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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明德與政治獻金
2006/08/13 10:00:15瀏覽416|回應0|推薦5

政治獻金法與施明德



近日內政部民政司公布的新聞消息來源,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發起每人一百元倒扁活動,內政部民政司長黃麗馨昨日表示,按照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施明德不是擬參選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受政治獻金。 她表示,如果要收受政治獻金,必須先向監察院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才能開始收受民眾捐款。 黃麗馨和內政部社會司長曾中明昨日舉行記者會。曾中明說,社會勸募是由公益勸募條例與政治獻金法規範。按照公益勸募條例第三條規定,勸募必須以團體名義進行,並且排除政治活動與宗教活動。 他表示,公益勸募的用途必須作為社會福利、人道救援等活動,按照公益勸募條例來看,施明德的活動應該屬於政治性活動,由政治獻金法規範。 黃麗馨說,按照政治獻金法第五條規定,「個人或團體得收受政治獻金,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施明德不是擬參選人,不得以個人名義收受政治獻金。 她表示,如果施明德執意以個人民意發起勸募倒扁行動,將違反政治獻金法,依法收受政治獻金者,按收受金額處同額的罰鍰,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將沒收,且不得返還。
依據監察院網站上公布的政治獻金法,政治獻金法定義的意義如下:

政治獻金之意涵(第二條) 

 所謂政治獻金是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政黨的黨費、政治團體的會費或義工之服務等不包括在內。 

得收受政治獻金之主體(第二條、第五條、第二十四條) 

 政  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擬參選人:指於政治獻金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員(就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而言,僅限於區域或原住民部分,參選不分區之立法委員則不得收受)。 

 如非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而收受政治獻金,依照政治獻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非但收受的獻金會被沒入,該違反規定的團體或個人,還要處以收受金額同額的罰鍰。如係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同財共居的家屬違反該規定而收受者,按其收受之政治獻金處以二倍罰鍰。 

施明德目前是以新台灣研究文教基金會的名義向外募款,且連署網站是掛在新台灣研究文教基金會中,因此其為財團法人,因此他躲過了政治獻金法的規範,但又不屬於公益活動的捐款,因此

1.政治獻金法目前對施的舉動動作仍無法規範!!

2.財團法人是否可從事政治活動仍須法律規範!!

3.目前施以逃過政治獻金法的規範,因此施本身的舉動雖無犯法但仍有疑義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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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engchi2005&aid=396024
 引用者清單(1)  
2006/08/27 06:45 【全國網路反扁大聯盟】 施明德與政治獻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