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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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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原來是相連續的誤會!所謂的生命亦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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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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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22:27
千佛山email的回覆,文中明確地說到經文中賊的定義是犯偷盜罪的賊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5/12 08:48 回覆: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一卷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賊中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如同此經文中:
「餘上七種殺,說犯與不犯,同如上火坑。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


經文中的。餘如上說。 就是還有""這個字所代表的也會有"眾多賊"都沒有居士所嗔者;及不只一位為居士所嗔者,定罪原則同上!!有沒有罪在於賊有無被殺,罪的輕重在於是否有嗔心之緣!!
如經文通遮殺人及非人"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一般人有殺到人就一定有罪!但是若殺的不是所期望的人,則犯的罪會有差降!!如經文:若居士作方便欲殺母,而殺非母,是中罪可悔;若居士欲殺非母,而自殺母,是犯中罪可悔,非逆。
若居士方便欲殺人,而殺非人,是中罪可悔;若居士作方便欲殺非人,而殺人者,犯小可悔罪。

有無嗔心就是會產生有無期望某人被殺!!因此在眾多賊中,對殺到所嗔賊,則犯不可悔罪,對一同被殺的其他非所嗔賊,則犯可悔罪!!如果眾多賊都無居士嗔者,也因為缺嗔心這個緣,所以犯可悔罪!!

關鍵是殺戒就是要斷殺,一般人只要有殺就有罪,差別在於緣是否具足,若是具足則犯重,缺緣犯輕!!
你要不要把圓通寺的文完整貼出來啊??!!
你真能硬拗啊!!你的邏輯也真太奇怪了!!
難怪才會異想天開要硬拗佛會支持死刑!!你不反省是你自己有問題,還怪"因為只要google一下,可能就沒有人願意淌這趟混水"
出家人專精戒律,就一定會知道佛不可能支持死刑,當然寺廟回答你後,若發現你是要拗佛會支持死刑,就會認為你簡直不可理喻,當然不再回答你了!!
你有沒有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網友對照我的原文即可了知!!你要拗就請自便!!

你已經飢不擇食了,不但到處問,還把回文截頭去尾斷章取義引申附會別的文!!

你說:
若P則Q的邏輯就包括了其他的情況,一般只是以若P則Q一句來代表
P: 有瞋心通知官兵抓賊賊被殺
Q: 犯戒
若P則Q成立
非Q則非P是:
不犯戒,則無有瞋心通知官兵抓賊賊被殺
這也是成立的

這是你邏輯PQ,不但不是數學的邏輯,更不是佛的邏輯!!

經文已經先設定:"若人作人想殺,是罪不可悔";及"人作非人想殺,人中生疑殺,皆犯不可悔";及"非人人想殺,非人中生疑殺,是中罪可悔。"
除非你能證明居士及賊,既不是"人"也不是"非人"那就都無罪!!

數學邏輯:
假設P與Q 為兩個敘述:若已知 P敘述成立 則Q敘述必然成立
此時必定可以推論的結果是 若Q不成立 則 P也不成立
簡單的口訣是 P=>Q 推論 -Q=> -P (=>代表 則)
但是不能推斷 -P=> -Q
例如:
已知 你哥哥(P) 平日都戴手錶(Q)
則可以推論 沒戴手錶的(-Q) 一定不是你哥哥(-P)
但是不能說 不是你哥哥(-P) 就沒有戴手錶(-Q)
更不能推論 戴手錶的(Q)就是你哥哥(P)
也就是P=>Q 僅能推斷 -Q=>-P 其餘 -Q=>-P 與 Q=>P都不見得成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80%BB%E8%BE%91

邏輯學基本原理
同一律,事物跟其自身相等同,「自己」不能「不是自己」。( the law of identity)
矛盾律,事物不能同時「是」跟「不是」。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the law of contradiction or the law of non-contradiction)
排中律,事物只能有「是」或「不是」兩種狀態,不存在其他中間狀態。(the law of excluded middle)
充足理由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的充足理由。
邏輯系統的性質
邏輯系統可具有下列性質:
有效性(validity):依系統的推理規則,若所有前提皆為真則結論必為真(保真)。所有命題之前提皆語義蘊涵(semantic consequence)結論。
一致性(consistency):系統中任一定理都不與其他定理相矛盾。不存在命題P,P和非P皆可在系統中證明。
可靠性(soundness):系統中所有定理(有效且可證明的命題)皆為真。可靠性與完備性互為逆命題。
完備性(completeness):系統中不存在無法證明或證否的有效命題。系統中真命題皆可證明(真命題皆為定理)且假命題皆可證否。



佛所知所見非凡夫可測知,所制所教為引導凡夫眾生,永脫生死輪迴,所以制漸次斷淫殺,連畜生都不許殺,及正式配偶也不行淫,這哪裡是你的邏輯可以解釋的,竟然妄心自己解釋佛教基本法,你算哪門子的真佛教徒!!
真正的佛教徒,如果作不到佛所制的,只會心生慚愧懺悔,祈願未來能消除業障,智慧增長遵行佛戒,如佛所說所行!!才不會像你自以為是,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硬拗佛會支持死刑!!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5/12 08:51 回覆:

古文若是指偷東西,一般是說"盜",而不是說"賊"!!尤其是結夥搶劫的土匪群黨,則稱作賊!!結夥搶劫的土匪群黨作的是就殺人越貨的勾當,攻擊村落更是常事,這些賊哪裡是只會偷東西而已!!你真的拗太硬了!!
中文大辭典第六冊第988頁

