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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7 18:32:06瀏覽50124|回應0|推薦1 | |
(一)身份証遺失(戶政不需要豋報掛失之資料),但須回原戶籍地辦理;若因工作等關係不便回去,可先至任一戶所(或電至戶籍地戶所)先辦理掛失。 (二)補發身份證一定要本人且親自到戶籍地辦理,除非重大傷病或服兵役者出具証明書,才可委託父、母或配偶代為辦理。 (三)國民身分證遺失申請補發應備證件為 :
其實目前並沒有什麼法令修改,不過的確可以不用報警。台北市民政局負責身分證業務的官員就說:「我們從來沒要求民眾遺失身分證一定要去報警」,她說:「報警應該只是民眾直覺的反應。」 所以這份網路訊息並未唬人。該訊息中建議:身分證遺失之後,不用報警,正確的作法是:準備大頭照、規費200元、戶口名簿正本、印章,直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身分證即可。由於機關間資料會互通,所以幾分鐘內,金資中心也會馬上得到身分證異動的訊息。這樣就算歹徒拿到身分證,也沒法拿去申辦信用卡、銀行開戶等等不法行為。因為銀行一查身分證資料,就知道這證有遺失紀錄,便不會同意讓歹徒申請信用卡。 民政局官員說,這種作法大致沒錯,不過更有效的作法是,丟掉身分證後,就馬上向戶政事務所報遺失,可以打電話或親自辦理(親自辦的話,任何戶所都可以)。然後等方便時間,再親自去戶所申請補發身分證。官員說,現在的作法是,戶所接到民眾報失案件,就會將資料傳送給內政部的「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資料便馬上更新。而銀行都會去這個資料庫查詢,很容易就看出來身分證是否有異。資料對不起來,申請信用卡等案件就不會過關。 官員說,先報失,再申請補發身分證,對保護自己權益較有利。至於報警,甚至是登報,的確不用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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