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1.3寫稿【本文113.11.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草根民意論壇版刊登】
「違憲陷阱題」十問大法官
死前放屁叫絕響,臨退大法官拼釋憲業績叫拍案絕技,黑雞能生白蛋,白雞不能生黑蛋,憲法明訂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所以內閣官員不能反質詢國會議員天經地義,大法官竟扮魯仲連訂出折衷「互惠」規則,我們的神奇寶貝大法官,除了生孩子外,簡直無所不能一般。小美想透過電腦配對交友,輸入擇偶條件是有錢有房,結果電腦螢幕跑出「銀行」;她再輸入有帥有車,電腦跑出「象棋」;不死心再輸入高大能保護我,電腦跳出「鹹蛋超人」;索性全部條件都輸入,這回電腦居然出現「在銀行裡下棋的鹹蛋超人」,這與在野黨收到的釋憲判決異曲同工哩!
筆者認真把憲法逐條逐字仔仔細細端倪,著實看不出死刑與國會改革違了那一條憲法條文及其隱含精神,大法官骨子裡認定的違憲,究竟違那一國的憲,美國、日本呢,還是大陸祖國?司法院端坐15「大法師」日前在憲法法庭為死刑辦一場「生前告別式」,奏哀樂場面哀戚,大法官禮儀師代唸祭文,民進黨朝思暮想締造無死刑國家,念茲在茲為死刑超度送終,公然與8、9成反廢死民意悖逆唱反調,嗚呼哀哉奏出正義刑罰末路輓歌。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的法律,什麼時候都降格「準法律」,必須大法官看過沒意見才准生效?政府帶頭不遵行,人民是否也可不遵守「效力未定」律法,大法官隨時審核通過暨宣告法律違憲無效,憲法法庭儼如立法院最高上審單位,「庭」比「院」大,太上機關大到內衣穿不下,立院立的法,它點頭說行就行,它搖頭說不就「生人止步」,國會改革法案不就暫時停止呼吸怕殭屍發現一般,大法官不避諱與國會改革站對立面,吹彈起民主悲歌,釋憲權一枝獨秀,根本狐假虎威藉事生端。
請問這一屆大法官們,下列違憲案例作何解釋呢?
一、憲法本文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在此之前,民進黨賴清德們不承認我國領土固有疆域及於大陸地區,違憲總統該如何處置,罷免或彈劾?
二、憲法第 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上自賴總統,下至某些外交官,他們不承認國旗與國號,甚至噁心嘔吐,違憲總統是否該罷免彈劾,違憲官員是否應即刻免職追訴叛國違法?
三、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社會很多家庭活不下去燒炭自殺,很多人非自願失業,國民黨黨產及軍公教退休年金財產權遭受政府無理剝奪,該如何訴追相關違憲機關責任?
四、憲法第 10 條暨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言論之自由。為何遷戶口會幽靈人口判刑、為何疫情期間台商兒女「小明」回不了家、為何中天電視台報導執政黨不開心的新聞就被NCC關台,違憲機關及公務員該當何罪?
五、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為何監獄裡的受刑人通話與通信須接受監視檢查?法務部矯正署違憲與否?
六、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何包括政壇諸多好手好腳的男人免當兵,這些逃避憲法義務的「違憲好男兒」,如何評價?
七、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民國57年國民教育延長到9年,筆者堂哥於民國60年國小畢業就到台北當童工,他的父母、師長及僱主是否違憲共犯?
八、舉凡人民之所有自由權利,須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才受憲法保障,死刑犯觸犯殺人等死罪,嚴重妨害社會秩序,本屆大法官解釋其自由權利仍受憲法保障,「違憲的釋憲」有效乎?違憲大法官應受何種懲戒?
九、憲法授予大法官獨佔解釋憲法之權,但須秉持良心,不許昧著良心甚至喪心病狂壓迫在野,蓄意扭曲解釋憲法,削頭便冠削足適履,故而憲法法庭判決見解若胡謅瞎掰,「離題」到離奇詭異,照著執政黨聲請釋憲標的草擬判決心證,先射箭再畫靶,箭箭紅心卻是無恥造假作弊,違背良心與民心的釋憲,違憲否?
十、大法官或可辯稱以上列舉之自由權利,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例如監獄行刑法限制受刑人通信自由,那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剝奪死刑犯生命權利,大法官諸公基於何理由認定違憲不可?