1.凡陰私自利者謂之盜,故凡竊財物者曰盜,竊名者亦曰盜.
2.私通也.
3.私取之也.
4.盜賊匪徒也!!
後代才漸漸有以"強盜"來指攔路打劫的土匪,而以小賊;毛賊;小偷指行竊偷取財物的人!!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18]一卷
盜戒第二
[0941c17] 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本處。用心者,發心思惟欲為偷盜;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12]著餘處。
[0941c20] 「復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13]三,遣使取。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0941c26] 「復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三者,詐稱他名字取;四者,強奪取;五者,受寄取。重物者,若五錢、若直五錢物,犯不可悔。若居士知他有五寶、若似五寶,以偷心選擇而未離處,犯可悔罪。若選擇已,取離本處,直五錢者,犯不可悔。離本處者,若織物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若皮衣[1]物,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若毛褥者,一重毛名一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名諸處。居士為他擔物,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2]移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為異處。車則輪軸衡軛,船則兩舷前後,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3]隩,皆名異處。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皆犯不可悔。
[0942a10] 「盜水中物者,人[4]筏材木隨水流下,居士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及以盜心沈著水底,若舉離水時,皆犯不可悔。
[0942a14] 「復次有主池中養鳥,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若舉離池水,犯不可悔。若人家養鳥,飛入野池,以盜心舉離水,及沈著水底,皆犯不可悔。又有居士,內外莊嚴之具在樓觀上,諸有主鳥銜此物去,以盜心奪此鳥者,犯不可悔。若見鳥銜寶而飛,以盜心遙待之時,犯中可悔。若以呪力令鳥隨意所欲至處,犯不可悔;若至餘處,犯中可悔。若有野鳥銜寶而去,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待野鳥時,犯小可悔。又諸野鳥銜寶而去,諸有主鳥奪野鳥取,居士以盜心奪有主鳥取,犯不可悔;若待鳥時,犯中可悔。餘如上說。又諸有主鳥銜寶物去,為野鳥所奪,居士以盜心奪野鳥取,犯中可悔;若待鳥時,亦犯中可悔。餘亦[5]同上。
[0942a28] 「若居士蒱博,以盜心轉齒勝他得五錢者,犯不可悔。
[0942a29] 「若有居士以盜心偷舍利,犯中可悔;若以恭敬心而作是念:『佛亦我師。』清淨心取者,無犯。若居士以盜心取經卷,犯不可悔,計直輕重。
[0942b03] 「夫盜田者,有二因緣,奪他田地:一者,相言;二者,作相。若居士為地故,言他得勝,若作異相,過分得地,直五錢者,犯不可悔。
[0942b06] 「有諸居士,應輸估稅而不輸,至五錢者,犯不可悔。復有居士至關稅處,語諸居士:『汝為我過此物,與汝半稅。』為持過者,違稅五錢,犯不可悔。居士若示人異道,使令失稅物,直五錢,犯中可悔。若稅處有賊及惡獸或飢餓,故示異道,令免斯害,不犯。
......
[0942b20] 「盜四足者,象、馬、牛、羊也。人以繩繫著一處,以盜心牽,將過四[*]叟步,犯不可悔。若在一處臥,以盜心驅起,過四[*]叟步,犯不可悔;多足亦同。若在牆壁籬障內,以盜心驅出過群四[*]叟步者,犯不可悔;餘如上說。若在外放之,居士以[9]盜心念:『若放牧人入林去時,我當盜取。』發念之機,犯中可悔。若殺者,自同殺罪,殺已取五錢肉,犯不可悔。
[0942b27] 「復有七種:一,非己想;二,不同意;三,不暫用;四,知有主;五,不狂;六,不心亂;七,不病壞心。此七者,取重物,犯不可悔;取輕物,犯中可悔。
[0942c01] 「[10]又有七種:一者,己想;二者,同意;三者,暫用;四者,謂無主;五,狂;六,心亂;七,病壞心。此七者,取物無犯。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5/10 13:32 回覆:
1.是你在硬拗佛會支持當軍人殺敵的,我舉出經文根據,反證出佛不會支持當軍人殺敵!你拗不下去,就改說經文不是在講當不當軍人的事,你真的愛說笑!!

2.千佛山又不專研戒律,你也以偏概全!!圓通寺回答五戒相經的文,你怎麼不敢貼出來??
你自己引的婆羅門婦通賊被殺的賊,就是會殺人的賊了,那些賊就不算是賊喔???還有一大堆殺人的賊也不算是賊喔???!!!
雜阿含經卷第二十三
「又一時,商主將其婦入於大海,入海時,婦便生子,名曰為海。如是在海十有餘年,採諸重寶,還到本鄉,道中值五百賊,殺於商主,奪彼寶物。


五分律卷[*]第十七
爾時有阿練若賊。殺一住阿練若處比丘。從是已後心常惱熱。猶如熱灰自炮其身。晝夜苦痛無有暫寧。


十誦律卷第三十四
佛言。昔者有守牧婆羅門婦。教賊殺夫持財物去。中道值水。賊語婦言。汝住此岸。


佛說淨度三昧經卷第一
人死不同。有老而死者。有壯而死者。有少死者。有病死者。有平死者。為官府所煞者。賊殺者。燒死者。水死者。餓死者。涷死者。渴死者。牛馬所煞者。若干種死。魂神所歸云何。願佛垂哀。開示盲冥。令知禁防。有可避者不。

......

中文大辭典第八冊第1353頁

1.敗也。本作賊。......
2.傷害也。
3.殺也[書,舜典]寇賊姦宄。[傳]殺人曰賊。〔國語,晉語五〕使鉏麑賊之。〔注〕賊,殺也。〔旬子,正論〕賊不刺。〔注〕劫殺為之賊。
4.盜也。偷也。

你說的笑話不好笑!!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5/10 13:33 回覆:
圓通寺的回文就更明顯說了,如果是為和合兩國才可以入軍中往來,這就是" 合注。不入軍中往來。舉輕以況重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輕。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開遮者。如隱峰飛錫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那這豈不是更證明"當軍人殺敵"更是不為佛所許可了!!
這也就是只有在特殊的"和合兩國"情況下才可以入軍中往來,那一般的狀況又豈是能入軍往來的,難道當軍人都是天天入軍中作和平大使的???

揚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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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21:58
收到千佛山email的回覆:

XX 居士,您好

以下是教授師的解惑,提供您參考



No. 1123-A在家律要廣集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尋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

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仍于所瞋者得方便罪);餘如上說(若殺所瞋者,是罪不可悔也)。

答:文分兩段:

1. 印度治賊嚴厲,賊被抓到要處死,但逃走了,被官方(例如警察)或是部落(例如社區自治安管組織類)在捉拿。這時一位學佛者迎面來,捉賊的問他,你看到某某嗎?他犯偷盜罪要被處死,現逃走了。這學佛人跟這某某有過節,恨心未消,就說:我看到他在那裡。因為這個緣故,讓他被抓回去處死刑,對學佛人而言,犯了嚴重戒,不可懺悔除滅。

(雖非己殺,但因己而被殺,同殺罪,犯波羅夷不可懺悔;學佛人要衡量輕重,而且要照顧自己的起心動念,因為舊怨引發瞋心而致人於死,是惡中之惡,故不可悔。遇到這種情況,可行方便妄語,告以不知,雖是造作,但畢竟不善中有善,兩相比較,業報差太多。)

