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98.12.19(六)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本會會員因故遭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或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於調解期間或訴訟判決確定前,仍保留其會員資格,並自即日起生效。(依據行政院勞委會 令: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勞資1字第0980126706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