「違憲陷阱題」十問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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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蓬仁
死前放屁叫絕響,臨退大法官拼釋憲業績叫拍案絕技,黑雞能生白蛋,白雞不能生黑蛋,憲法明訂立法院監督行政院,所以內閣官員不能反質詢國會議員天經地義,大法官竟扮魯仲連訂出折衷「互惠」規則,我們的神奇寶貝大法官,除了生孩子外,簡直無所不能一般。小美想透過電腦配對交友,輸入擇偶條件是有錢有房,結果電腦螢幕跑出「銀行」;她再輸入有帥有車,電腦跑出「象棋」;不死心再輸入高大能保護我,電腦跳出「鹹蛋超人」;索性全部條件都輸入,這回電腦居然出現「在銀行裡下棋的鹹蛋超人」,這與在野黨收到的釋憲判決異曲同工哩!
筆者認真把憲法逐條逐字仔仔細細端倪,著實看不出死刑與國會改革違了那一條憲法條文及其隱含精神,大法官骨子裡認定的違憲,究竟違那一國的憲,美國、日本呢,還是大陸祖國?司法院端坐15「大法師」日前在憲法法庭為死刑辦一場「生前告別式」,奏哀樂場面哀戚,大法官禮儀師代唸祭文,民進黨朝思暮想締造無死刑國家,念茲在茲為死刑超度送終,公然與8、9成反廢死民意悖逆唱反調,嗚呼哀哉奏出正義刑罰末路輓歌。
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佈的法律,什麼時候都降格「準法律」,必須大法官看過沒意見才准生效?政府帶頭不遵行,人民是否也可不遵守「效力未定」律法,大法官隨時審核通過暨宣告法律違憲無效,憲法法庭儼如立法院最高上審單位,「庭」比「院」大,太上機關大到內衣穿不下,立院立的法,它點頭說行就行,它搖頭說不就「生人止步」,國會改革法案不就暫時停止呼吸怕殭屍發現一般,大法官不避諱與國會改革站對立面,吹彈起民主悲歌,釋憲權一枝獨秀,根本狐假虎威藉事生端。
請問這一屆大法官們,下列違憲案例作何解釋呢?
一、憲法本文第 4 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在此之前,民進黨賴清德們不承認我國領土固有疆域及於大陸地區,違憲總統該如何處置,罷免或彈劾?
二、憲法第 6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上自賴總統,下至某些外交官,他們不承認國旗與國號,甚至噁心嘔吐,違憲總統是否該罷免彈劾,違憲官員是否應即刻免職追訴叛國違法?
三、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社會很多家庭活不下去燒炭自殺,很多人非自願失業,國民黨黨產及軍公教退休年金財產權遭受政府無理剝奪,該如何訴追相關違憲機關責任?
四、憲法第 10 條暨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言論之自由。為何遷戶口會幽靈人口判刑、為何疫情期間台商兒女「小明」回不了家、為何中天電視台報導執政黨不開心的新聞就被NCC關台,違憲機關及公務員該當何罪?
五、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為何監獄裡的受刑人通話與通信須接受監視檢查?法務部矯正署違憲與否?
六、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何包括政壇諸多好手好腳的男人免當兵,這些逃避憲法義務的「違憲好男兒」,如何評價?
七、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民國57年國民教育延長到9年,筆者堂哥於民國60年國小畢業就到台北當童工,他的父母、師長及僱主是否違憲共犯?
八、舉凡人民之所有自由權利,須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才受憲法保障,死刑犯觸犯殺人等死罪,嚴重妨害社會秩序,本屆大法官解釋其自由權利仍受憲法保障,「違憲的釋憲」有效乎?違憲大法官應受何種懲戒?
九、憲法授予大法官獨佔解釋憲法之權,但須秉持良心,不許昧著良心甚至喪心病狂壓迫在野,蓄意扭曲解釋憲法,削頭便冠削足適履,故而憲法法庭判決見解若胡謅瞎掰,「離題」到離奇詭異,照著執政黨聲請釋憲標的草擬判決心證,先射箭再畫靶,箭箭紅心卻是無恥造假作弊,違背良心與民心的釋憲,違憲否?
十、大法官或可辯稱以上列舉之自由權利,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得以法律限制之。例如監獄行刑法限制受刑人通信自由,那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剝奪死刑犯生命權利,大法官諸公基於何理由認定違憲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