2. 如果同時好幾個死刑犯盜賊逃走了,同樣被追捕,同樣的情形發生了,如果盜賊中有一個跟這居士有冤,居士就告訴追捕的人說他在哪裡,結果抓錯了人也殺錯了人,這罪雖屬惡業,但可懺悔;如果殺的是居士所告知的對象,則不可懺悔。

(這是因與果的問題,甲要致乙死,是甲對乙犯殺罪,所以罪不可悔;甲要致乙死,結果死的是丙,抓錯了殺錯了與甲無關,因為其間之錯誤又關係到複雜的因緣法則與因果關係,所以甲不須直接承擔,所犯之罪屬可懺悔,因為乙還活著,甲未造殺業,只是未遂而已。)
--
敬祝 福慧雙修 厚植菩提

千佛山網管組 謹啟

詳情請看: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04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31&st=300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62

揚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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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9 21:58
收到圓通寺email回覆,觀其言,是指可以做國家間的和平通使,不可以做讓國家間戰爭的通使
這和法雲寺email的說法,完全一致

執事法師回覆如下:
二說皆不正確。律有開遮持犯故也。
<<在家律要廣集>>卷十﹑頁412:「疏為利惡心,簡除和合」。(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簡別除去作和平使者,令彼此兩國和合安樂,消弭戰爭)。發隱:「通使有二,鬪爭則損國殃民。和合則安邦恤眾,故應簡也。」(故應簡除為和合兩國之因緣,可以通國使命)。<<梵網合註>>卷五﹑頁18﹑總頁7485(蕅祖全集冊十一)曰:「利養惡心,明非和合息諍因緣也」。(為利養惡心故,說明不是為和合彼此兩國,止息鬪爭之因緣。故知有開緣,為和合故。可以通國使命,做和平大使)。

現更正我前述的說法:
佛弟子不可以以利養惡心做國使,到兩陣軍中往來折衝,何況以利養惡心讓兩軍交戰,讓眾生死傷無量做國賊,若你故意去做利養惡心的國使,即是沒有造成戰爭,那也犯了輕垢罪

詳情請看: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04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31&st=300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62

揚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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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7 00:50

下面是法雲寺剛才傳來的email,在此再次感恩開示,並姑隱其名

師兄您好:

捉賊此文分兩段,第一段是官方抓一賊,若居士因為與他有怨告知行蹤,此賊被殺不可悔。第二段是官方抓多賊,若居士因為與其中一人有怨告知行蹤,此賊被殺不可悔,對其他被殺的賊可悔。

通國使命軍陣會合,在文上看說的應是做外交官或傳令官、使者,聯合好幾國一起打仗,又或者做間諜出賣情報給其他國,本身並非軍人,而是促成交戰一事。

此為個人觀點供您參考
敬祝 身心安樂 法喜充滿

詳情請看: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62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5/08 13:40 回覆:

你真的是一個有夠爆笑的假佛教徒!!!

你未免太自以為是了!!
法雲寺的文根本沒有認同你的說法,也沒有否定我的說法,你卻還是只會硬拗別人錯誤而已,對你這種人多說無益!!就請網友閱讀我的原文評斷即可!!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ic=11204&st=140
梵網經:佛言。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37]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16]五
八釋文者亦三。初舉過緣。二正制斷。三違結犯。初中為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為國使。通致兩頭論鬪戰事。或但在一處[17]亦其圖策令得相害。亦犯[18]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無量眾生也。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舉[1]輕。暫入軍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鬪戰。三若故[2]下違結犯。可知也。

經文中都明確告知菩薩連輕微的"暫時入軍中往來"都不允許了,"何況故作國賊令茲鬪戰(身為國使;通致兩頭論鬪戰事),重點是在"入軍中往來"都不允許了,哪有可能會允許菩薩當軍人,直接鬪戰殺人??!!軍人殺敵是直接的親手殺人,而"身為國使;通致兩頭論鬪戰事",則是間接殺業,間接猶不允許了,還會允許造直接殺業??!!

請善思善思啊!!!


揚升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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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23:01

安心,剛剛已經在下面論壇的主題駁斥你所有的指控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 > 公開討論區 > 【大乘佛法討論區】
受過戒的佛弟子不可以助官兵捉強盜?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04

我沒有必要再於此留言了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4/29 00:04 回覆:
你少在那裏玩文字遊戲!!
佛制戒中的"人,女人,賊"就通包一切的人,女人,賊.當然也包括"殺人犯及非殺人犯的賊,妻子或別的女人"!!如果要排除某些特定的對象,佛就會在經文中特別說"唯除某種人"例如:"佛言:告諸比丘。我今欲三月入靜室。不聽有人來至我所。除一送食比丘。汝等亦當相與立制。奉教即立。從今不聽輒至佛所。唯除一送食比丘。";"佛言。一切比丘皆能破僧。唯[1]除擯人。不能破僧。";"設我得佛。十方眾生至心信樂。欲生我國乃至十念。若不生者不取正覺。唯除五逆誹謗正法。"!!
所以你少來耍這種移花接木再加魚目混珠的手法!!經文經義如此,祖師譯經解經也如此,我不會依你的文句去改我的貼文!!你就是不斷的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及我的貼文意思!!還洗版去模糊焦點!!試圖誤導網友,你只能騙得了初學者及未學佛者!!

諸位網友,若有佛學疑問可自行向埔里正覺精舍果清律師及天因法師請法.
各位網由如果要向果清律師或天因法師請法,請直接在每日下列時間直接以電話請法即可!!
上午06:40~07:30
中午11:45~12:30
下午17:00~18:00
晚上08:15~08:30
正覺精舍電話:049-2931907
果清律師每周日下午3時以後至周三下午5時在埔里圓通寺
埔里圓通寺監院性德法師也是學戒年並飽讀經藏,及任果清律師侍者多年,並隨侍護關.
圓通寺電話:049-2914595

此人專擅"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文義",還把別人的貼文拆開來曲解,又不斷洗版,以掩飾其言論的錯誤,混淆他人駁斥的貼文!!

