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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並說明逮捕原因之權利,如何行使?無令狀逮捕之要件.「妨害公務」與「正當防衛」。
2015/08/11 03:36:13瀏覽2428|回應0|推薦0

 

 

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並說明逮捕原因之權利,如何行使?

簡答

根據這項權利,除非你是通緝犯、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所規定之現行犯、或同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規定之準現行犯,否則當遭到警方拘捕時,即有權要求警方出示拘票讓你閱覽,以確認這項拘捕經過法院許可。

拘票必須是法院所製作;上面所記載應受拘捕之對象必須是你本人無誤;且拘票上必須記載你被捕之理由、及應解送之處所。如果警方無法出示拘票,則你可以主張這是非法的逮捕,並有權拒絕被警方帶走(詳見下圖)

拘票

若警方不顧你的異議,打算強行將你帶走,為了避免刺激警方使用武力導致你受傷,在此不建議你抵抗或逃跑。你可以從被補時起,除說明姓名、身份證字號及住址等個人基本資料外,對警方訊問一概保持緘默(要記住,從被捕時起,你的所有陳述,都可能成為將來在法庭上對你不利的證據)。

若你有委任律師到場,則應該立刻將警方沒有拘票這件事告訴律師,請律師幫你主張權利。若你沒有律師,則在被捕後第一次見到檢察官或法官時,向檢察官或法官申訴警方沒有拘票,並要求記在筆錄裡。

法律依據

  • 我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同條第二項規定: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 依照上述憲法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八條之一等條規定:除通緝犯、現行犯、準現行犯以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所規定的緊急情況可以逕行拘捕外,政府執法人員(通常是警察)必須持有檢察官或法官所開之拘票,才可以逮捕人民。

    換言之,原則上只有通過法官或檢察官的審查並核發書面許可,政府才可以拘捕人民。參照「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二項:「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之規定(聯合國制定的「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之原則」第十條也有幾乎雷同的規定),可以確知當人民遭到政府拘捕時,依上述我國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享有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並說明逮捕原因之權利,乃是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解釋。

延伸思考

這項權利的功用是:

  1. 可以防止警方的濫權逮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

    爲了打擊犯罪,不能不賦予政府在必要時逮捕拘禁人民之權力。所謂逮捕拘禁,乃是剝奪人身自由並將人民置於政府全然、直接的實力支配之下。說得白話些,當一個普通人被逮捕時,從上警車開始,就已處於與世隔絕而孤立無援的狀態;無論是在警車或警局裡,他的週遭全是警察,車外或警局牆外的世人看不到他,不知道他在做什麼,當然也更不知道他遭到什麼對待。沒有人看得到,也就等於沒有人監督,警察大有為所欲為的空間。因此,從上警車開始,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有被警察以刑求(例如毆打、私刑)、詐欺(例如,明明沒有目擊證人,卻騙犯罪嫌疑人說有目擊證人,所以否認也沒用,不如認罪以換取較輕量刑云云,以騙取被告認罪)、脅迫(例如威脅犯罪嫌疑人若不合作,就永遠不讓其回家)等各種非法手段逼供的危險。當警察承受著績效、破案的壓力時,這種因逮捕拘禁所造成的強弱懸殊的權力關係,很容易誘使警察濫用法律所授予的逮捕拘禁人民之權力。

    因此,逮捕拘禁可謂是刑事訴訟制度上的一種必要之惡。爲了防止警察爲求破案而濫用這種必要之惡,應依照「世界人權宣言第九條」所宣示:「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之精神,解讀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之規定,認為逮捕拘禁措施是政府偵查犯罪的最後手段,非有保全被告之必要不得使用。

    為了確保此一必要性原則的落實,避免警察的濫權,法律要求警察在發動逮捕拘提前,原則上須先經公正、中立之法院核可;同時也賦予人民權利,於遭到逮捕時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法院核發之書面拘票,以查核警方之逮捕是否已事先取得法院許可,便成為法律制度上之必然設計(這就是所謂的令狀主義)。簡單說來,請求出示拘票之權利保障人民不受政府非法逮捕,此一權利之行使,並可抑制政府不依法事先聲請拘票而逕自逮捕拘禁人民,以規避法院審查之企圖。

  2. 幫助被捕者判斷拘捕是否合法,並有助其防禦警方的偵訊:

    要求警察在執行拘補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拘捕原因的用意,主要在於使被拘捕者知曉他被拘捕的具體嫌疑事由、及可能觸犯的刑法罪名。

    藉由警察口頭告知給予被拘捕者的資訊,一方面可使被拘捕者得據以判斷警方的拘捕是否合法(例如,在警方未能出示拘票的場合,警方的告知內容可讓被拘捕者判斷警方能否以現行犯為由,對其合法逮捕)。以決定是否行使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賦予之「拒絕非法逮捕拘禁」之權利;另一方面,則可使被拘捕者得據以判斷、決定在接下來的偵訊中是否要陳述?是否要認罪?是否要請律師到場協助辯護?是否及如何要求警方爲自己調查有利證據?對被拘捕者在接下來的偵訊過程中的防禦,影響非常大。


  1.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2.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3. ==============================

 

[DOC]貳、現行犯與準現行犯逮捕之要件

report.nat.gov.tw/ReportFront/report_download.jspx?sysId...fileNo...
  1. 壹、問題之提出. 一、案例事實. 二、問題之提出. 貳、現行犯與準現行犯逮捕要件. 一、法制背景. 二、問題點. 三、日本法之觀察. (一)現行犯部分. (二)準現行犯部分.

