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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0年2月1日實施之退休教育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措施再調整方案
2011/02/24 17:45:02瀏覽1381|回應0|推薦0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承辦人:洪婉婷
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7729
傳真:02-27237850
電子信箱:a407@dopms.taipei.gov.tw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授人四字第100301359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六(30135900A00_attch1.doc30135900A00_attch2.doc30135900A00_attch3.doc30135900A00_attch4.doc)

主旨:因應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措施再調整方案(以下簡稱100年再調整方案)自100年2月1日實施,請將說明三及四所列事項切實轉知退休人員,並依說明五儘速補填「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報送銓敘部 ,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0年2月11日部退二字第1003301718號書函辦理。

二、查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00年2月1日會銜發布,並自同日施行;100年1月1日施行之原優存辦法亦自同日廢止。依優存辦法規定,100年1月1日實施之優惠存款調整方案(以下簡稱99年方案)將自100年2月1日起再予調整;本次再 調整方案重點如下:
(一)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其所領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本(年功)俸加1倍之75%(年資25年)至95%(年資35年),且不得超過在職實質所得(含本俸或年功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及年終工作獎金之1/12)之70%(年資15年)至90%(年資35年);超過者,調 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
(二)特任政務人員比照公務人員優惠存款規定辦理,但支領月退職酬勞金者,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
(三)99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退休人員,如依99年方案規定得辦理回存者,嗣依100年再調整方案計算後,其優惠存款金額低於依原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 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計算之金額(以下簡稱95年 方案)者,同意其仍依95年方案之規定辦理。
(四)退休人員已依99年方案辦理回存者,其100年1月1日至同年月31日止,仍將視其回存狀況,依99年方案之規定辦理 。

三、為配合100年再調整方案自100年2月1日實施,該方案適用對象及銓敘部後續相關實務作業方式如下,因本案攸關退休人員權益,請本府各機關學校切實配合向退休人員加強說明:
(一)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限於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亦即下列3類人 員不會受到影響:
1、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
2、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之人員)。
3、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 之人員)。
(二)已辦理回存金額之處理:
1、已辦理回存人員,為利渠等資金運用,銓敘部將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主動將自100年1月1 日起增加之額度,自100年2月1日起停付該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惟請退休人員務必自行保留20萬元於其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因退休人員依100年再調整方案計算後,與95年方案相較,其可回存金額均在20萬元以內,倘回存金額未超過20萬元,則請將回存金額全數留置於上開帳戶內)切勿提領,以避免因保留之金額低於銓敘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核定得回存之金額,致無法補發該回存金額之優存利息;至於超出20萬元之其餘金額,則可自行運用。
2、已辦理回存人員如無法預留20萬元於臺銀優惠儲蓄綜合 存款帳戶者,則請其洽原服務機關利用銓敘部網站建置之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先行試算其依100年再調整方案計算之優惠存款金額,再將超出可優存額度之多餘金額提領;惟如試算結果與銓敘部嗣後依100年再調整方案核定之優惠存款金額不符者,仍應按銓敘部核定函之額度計算優惠存款利息。
3、已辦理回存人員於臺銀主動將自100年1月1日起增加之 額度停辦優惠存款前,如需提領超過可優存額度之多餘金額,得至臺銀臨櫃辦理提領。
(三)優惠存款到期續存事宜:
1、適用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退休人員,原則上應俟接獲銓敘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之核定函後,再前往臺銀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並追溯自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計息。
2、退休人員如已屆優惠存款期滿日而尚未接獲銓敘部核定 函,或雖已接獲該部依99年方案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之核定函,但尚未接獲該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核定函,即前往臺銀辦理續存者,臺銀將暫以退休人員原依95年方案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辦理續存;惟退休人員如屬於適用99年方案優惠存款金額較95年方案減少者,臺銀則先依該部前送清冊所註記之優惠存款金額(即先依99年方案得優惠存款金額續存;如上開清冊所註記之金額與銓敘部依99年方案核定之金額不一致者,以核定之額度辦理),俟日後接獲該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核定函後,再依該核定之額度辦理。
(四)應重新辦理續存換約手續之情形:
1、部分退休人員已依99年方案辦理續存手續,渠等於100 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實施後,優惠存款額度均可能再調降,銓敘部將儘速依100年再調整方案重新核定是類人員之優惠存款額度,如優惠存款金額應再調降者,應追溯自100年2月1日調降優惠存款額度,並請退休人員繳還其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
2、部分退休人員已接獲銓敘部依99年方案核定其優惠存款 額度之核定函或已依99年方案辦理續存手續者,或有其他實際儲存額度與其依100年再調整方案規定得儲存之額度不符之情形者,為免爭議,銓敘部將於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時,一併載明請其於一定期限內前往臺銀重新辦理續存換約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則請臺銀主動依核定函所載額度逕行變更其優惠存款金額;至於超出可優惠存款額度之其餘金額,則改按一般活期存款利 率計息。

四、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業已建置100年再調整方案之試算系統(目前該試算系統係分2階段進行試算,並就2階段試算結果,取其優惠存款金額較低者為準),爰對於退休人員如有特殊資金需求,須提前得知其優惠存款之確切額度,或欲瞭解其退休所得情形者,請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協助其進行試算,並 妥為說明相關權益事宜。

五、為配合銓敘部後續核定退休案之作業,請各機關學校就100年1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之人員,應儘速補填「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報送該部,俾利該部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金額;另各機關學校嗣後報送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退休案件至銓敘部時,亦應填送上開計算表(目前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內 「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一欄,毋須再行填寫)。

六、檢附「公務人員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空白表、「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及「各類人員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各1份,請自行參考運用。
(人事處代決)
( 不分類不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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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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