我再強調一次,佛不會支持死刑,也不會去要求廢除死刑,但是佛教化眾生慈心不殺!!
佛不會支持男女結婚,也不會去提倡男女不結婚,但是佛教化眾生斷淫修清淨梵行!!
佛不會支持當軍人殺敵,也不會去鼓吹不要當軍人殺敵,但是佛教化眾生息嗔消弭鬪爭殺戮,例如長壽王經中所說!!
佛不會去作與眾生共業對立的事,而是教化眾生以大慈悲為體,大智慧為用,由眾生自己的別業造作而起,漸漸去轉化淫殺的共業及世間共構!!
再由此造作中淨化自他煩惱,出離生死輪迴!!所謂自覺覺他,覺行圓滿是也!!
1.
一.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一卷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經文大意:
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犯不可悔",這在佛教中,就是受戒之人犯了戒,是有犯戒罪的,且犯罪的程度為不可悔,就算發露懺悔,戒體也無法回復清淨,相當於犯了世間法律的死刑,所以又名為"斷頭罪"或"邊罪""不可悔罪",不只是犯戒而已,而是"破"根本重戒!!

沒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是罪可悔",這在佛教中,就是受戒之人犯了戒,是有犯戒罪的,且犯罪的程度為可悔,坦誠發露懺悔,並言後不再更作,戒體就可回復清淨,相當於犯了世間法律的有期徒刑,所以名為"可悔罪"!!

其實就是不管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或是不是"公報私仇"都有犯戒,只是犯戒罪輕重不同而已,這哪裡是佛沒有不支持死刑"??,反過來說,佛如果支持或認同死刑,又怎會制定受持殺戒之人,不論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捉賊,但因此致賊被殺就都有犯戒呢??

二.
1.在家居士至於若是受持殺戒的,遇到窮凶極惡且有立即危害的惡人,如果單將殺戒捨掉,對一人(當前之惡人亦可)說"我捨掉殺戒",一說即捨,再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無戒可破可犯!!但在來世與此惡人有生死酬償業報!!

2.或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破戒亦不犯戒!!但在來世與此惡人有生死酬償業報!!
註菩薩戒經卷中一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門人 灌頂 錄
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0082a03] 二約事相釋者此約七意一約命謂一切有生之命例皆犯重二約報謂人重以有道器故畜輕以非道器故三約德謂殺一切發菩提心者不問人畜皆重四約心如前所謂通心隔心等今更細明不過三心謂善惡無記善心者如見長病極苦眾生不忍其苦遂以慈心斷命根又如律中父犯死罪比丘語膾子乞一刀等此皆業道雖輕亦犯重戒又有經說善心行殺具多功德如瑜伽戒本并涅槃經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已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我寧殺彼受地獄罪終不令他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或以善心而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此同忘犯利物菩薩之行也二惡心此中有三謂貪嗔癡貪下嗔次癡重如飢荒外至貪火內逼雖了業道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自能了知因果嗔怒難制而斷彼命業猶過前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恣心殺生復勸佗殺如婆娑云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疾病若能殺之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希福德如婆藪仙多劫受苦此等皆是癡因最為重也

3.若不捨戒亦不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要直接通報或捉交警察,則不犯戒亦不破戒,例如糾集他人擊傷送交醫院處置,但不要自己通報警察即可,醫院自然會處理,或其他人也會通報!若懼於危險,可採取打草驚蛇之計逼其流竄,屆時惡人行蹤必會敗露,其他人也會通報警察,例如拿著擴音器喊"陳進興,我知道你躲在五樓幾室,你不趕快離開,警察就要來捉你了!!

三."至於若成為法院訴訟時的證人,則代表惡人已被捉住或起訴,對他人已不構成立即威脅,已不符合菩薩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的要件,而自己又是唯一關鍵性證人,也不能打妄語說不知道,因此除非捨戒,否則就算不以嗔心說之,也是犯可悔罪,且亦須了知未來與此死刑犯有生死酬償之業!!
如果是我,我會思考此案或許有前世冤業,所以因緣致使受持殺戒佛教徒成為唯一的證人,我最多會當庭告知法官"除非不會判死刑,或總統先答應特赦,我不會作證有看到被告殺人!!",讓法官及檢察官去想辦法!!如果法官及檢察官仍不能找出事證將犯人定罪,就表示此案真有前世冤業在!!

四.
死刑符合世間的善惡有報生死酬償的現世因果律,然而並不符合佛教的三世因果律:
1.若是一人殺害多人而判死刑,那一命更不能抵多命,又其造成的傷害損失更深更廣,執行死刑後,受害者家屬仍然只能徒呼奈何!?
2.又有多人共殺一人的.
3.或有多人共殺多人的.
4.前世有冤業,現世的加害者(惡人)有可能是來討債的.
5.執法者仍然會有殺業的果報!因為執法者是有酬勞的,是有業力牽引酬償的業因在.連菩薩在危急狀況時,若當下卻沒有一絲一毫貪嗔癡念頭,欲救眾多人免難,並阻止惡人造殺害眾多人之惡業而墮地獄,純以大悲心殺惡人,此則不破戒,但未來因緣際會仍不免酬償此惡人之命債!!

並且佛教中的因緣果法則是"功過不相抵",只是會互有牽引影響而已,所以劊子手為國家執行法律殺犯人,雖是不與犯人結冤仇,但不是就不必與受刑人生死酬償,就像軍人保國衛民殺敵,也是一樣,並不是來生就不必與被殺的敵人生死酬償!!所以佛才會制殺戒"在犯緣中,若有官兵捉盜賊,而你若以瞋恨心告知盜賊去向,再捉到盜賊之後,將其處死,則受持五戒的通報之人即犯共殺,破根本犯不可悔罪!! 若不以嗔恨心若告知盜賊去向,則犯可悔罪!!",就是鼓勵要脫離生死輪迴的佛教徒,不要隨順世俗因果論,而要隨順佛教才能逆生死流!!

如李老師說的"互相殘殺,雖有因果,乃是迷惑者所趨之迷途,冤可解而不可結,乃覺悟者所趨之覺徑,迷與覺何是何非,甚分明也,執國政者,遵守一切法規,維繫治安,犯法治罪,此即眼前之顯因果。倘此不解,而奢談過去之隱而難明者,更夢囈矣。劊子手代法行刑,不負結冤之責。",這就是世間有世間的遊戲規則,這是共業,不是佛支持或反對就能存廢!!然而佛乃教導離迷趨覺,所以制定殺戒,並且制定受持殺戒之人,不論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捉賊,但因此致賊被殺就都有犯戒!!請深信佛有貫通三世大智慧,如此制戒乃為究竟利益一切眾生,使令眾生不要迷於"現世善惡有報以牙還牙的世俗因果律",而採取冤可解不宜結的作為,方能永脫輪迴!!若是無懼於輪迴,不求出離者,當然另當別論!!

