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6/03 08:13:01瀏覽428|回應5|推薦2 | |
Shouri說 民進黨在2007年曾經推動一個法案,要把當年曾經涉及228及白色恐怖的人全部抓起來殺掉,如果已經死了,就要連他的3等親屬全部抓起來殺掉。而且,指控者(也就是民進黨)沒有舉證責任,你如果無法自證無罪,就要判決有罪,處以死刑 我要用 院總1258 委員提案7521號文 一字字對照你 恐嚇藍營同胞 外省族群 及對民進黨的不實指控的醜文 對你作最大的反擊 並指控你原來是挑動族群對立的幫兇 原來你對民進黨的恨 是來自你對一份正式公文的錯誤解讀 My God!!! 若是各位外省同胞 有被類似言論給煽動者 請再給自己一個審視自己及民進黨的機會............................ 院總1258 委員提案7521號文 (請特別注意第四條黑體字)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一條 為追究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特別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二二八事件,係指本事件發生後公務員或公權力發生鎮壓、整肅、綏靖、清鄉行動侵害任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本條所稱戒嚴時期政府違法係指戒嚴時期統治者透過公務員或公權力所為之違法逮捕、濫權追訴、枉法裁判、凌虐人犯、違法行刑、殺人之犯罪行為,而未能依法追究者。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本文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除前條外,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不適用相關法律時效消滅之規定。 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經法定程序確認真正的賠償義務人及應賠償金額後,同一案件如已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獲得補償者,應扣除之。國家於已支付之補償金額限度內,對損害賠償義務人有求償權。
行政院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由最高法院檢查總署之檢察官組成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專案小組,專責偵辦本條例之刑事訴追。 專案小組應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司法院應於最高法院成立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法庭、審理依本條例所提起之訴訟。
專案小組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調閱相關史料、文件時政府各機關應主動配合,不受國家機密法及檔案管理法之限制。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基金會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成立訴訟處,負責協助依本條例所為之法律責任追究工作。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我們再聚焦在原文與 Shouri的醜文的不同處 《Shouri說 》 民進黨在2007年曾經推動一個法案,要把當年曾經涉及228及白色恐怖的人全部抓起來殺掉,如果已經死了,就要連他的3等親屬全部抓起來殺掉。而且,指控者(也就是民進黨)沒有舉證責任,你如果無法自證無罪,就要判決有罪,處以死刑 《二二八事件及戒嚴時期政府違法責任追究特別條例》草案 第四條: 依本條例所為之刑事責任訴追、審判,不適用刑法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三條追訴權時效消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關於被告死亡以及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本文相關規定。 前項之被告如已死亡,依本條例所為之訴追、審判程序不因而停止,應命被告之配偶、直系或旁系三親等內血親續行程序,代為行使被告訴訟法上之權利。 請你們去瞧瞧 兩者的差距何其大 日後若有類似言論 我建議民進黨 為了族群和諧 恐怕不告之以毀謗是不行了 誰在挑動族群仇恨 答案已經昭然若揭了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