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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陳致中的認罪協商--七年與--599623280--的比較
2009/02/05 17:15:04瀏覽462|回應0|推薦0

看了599623280這個數字,可別誤以為是哪一家PIZZA的訂購專線。這可是依據特偵組去年97年底的起訴書算出來台灣之子的"已知"不法所得(....前述侵占及詐領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美金1471萬5500元......)還不包含去年底至今陸陸續續爆出來的珠寶首飾&日本的金庫.

依照起訴書,陳致中最高刑度為7年--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黃睿靚最高刑度同陳致中一樣為7年,而陳水扁最高刑度為20年,吳淑珍最高刑度為20年或無期徒刑(不大可能這樣判!),這樣算一算陳家最多關個54年。

換言之,以目前檯面上的59962.....(懶得打了...)換算,關一年抵一千一百一十萬元,就算是關一天抵工作三天好了,一年也能抵個三百七十萬新台幣。老子就算年年加薪收紅利獎金,也不到一百萬,更何況還保障54年,年年有錢領。!@??#@#^*#!!!!!....

另外對於吳淑珍,我想應該沒有監獄有膽子敢關她吧!光是她沒事就得安排幾個人在旁邊24小時看著,光是看護的薪水就可以省一筆,更別說要是關出人命,更有一大票台大律師等著打政治官司...

哇哇哇! 太划算了,果然是機關算盡的一家人。

==>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 之二   (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一、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
  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
  三、被告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四、被告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檢察官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與被告協商,應得被害人之同意。
  第一項之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洗錢防制法

 

第二條   (洗錢之定義)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第十一條   (罰則)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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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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