因果罪就是不能滅的,不是懺悔或世間國法制裁過就抵銷了!!就如同國法中民事賠償,竊盜罪有刑法,還要償還被盜者的財物損失(民事賠償)!!
現世殺人或許刑法不判死刑,但是受刑人未來仍要償還命債!若是判死刑,因為不是被受害者執刑,所以在因果罪上就較複雜,就要視犯罪者的三心,及被害者的心力而定,未必未來犯罪者就不必再被受害者殺一次!!尤其是被害人是一人以上時,那犯罪者肯定未來世還要被受害者殺!!不是被國家執行死刑就了結!!

五.
正信佛教徒請自深思經文,觀照思惟三世因緣果報!
楞嚴經:阿難又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殺。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昧本出塵勞。殺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殺必落神道。上品之人為大力鬼。中品[1]即為飛行夜叉諸鬼帥等。下品[2]尚為地行羅剎。彼諸鬼神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

梵網經: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鉾斧鬪戰之具。及惡[31]網羅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32]餘一切眾[33]生。若故畜[34]一切刀[*]杖[*]者。犯輕垢罪。

佛言。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29]慈報[30]讎。乃至六親[31]中故[32]報者。犯輕垢罪。

殺父母不共戴天之仇,乃至國仇,佛亦喻令不得加報(復仇)!!何以故?眾生六道輪迴無有止息,多生累劫互為子女父母啊!!所以梵網經: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
所以說:"殺生報生不順孝道。"

2.
佛光電子大辭典
Description:
又作非梵行。即指淫事。行淫欲乃鄙陋之事,愛染污心,故稱不淨行。又與清淨之梵行相背,故又稱非梵行。
〔梵網經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十重戒第3條:
若佛子。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婬因。婬緣。婬法。婬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婬。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 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婬。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此中"乃至一切女人。"當然包括妻子,對於已婚者,佛尚且制斷淫慾永出愛河,佛難道會支持未婚者去結婚生子?!

又一般人難以割捨情慾,故六道輪迴無有止息,佛大慈悲特設八關齋戒,令在家居士受持,暫捨一日一夜淫慾,以教化眾生漸捨情愛淫慾,常修清淨梵行,以求漸漸出離輪迴生死!!連這個基本佛教常識都不知道,你真的是有夠假的假,的假佛教徒!

佛說齋經
吳[13]月氏國居士支謙譯
.......
[0911a24] 第三戒者。一日一夜持。心如真人。無婬意不念房室。修治梵行。不為邪欲心不貪色。如清淨戒以一心習。
.......
[0911c18] 如是維耶。齋之福祐明譽廣遠。譬是天下十六大國。是十六國滿中眾寶不可稱數。不如一日受佛法齋。如此其福者。則十六國為一豆耳。天上廣遠不可稱說。當今人間五十歲。為第一天上一日一夜。第一四天上壽五百歲。彼當人間九百萬歲。佛法齋者。得生此天上。人間百歲為忉利天上一日一夜。忉利天壽千歲。當人間三千六百萬歲。人間二百歲為鹽天上一日一夜。鹽天壽二千歲。當人間一億五千二百萬歲。人間四百歲為兜術天上一日一夜。兜術天壽四千歲。當人間六億八百萬歲。人間八百歲為不[3]驕樂天上一日一夜。不[*]驕樂天壽八千歲。當人間二十三億四千萬歲。人間千六百歲為化應聲天上一日一夜。化應[1]聲天壽萬六千歲。當人間九十二億一千六百萬歲。若人有信有戒有聞有施有智奉佛法齋。當命盡時。其人精神。皆生此六天上安隱快樂。猗善眾多我少說耳。凡人行善魂神上天受福無量。維耶聞佛語歡喜言。善哉善哉世尊。齋之福德甚快無量。願受佛戒。從今[2]已後月月六齋。竭力作福至死。佛說經已。皆歡喜受教。

《八師經》:

  淫為不淨行,迷惑失正道,
  精神魂魄馳,傷命而早夭。
  受罪頑癡荒,死復墮惡道,
  吾用畏是故,棄家樂林藪。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四十九:

  『汝將可厭骨鎖身,周匝筋脈相纏縛,
  元由精血所成就,依他活命來輕我。
  皮囊不淨常充滿,晝夜入出無停息,
  九孔恆流瘡不差,縱橫穢氣鎮盈軀。
  若使諸人悟知此,如我識汝身不淨,
  譬如夏廁不可近,棄之遠去心無著。
  由彼盲冥無慧目,常被愚癡翳所覆,
  為此心迷愛樂汝,猶如老象溺深泥。』

  《坐禪三昧經》:
  『多淫慾人,習不淨觀,從足至發,不淨充滿。發毛爪齒,薄皮厚皮,血肉筋脈,骨髓肝肺,心脾腎胃,大腸小腸,屎尿洟唾,汗淚\坋坤,膿腦胞膽,痰水微膚,脂肪腦膜,身中如是種種不淨。復次不淨漸者,觀青瘀、腫脹、破爛、血流塗漫臭膿,啖食不盡,骨散燒焦,是謂不淨觀。』

3.
梵網經:佛言。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37]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16]五
八釋文者亦三。初舉過緣。二正制斷。三違結犯。初中為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為國使。通致兩頭論鬪戰事。或但在一處[17]亦其圖策令得相害。亦犯[18]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無量眾生也。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舉[1]輕。暫入軍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鬪戰。三若故[2]下違結犯。可知也。
在家律要廣集卷第三
No. 1123-14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
[0514c13] 按此戒。當是指通使而尚不成事者言。以其為利養惡心故而為使。不計殺無量眾生。雖不成事。亦犯輕垢。若已成事。已殺無量眾生。則罪大惡極。又不止於輕垢而已。故須權害之輕重。以定罪之輕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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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8 00:26

你一直誣蔑謾罵我,你不承認嗎?
都已經請你指出我何處人身攻擊你,你也指不出來

你說:
“可見你真的是假佛教徒,把佛教當一般的宗教看待,就想當然耳的故意斷章取義,移花接木經文及法師言論,硬拗成佛教支持死刑!”
請你指出我那裡有你如下講的:
“斷章取義,移花接木經文及法師言論”
你到現在也指不出來

佛陀的身教就是支持殺人犯的死刑,你看不到嗎?況且你一再地用”死刑”來代替我們討論的”殺人犯的死刑”,不知是何用意?

