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修正案 民進黨特休假版本出爐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給特別休假,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特別休假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獲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勞工的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自明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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