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字體:
訪客簿  我要留言 共有 152 則留言

☆ 本部落格訪客簿 歡迎會員留言唷!
   

易燁煌
格主公告
微博
 
頁/共 16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

東哥(沉浸在幸福裡!)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9/01/10 06:40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2/30 02:13

現行規定,陸配至少來台8年才能設籍,設籍5年後,才能申請大陸12歲以下前婚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經過13年,小孩早已超過12歲,規定不合理,因此刪除「設籍5年」的規定,但為避免這類人口增加政府社會福利支出,增訂每年數額60人。

我要提出抗議>>

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621    規定如下>>

大陸配偶經許可在臺定居設籍後,其前婚生子女在12歲以下者,得另依「親生子女」身分申請定居無數額限制)。

舊規定是沒有數額限制.如今爰增訂每年數額60人。那麼又會變成排隊等待名額.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

另外,目前規定台灣地區人民的大陸養子女12歲以下,得申請在台定居,每年數額12人,未來放寬數額為每年36人。

我要提出抗議>>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送件須知—12歲以下大陸配偶前婚生子女(編碼0621)]        規定如下>>

(一)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有養子女或同時收養大陸地區人民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法院亦應不予認可。【請特別留意

(二)每年有數額限制;申請人於等待配額期間,年逾12歲者,其申請案件不予許可。【請特別留意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不准我老公收養我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抗議!!


【小寶 】的211創意美髮沙龍 新開幕。
寧靜舒適、親切服務、講師技術、值得妳來試試。
雙乙級講師【小寶 】擁有兩張乙級證照~【女子美髮乙級證照 】、【男子理髮乙級證照 】、【女子美容丙級證照】。
預約專線:(05) 533-7273準時。
斗六市內環路398號

古 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2/17 09:26

又到了火樹銀花的季節

祝福親愛的朋友聖誕快樂!

canoce_917067122_26.gif picture by yuanhu



古 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1/26 08:23

天氣漸漸變冷,請注意保暖!

s18wednesday19-1.gif picture by yuanhu



大陸配偶台灣媳婦感謝馬政府准我全家團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1/23 15:18

現行規定,陸配要在台設籍五年後,才能申請未滿十二歲的親生子女來台定居。因為陸配至少要來台八年後才能設籍,設籍後又要五年才能申請親生子女來台定居,五加八等於十三,十三年後,就算是嬰兒也早已超過十二歲了。

五加八當然永遠無法小於十二,這是一個規定上的失誤。造成這個錯誤的,不在法律,也不在子法,而是在公布『數額表』時,所加上的一個附註。這個附註,要求必須「設籍五年才可以提出申請」。這個規定其實是個位階非常低、非常低的行政命令。一個小小的規定,卻大大限制了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陸籍配偶、已持有身分證成為台灣公民者,與小孩團聚的權利。感謝內政部的配合,「設籍五年」的規定,將會取消。以後不會有五加八等於十三,大於十二的問題了。

修正數額表,定居不設數額

另外針對外界關心大陸配偶定居數額及前婚姻子女來臺定居問題,賴主委感謝內政部將大陸配偶申請定居之數額予以取消,同時也取消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需滿5年,始得申請大陸前婚子女來臺定居之規定。內政部已完成內部行政作業程序,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即可施行。

放寬結社權、收養子女規定列為下一階段研修重點


對於外界所關切之大陸配偶其他權益事項,涉及兩岸條例修正之部分,包括大陸配偶結社權,以及國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不得再收養大陸配偶前婚子女為養子女等規定,尚須協調相關機關解決,陸委會亦已列為兩岸條例下階段研修重點,並秉持追求「合乎人權、社會公平」原則,將各界意見納入修法參考,以使大陸配偶制度能更為完善。



政府不准收養大陸地區12歲以下親生子女,辦理來臺?
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10/22
如何收養大陸地區子女,辦理來臺?
臺灣地區人民如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5條規定(已有子女或養子女、同時收養2人以上為養子女者,不合收養規定)之情事,即無子女或養子女,始得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其程序為向大陸地區管轄法院訴請收養裁定,開具成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完成驗證,由收養人(臺灣地區人民)向戶籍地管轄法院訴請裁定認可確定,持經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後,該養子(女)如年齡在12歲以下者,即得申請來臺定居,惟有數額之限制,每月1名,排至數額時如逾12歲,即不予許可(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以上規定不合情理.我以前在大陸未婚生一女.今嫁台灣人.因來不及辦理收養程序而生一子(台灣生).我們有能力扶養自己的小孩(包括大陸生的女兒).兩個都是我懷胎十月的親生子女.又不是去收養別人的小孩.為什麼政府要拆散我們母女.造成骨肉分離.情何以勘! 這麼稚齡的小孩.您等忍心拆散人家母女.不准自己的人民全家團圓.造成骨肉分離.妻離子散.您等真是殘忍!


【小寶 】的211創意美髮沙龍 新開幕。
寧靜舒適、親切服務、講師技術、值得妳來試試。
雙乙級講師【小寶 】擁有兩張乙級證照~【女子美髮乙級證照 】、【男子理髮乙級證照 】、【女子美容丙級證照】。
預約專線:(05) 533-7273準時。
斗六市內環路398號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1/20 08:06
看你的文章,感觉我不是大陆的,台湾若有更多像你这样了解大陆的人,早就和解了。

楊偉中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08/11/19 22:05

謝謝留言

你說的很有道理

對中國的偏見與扭曲

需要花很大力氣改變

我做的也很少

最近討論中國"黑心商品"

我有寫了兩篇文章 發表在"中國"時報

請參考

下面是其中一篇

http://blog.udn.com/linkage1938/2259610

謝謝


頁/共 16第一頁 上一頁 下一頁 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