有的佛教徒自己不知道三世因果,卻漠視世尊的身教,一再要求法律不要判殺人犯死刑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4016497

請你等待法雲寺或法雲寺教務處的出家法師開示,你也等不及

詳情請看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 > 公開討論區 > 【大乘佛法討論區】
受過戒的佛弟子不可以助官兵捉強盜?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04

再者,你如此堅定的相信你所言的是佛教正法,那麼下面你都是你曾講的佛教正法或戒律,請你廣為流傳到各個佛教網站¸應該是功德無量

1. 男女不要結婚
2. 不要做軍人(因為可能要殺敵,將來就要下地獄,還命債)
3. 不要做警察(因為可能要槍殺逃亡中的殺人犯,可能要對死刑的殺人犯行刑,將來就要下地獄,還命債)
4. 不要助官兵抓強盜
5. 知道殺人犯的行蹤不通報警方,通知殺人犯,讓他可以從後門速逃,”非常慈悲”
6. 知道謝依涵殺人,藏屍,棄屍也不通知警方,讓檢警自己找兇手,若找不到謝依涵這位兇手,就代表陳進福這一對夫妻前世都欠謝依涵一命
7. 在法庭上,要法官或檢察官保證殺人犯不被判死刑或總統保證特赦,才要作殺人犯殺人,藏屍,棄屍的證人
8. 讓殺人犯和被害者雙方恩怨相殺下去,直到一方修學佛法,成為修行者,才不再向對方討命債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4/28 14:54 回覆:
你說:
你的不自愛,不自重已經遠遠超過我的預期
這是你缺少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宗教教育的證據!!

又說:我是潑婦罵街的??
這不是人身攻擊是什麼??

我說:你是惡心破見的假佛教徒. 這也是就你"明目張膽的對經文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及我的貼文意思,硬拗佛支持死刑及當軍人殺敵及男女婚姻"而論,哪像詆毀他人"不自愛,不自重; 缺少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宗教教育;及潑婦罵街!!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4/28 15:06 回覆:
你少在那裡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造經文及法師言論及我的貼文意思!!還洗版去模糊焦點!!

我再強調一次,佛不會支持死刑,也不會去要求廢除死刑,但是佛教化眾生慈心不殺!!
佛不會支持男女結婚,也不會去提倡男女不結婚,但是佛教化眾生斷淫修清淨梵行!!
佛不會支持當軍人殺敵,也不會去鼓吹不要當軍人殺敵,但是佛教化眾生息嗔消弭鬪爭殺戮,例如長壽王經中所說!!
佛不會去作與眾生共業對立的事,而是教化眾生以大慈悲為體,大智慧為用,由眾生自己的別業造作而起,漸漸去轉化淫殺的共業及世間共構!!
再由此造作中淨化自他煩惱,出離生死輪迴!!所謂自覺覺他,覺行圓滿是也!!

請不要以二分法來誤導大眾對佛教的認知!!

這是一般的佛學常識,真正的佛教徒都了知,很多講經法師也講很多了,只要有心去搜尋,即可得知!!例如可洽詢佛陀教育基金會,就可免費獲取任何資訊及光碟書本!!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4/28 15:06 回覆:
1.
你又再一次的明目張膽的對經文斷章取義硬拗佛是支持當軍人殺敵!!
你故意捨略掉"而菩薩[37]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這句經文,及上下連貫的意思!!
祖師都解釋這句經文"暫入軍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鬪戰。"你還要硬拗!!
你果真是假佛教徒!!
2.
佛光電子大辭典
Description:
又作非梵行。即指淫事。行淫欲乃鄙陋之事,愛染污心,故稱不淨行。又與清淨之梵行相背,故又稱非梵行。
〔梵網經疏卷下〕梵網經菩薩戒十重戒第3條:
若佛子。自婬。教人婬。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婬。婬因。婬緣。婬法。婬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婬。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 而反更起一切人婬。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婬。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此中"乃至一切女人。"當然包括妻子,對於已婚者,佛尚且制斷淫慾永出愛河,佛難道會支持未婚者去結婚生子?!

又一般人難以割捨情慾,故六道輪迴無有止息,佛大慈悲特設八關齋戒,令在家居士受持,暫捨一日一夜淫慾,以教化眾生漸捨情愛淫慾,常修清淨梵行,以求漸漸出離輪迴生死!!連這個基本佛教常識都不知道,你真的是有夠假的假,的假佛教徒!

佛說齋經
吳[13]月氏國居士支謙譯
.......
[0911a24] 第三戒者。一日一夜持。心如真人。無婬意不念房室。修治梵行。不為邪欲心不貪色。如清淨戒以一心習。
.......
[0911c18] 如是維耶。齋之福祐明譽廣遠。譬是天下十六大國。是十六國滿中眾寶不可稱數。不如一日受佛法齋。如此其福者。則十六國為一豆耳。天上廣遠不可稱說。當今人間五十歲。為第一天上一日一夜。第一四天上壽五百歲。彼當人間九百萬歲。佛法齋者。得生此天上。人間百歲為忉利天上一日一夜。忉利天壽千歲。當人間三千六百萬歲。人間二百歲為鹽天上一日一夜。鹽天壽二千歲。當人間一億五千二百萬歲。人間四百歲為兜術天上一日一夜。兜術天壽四千歲。當人間六億八百萬歲。人間八百歲為不[3]驕樂天上一日一夜。不[*]驕樂天壽八千歲。當人間二十三億四千萬歲。人間千六百歲為化應聲天上一日一夜。化應[1]聲天壽萬六千歲。當人間九十二億一千六百萬歲。若人有信有戒有聞有施有智奉佛法齋。當命盡時。其人精神。皆生此六天上安隱快樂。猗善眾多我少說耳。凡人行善魂神上天受福無量。維耶聞佛語歡喜言。善哉善哉世尊。齋之福德甚快無量。願受佛戒。從今[2]已後月月六齋。竭力作福至死。佛說經已。皆歡喜受教。

《八師經》:

  淫為不淨行,迷惑失正道,
  精神魂魄馳,傷命而早夭。
  受罪頑癡荒,死復墮惡道,
  吾用畏是故,棄家樂林藪。

  《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四十九:

  『汝將可厭骨鎖身,周匝筋脈相纏縛,
  元由精血所成就,依他活命來輕我。
  皮囊不淨常充滿,晝夜入出無停息,
  九孔恆流瘡不差,縱橫穢氣鎮盈軀。
  若使諸人悟知此,如我識汝身不淨,
  譬如夏廁不可近,棄之遠去心無著。
  由彼盲冥無慧目,常被愚癡翳所覆,
  為此心迷愛樂汝,猶如老象溺深泥。』

