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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8 14:31:32瀏覽13|回應0|推薦0 | |
有金錢上的困擾的人很多 很多人急用錢卻求助無門 有時候就走上不好的借錢管道.. 所以我今天分享了一個合法的借錢管道給大家 鉅亨網新聞中心事實發生日起始日:20160415事實發生日終止日:20160415發生緣由:依為升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因應措施:(一)、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該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翌日起至到期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三十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流通在外之本債券。(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贖回期間:105年3月16日至105年4月14日(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5年4月14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期:105年4月15日 (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期:105年3月16日 (六)、每張債券收回價格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本公司統一於105年4月22日以匯款或郵寄支票(扣除處理費)方式交付各債券持有人。(七)、債券收回手續 1、收回之債權人,請檢附以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2、因本轉換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權人得於收回基準日(105年4月14日)之前一營業日(105年4月13日),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本公司,按當時之轉換價格(新台幣75.93元)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3、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若債權人於收回基準日(105年4月14日)之前一營業日(105年4月13日),未以書面通知交易券商轉知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將債券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本公司將按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本債券。(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包括地址及電話):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4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現行已流通在外證券總額:0受影響之證券種類:轉(交)換公司債受影響之證券期別:1受影響之證券券別:對債權人之可能影響: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公告類型:債券行使收回權債券代碼:22311票面利率:0.000000本次利率重設日期:0下次利率重設日期:0債息對照表:本月底發行餘額:0本月發行餘額變動日期:0償還本金金額:0付息:0下櫃日期:0評等種類:評等機構:信用評等等級:評等日期:0原因:
059F70D425F497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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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愛戀物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