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規定,陸配至少來台8年才能設籍,設籍5年後,才能申請大陸12歲以下前婚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經過13年,小孩早已超過12歲,規定不合理,因此刪除「設籍5年」的規定,但為避免這類人口增加政府社會福利支出,增訂每年數額60人。
我要提出抗議>>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621 規定如下>>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舊規定是沒有數額限制.如今爰增訂每年數額60人。那麼又會變成排隊等待名額.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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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目前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的大陸養子女12歲以下,得申請在台定居,每年數額12人,未來放寬數額為每年36人。
我要提出抗議>>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規定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不准我老公收養我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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