  《坐禪三昧經》:
  『多淫慾人,習不淨觀,從足至發,不淨充滿。發毛爪齒,薄皮厚皮,血肉筋脈,骨髓肝肺,心脾腎胃,大腸小腸,屎尿洟唾,汗淚\坋坤,膿腦胞膽,痰水微膚,脂肪腦膜,身中如是種種不淨。復次不淨漸者,觀青瘀、腫脹、破爛、血流塗漫臭膿,啖食不盡,骨散燒焦,是謂不淨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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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21:36

現在在等待法雲寺的回應
你等不及法雲寺的回應就破口大罵
這就是你受過的五戒和菩薩戒嗎?
你應該向授你五戒的戒師懺悔,向授你菩薩戒的妙境長老懺悔
我何時何處人身攻擊你了,就只有你誣蔑攻擊我,你都看不到嗎?
你甚至還繼續在我的blog的訪客簿於2013/04/25 19:00如下重覆留言台灣佛教論壇的文字
因為你不遵守我訪客簿的規矩,主人都下逐客令了
你還忝不知恥,不回答我的問題就繼續留言
這樣的行為不犯你受過的五戒菩薩戒嗎?
你這樣不自愛,不自重的行為,對不起教導你的父母,對不起教導你的師長,對不起教導你的法師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4/26 17:11 回覆:
真正忝不知恥就是你,你不斷對我人身攻擊,我都不理你了,你還敢說我破口大罵,你真的有夠不知恥!!!
你說:
佛當然支持在家眾當軍人,遇到他國犯我,當然要殺敵致勝,你連這樣基本的道理都沒有就亂解佛意

你還敢繼續硬拗佛也支持當軍人殺敵!!你真正是個惡心破見的假佛教徒!!
梵網經:佛言。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37]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16]五
八釋文者亦三。初舉過緣。二正制斷。三違結犯。初中為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為國使。通致兩頭論鬪戰事。或但在一處[17]亦其圖策令得相害。亦犯[18]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無量眾生也。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舉[1]輕。暫入軍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鬪戰。三若故[2]下違結犯。可知也。
在家律要廣集卷第三
No. 1123-14 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
[0514c13] 按此戒。當是指通使而尚不成事者言。以其為利養惡心故而為使。不計殺無量眾生。雖不成事。亦犯輕垢。若已成事。已殺無量眾生。則罪大惡極。又不止於輕垢而已。故須權害之輕重。以定罪之輕重也。

佛都禁止佛弟子到軍營了,還會支持佛子當軍人殺敵???
佛也禁止出家人觀看軍旅遊行哩!!!
你先去找出經文根據再來硬拗!!

你說:
我回:
佛何時不支持男女結婚了?
男女不結婚生子,大乘菩薩如何來世間度眾生?
我們只可說佛鼓勵出家修行,怎可自作主張說佛不支持男女結婚呢?

你還硬拗佛也支持男女婚姻,你去搜尋"不淨行"就知道,佛不支持男女婚姻了!!否則佛為何制有八關齋戒給在家人受持?

可見你真的是假佛教徒,把佛教當一般的宗教看待,就想當然耳的故意斷章取義,移花接木經文及法師言論,硬拗成佛教支持死刑!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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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21:22
一.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一卷
「若人捉賊,欲將殺,賊得走去。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5]逐是賊,若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居士先於賊有惡心瞋恨,語言:『我見在是處。』以是因緣令賊失命者,犯不可悔。若人將眾多賊欲殺,是賊得走[6]者,若以官力、若聚落力追[7]逐,是居士逆道來,追者問居士言:『汝見賊不?』是賊中或有一人,是居士所瞋者,言:『我見在是處。』若殺非所瞋者,是罪可悔。餘如上說。
經文大意:
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犯不可悔",這在佛教中,就是受戒之人犯了戒,是有犯戒罪的,且犯罪的程度為不可悔,就算發露懺悔,戒體也無法回復清淨,相當於犯了世間法律的死刑,所以又名為"斷頭罪"或"邊罪""不可悔罪",不只是犯戒而已,而是"破"根本重戒!!

沒有以瞋恨心通報官兵捉賊(包含殺人的賊),則"是罪可悔",這在佛教中,就是受戒之人犯了戒,是有犯戒罪的,且犯罪的程度為可悔,坦誠發露懺悔,並言後不再更作,戒體就可回復清淨,相當於犯了世間法律的有期徒刑,所以名為"可悔罪"!!

其實就是不管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或是不是"公報私仇"都有犯戒,只是犯戒罪輕重不同而已,這哪裡是佛沒有不支持死刑"??,反過來說,佛如果支持或認同死刑,又怎會制定受持殺戒之人,不論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捉賊,但因此致賊被殺就都有犯戒呢??

二.
1.在家居士至於若是受持殺戒的,遇到窮凶極惡且有立即危害的惡人,如果單將殺戒捨掉,對一人(當前之惡人亦可)說"我捨掉殺戒",一說即捨,再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無戒可破可犯!!但在來世與此惡人有生死酬償業報!!

2.或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破戒亦不犯戒!!但在來世與此惡人有生死酬償業報!!
註菩薩戒經卷中一
天台 智者大師 疏
門人 灌頂 錄
東掖白蓮沙門 與咸(入疏箋經加註釋疏)
0082a03] 二約事相釋者此約七意一約命謂一切有生之命例皆犯重二約報謂人重以有道器故畜輕以非道器故三約德謂殺一切發菩提心者不問人畜皆重四約心如前所謂通心隔心等今更細明不過三心謂善惡無記善心者如見長病極苦眾生不忍其苦遂以慈心斷命根又如律中父犯死罪比丘語膾子乞一刀等此皆業道雖輕亦犯重戒又有經說善心行殺具多功德如瑜伽戒本并涅槃經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已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當墮地獄如其不斷彼命無間業成多受大苦我寧殺彼受地獄罪終不令他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或以善心而斷彼命於菩薩戒無所違犯此同忘犯利物菩薩之行也二惡心此中有三謂貪嗔癡貪下嗔次癡重如飢荒外至貪火內逼雖了業道不能自制貪彼皮肉以自濟軀遂斷彼命故非極重二雖亦自能了知因果嗔怒難制而斷彼命業猶過前三不信因果將謂無罪恣心殺生復勸佗殺如婆娑云虎豹豺狼蜈蚣蛇等傷害於人殺之無罪父母衰老及遭疾病若能殺之得福無量又殺生祠天以希福德如婆藪仙多劫受苦此等皆是癡因最為重也

3.若不捨戒亦不能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或通報警察捉之,則不要直接通報或捉交警察,則不犯戒亦不破戒,例如糾集他人擊傷送交醫院處置,但不要自己通報警察即可,醫院自然會處理,或其他人也會通報!若懼於危險,可採取打草驚蛇之計逼其流竄,屆時惡人行蹤必會敗露,其他人也會通報警察,例如拿著擴音器喊"陳進興,我知道你躲在五樓幾室,你不趕快離開,警察就要來捉你了!!

