納入優良教師、主任、校長甄選、教師介聘及超額教師比序之加分項目,並由學校安排進行專業分享,協助精進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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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評鑑結果-需支持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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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結果為「需支持成長」之教師,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學校推動會安排校內教學輔導教師,協助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1年內安排複評。
前項複評作業由受評教師自選1名評鑑人員,學校推動會推薦1名評鑑人員,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推薦1名評鑑人員,計3人進行複評。
複評結果仍為「需支持成長」之教師,由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安排校內教學輔導教師1名,校外教學輔導教師為1名,協助規劃專業成長計畫,進行專業輔導1年,並於期滿後一個月內,安排再複評。
前項再複評由教師自選2名評鑑人員,學校推動會推薦1名評鑑人員,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推薦2名評鑑人員,計5人進行評鑑,再複評結果仍為「需支持成長」時,送交學校教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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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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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對於評鑑結果為「需支持成長」有異議時,得於接獲學校推動會審議結果後30日內,以書面述明理由,向該會提請異議;該會於接受異議之30日內,再次召開會議複審,並得邀受評教師列席說明。
受評教師對複審決議仍有異議時,得於接獲學校推動會複審結果後30日內,再向直轄市、縣(市)推動會提請異議,該會於接受異議之30日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得邀受評教師列席說明,惟審議結果為最終決議,不得再提請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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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評鑑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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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學校推動會審議,並將評鑑結果,需經送交直轄市、縣(市)教專中心認可。
學校推動會應將審議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評鑑人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於評鑑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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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配套1-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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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內新進教師及三年內之初任教師,均應安排教學輔導教師進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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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配套2-評鑑人才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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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評鑑人員與教學輔導教師之甄選、培訓、權利、義務,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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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配套3-輔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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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專中心執行諮詢輔導業務時,得組成教師評鑑輔導群,提供學校專業諮詢及服務。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應整合中央與地方之輔導群資源,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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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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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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