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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論】當「信仰」成為法外之地:台灣何時才要有《宗教法人法》?
2026/08/08 07:05:35瀏覽45|回應0|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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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馬編劇陳世杰導演今日在臉書發表了一段耐人尋味的觀點:「慈濟問題暴露的還是台灣另一個問題:台灣沒有《宗教法人法》……台灣大部分的宗教團體,收入都是黑洞跟黑帳……偶可以接受宗教團體免稅,但不能接受他們的財務都青菜做做而已。」

陳導這段話講得直白、辛辣,甚至帶著點黑色幽默,卻精準刺中了台灣社會一個長期被集體忽視的巨大制度黑洞——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管真空。

一、 匿名、現金與無對價:最完美的洗錢天堂
從詐騙集團利用宮廟洗錢,到豪宅地板下藏黃金的「李大師」,這些社會案件暴露的早已不只是單純的「租稅不公」,而是更致命的法律與金融安全漏洞。

在洗錢防制(AML)的邏輯裡,宗教團體具備了所有犯罪所得最夢寐以求的特質:高比例的現金交易、極高的匿名性,以及「無對價關係」的奉獻名義。只要一句「這是匿名信徒對神明的奉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的黑錢就能名正言順地存入團體帳戶,再透過後端的採購、工程或基金會轉手,完美洗白。

我們完全尊重《憲法》保障的信仰自由,也認同宗教團體在撫慰人心上的正面價值。「免稅」可以是國家對宗教公益性的肯定,但「免稅」絕不等於「免於監督」。

然而,2018 年台灣通過《財團法人法》時,立法院卻在各方壓力下,於第 75 條開了「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的後門,將其暫時排除在嚴格的財務公開規範之外。加上政治人物長期投鼠忌器,害怕得罪宮廟與教會龐大的基層選票,導致《宗教法人法》草案卡關數十年。大家寧可集體裝聾作啞,讓宗教金流繼續成為全台灣唯一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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