三."至於若成為法院訴訟時的證人,則代表惡人已被捉住或起訴,對他人已不構成立即威脅,已不符合菩薩以大悲心無貪嗔癡心殺之的要件,而自己又是唯一關鍵性證人,也不能打妄語說不知道,因此除非捨戒,否則就算不以嗔心說之,也是犯可悔罪,且亦須了知未來與此死刑犯有生死酬償之業!!
如果是我,我會思考此案或許有前世冤業,所以因緣致使受持殺戒佛教徒成為唯一的證人,我最多會當庭告知法官"除非不會判死刑,或總統先答應特赦,我不會作證有看到被告殺人!!",讓法官及檢察官去想辦法!!如果法官及檢察官仍不能找出事證將犯人定罪,就表示此案真有前世冤業在!!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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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21:20
四.
死刑符合世間的善惡有報生死酬償的現世因果律,然而並不符合佛教的三世因果律:
1.若是一人殺害多人而判死刑,那一命更不能抵多命,又其造成的傷害損失更深更廣,執行死刑後,受害者家屬仍然只能徒呼奈何!?
2.又有多人共殺一人的.
3.或有多人共殺多人的.
4.前世有冤業,現世的加害者(惡人)有可能是來討債的.
5.執法者仍然會有殺業的果報!因為執法者是有酬勞的,是有業力牽引酬償的業因在.連菩薩在危急狀況時,若當下卻沒有一絲一毫貪嗔癡念頭,欲救眾多人免難,並阻止惡人造殺害眾多人之惡業而墮地獄,純以大悲心殺惡人,此則不破戒,但未來因緣際會仍不免酬償此惡人之命債!!

並且佛教中的因緣果法則是"功過不相抵",只是會互有牽引影響而已,所以劊子手為國家執行法律殺犯人,雖是不與犯人結冤仇,但不是就不必與受刑人生死酬償,就像軍人保國衛民殺敵,也是一樣,並不是來生就不必與被殺的敵人生死酬償!!所以佛才會制殺戒"在犯緣中,若有官兵捉盜賊,而你若以瞋恨心告知盜賊去向,再捉到盜賊之後,將其處死,則受持五戒的通報之人即犯共殺,破根本犯不可悔罪!! 若不以嗔恨心若告知盜賊去向,則犯可悔罪!!",就是鼓勵要脫離生死輪迴的佛教徒,不要隨順世俗因果論,而要隨順佛教才能逆生死流!!

如李老師說的"互相殘殺,雖有因果,乃是迷惑者所趨之迷途,冤可解而不可結,乃覺悟者所趨之覺徑,迷與覺何是何非,甚分明也,執國政者,遵守一切法規,維繫治安,犯法治罪,此即眼前之顯因果。倘此不解,而奢談過去之隱而難明者,更夢囈矣。劊子手代法行刑,不負結冤之責。",這就是世間有世間的遊戲規則,這是共業,不是佛支持或反對就能存廢!!然而佛乃教導離迷趨覺,所以制定殺戒,並且制定受持殺戒之人,不論有沒有嗔恨心通報官兵捉賊,但因此致賊被殺就都有犯戒!!請深信佛有貫通三世大智慧,如此制戒乃為究竟利益一切眾生,使令眾生不要迷於"現世善惡有報以牙還牙的世俗因果律",而採取冤可解不宜結的作為,方能永脫輪迴!!若是無懼於輪迴,不求出離者,當然另當別論!!

因果罪就是不能滅的,不是懺悔或世間國法制裁過就抵銷了!!就如同國法中民事賠償,竊盜罪有刑法,還要償還被盜者的財物損失(民事賠償)!!
現世殺人或許刑法不判死刑,但是受刑人未來仍要償還命債!若是判死刑,因為不是被受害者執刑,所以在因果罪上就較複雜,就要視犯罪者的三心,及被害者的心力而定,未必未來犯罪者就不必再被受害者殺一次!!尤其是被害人是一人以上時,那犯罪者肯定未來世還要被受害者殺!!不是被國家執行死刑就了結!!

五.
正信佛教徒請自深思經文,觀照思惟三世因緣果報!
楞嚴經:阿難又諸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殺。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昧本出塵勞。殺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殺必落神道。上品之人為大力鬼。中品[1]即為飛行夜叉諸鬼帥等。下品[2]尚為地行羅剎。彼諸鬼神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

梵網經: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鉾斧鬪戰之具。及惡[31]網羅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32]餘一切眾[33]生。若故畜[34]一切刀[*]杖[*]者。犯輕垢罪。

佛言。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29]慈報[30]讎。乃至六親[31]中故[32]報者。犯輕垢罪。

殺父母不共戴天之仇,乃至國仇,佛亦喻令不得加報(復仇)!!何以故?眾生六道輪迴無有止息,多生累劫互為子女父母啊!!所以梵網經: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
所以說:"殺生報生不順孝道。"

揚升之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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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5 01:06

安心
已經請你去
台灣佛教網路論壇 > 公開討論區 > 【大乘佛法討論區】
受過戒的佛弟子不可以助官兵捉強盜?
http://tw-buddha.com/forum3/index.php?showtopic=11204
討論
因為你不回答我的問題,你是沒有資格在我訪客簿上留言的,但你仍然不自愛,不自重地於2013/04/24 19:59繼續在我的訪客簿
http://blog.udn.com/abcdefg2010/guestbook
中重覆留言在台灣佛教網路論壇上的文字

你的不自愛,不自重已經遠遠超過我的預期
這是你缺少家庭教育,學教教育,宗教教育的證據
安心(dt969696) 於 2013/04/25 18:58 回覆:

你才是一個可恥又可惡的惡心破見的假佛教徒!!
你的錯誤言論被我引經據典破斥,就換成人身攻擊了!!
還拆解我的貼文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扭曲變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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