(表一):我國無令狀逮捕之要件

類型

現行犯

準現行犯

緊急拘提

要件

犯罪在實施中即時發覺

被追呼為犯罪人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犯罪在實施後即時發覺

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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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份法律書摘

作者: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林振煌律師                                                                

妨害公務?
另一個常被警察用以合法化逮捕行為的理由是「妨害公務」,常常在媒體上看到,民眾只要與警察有口頭或行動上的衝突,就立刻被當成妨害公務罪逮捕。

跟「現行犯」一樣,法律上對於什麼行為構成「妨害公務」,也有嚴格的定義,不是可以由警察片面任意解釋。依《刑法》第135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構成「妨害公務」。《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規定意旨亦同。換句話說,只有對於「依法」執行的職務,才會構成妨害公務,如果公務人員執行的職務「非法」,人民對之抗拒,不會構成「妨害公務」。
所以,如果警方的行為違法,例如違法逮捕、搜索、扣押,人民加以抗拒,本來就不構成「妨害公務」。若導致違法者受傷等情形,在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下,在法律上也可以不罰,因為正當防衛的概念,就是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加以抵抗,以維護自己或他人的權利。這些人民的合法權利,從現行法制都可找出,並不需要像某些不明就裡的人引用「公民不服從」這類內涵模糊不清的概念。
事實上,《刑法》第125條另外規定「濫用職權逮捕羈押罪」,對於違法逮捕羈押的公務員加以處罰。可見違法的逮捕羈押,是構成犯罪的,所以對於違法逮捕的公務員,人民不但不用受其拘束,不會構成「妨害公務」,更激進的說,對於進行違法逮捕行為的公務員,任何人都可以用「現行犯」加以逮捕,根本不會構成「妨害公務」。
以李廷鈞的情形,根據事後媒體錄影,並沒有推倒拒馬、衝撞拒馬或其他違法行為,僅單純路過,顯然沒有任何「妨害公務」行為,警方將他從機車上拉下、扯斷背包帶子來加以逮捕,同樣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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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得濫權逮捕 綠執政6縣市嚴正要求

[自由時報]

[2013-07-26 18:38:58]

 

警察不得濫權逮捕 綠執政6縣市嚴正要求

日前政大教授徐世榮及學生抗議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而遭警方逮捕,引發警方執法過當爭論。(資料照)
聲援大埔事件的學生日前抗議,爆發流血衝突,引發警方執法過當爭論。(資料照)
聲援大埔事件的學生日前抗議,爆發流血衝突,引發警方執法過當爭論,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也在臉書批評。(取自臉書)

〔記者李欣芳、劉榮、黃敦硯/綜合報導〕苗栗大埔拆屋案激怒人民,紛紛對馬政府嗆聲抗議,因警方對抗議師生執法過當,民進黨昨晚發表「民主進步黨暨執政六縣市首長共同聲明」,嚴正要求國家主政者絕不能再有下達濫權逮捕的命令,強調民進黨執政六縣市已要求所轄的警察同仁,必須堅守依法行政的界限,不能逾越、不能過當、不能濫權逮捕,也呼籲其他縣市長響應。

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也在臉書上表示,最近這段時間主政者濫用國家機器,無故盤問、濫權逮捕表達意見的民眾,相信大家都無法接受。他誠摯呼籲民眾針對主政者濫用國家機器,踐踏人民權利的不當作為,一起發出最嚴厲的譴責。

小英質問馬在怕什麼 要求停止壓迫人民

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昨也在臉書上質疑馬英九總統︰「馬總統,你在害怕什麼?」她呼籲馬英九立刻停止以國家機器壓迫人民,別讓台灣的民主倒退!

蔡英文質問馬英九,為什麼要動用國家機器監控住在國民黨部附近的居民?為什麼人民走近國民黨部要被驅離?為什麼在路邊喊口號要被警方逮捕起訴?為什麼在路邊舉布條抗議要被警方暴力相向?

民進黨的「人民不容踐踏,民主不容倒退」聲明則誠懇呼籲全國的警察人員,在類似活動事件時,遇有國安單位下達濫權執法命令時,請務必堅守人民保護者的立場,保障人民自由,謹慎執法。

北市警坦承當天執法過當 將設抗議專區

聲援大埔事件、對馬吳嗆聲的活動持續延燒,北市警局昨天至北市議會進行專案報告,參與執法的各分局主管都坦承有執法過當情況。

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表示,為避免類似事件,已規劃設置抗議及意見表達區,民眾若只手持標語、布條或呼口號,未達暴力相向,可視為意見表達自由。

警政署長王卓鈞昨天在署務會報中,則要求全國各警察機關首長及重要幹部,面對合法集會遊行及陳抗活動時,充分尊重民眾表達意見的自由與權利,員警執法需注意比例原則及良好的態度和技巧,不可執法過當。警政署強調,衛生福利部成立當天相關逮捕行動,是北市警大同分局依現場情形判斷的執法作為,並非任何單位下達濫權逮捕命令。2013.07.26.

 

反公權力過當執法 665律師連署 

〔記者楊政郡、林良哲、陳炳宏/綜合報導〕針對日前政大教授徐世榮及學生抗議苗栗大埔土地徵收案而遭警方逮捕一事,一群年輕律師本月二十四日架設網站並發表公開聲明,號召全國律師連署聲援,統計至昨晚八點已有六百六十五位律師連署,台中律師公會也表態支持連署行動。

台中律師公會支持

年輕的律師們希望藉連署方式,強調台灣社會必須捍衛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更必須維護社會的多元意見,反對國家公權力「過當」執法。

台中律師公會理事長林志忠表示,警方的執法行為愈來愈粗暴,若繼續下去,將危及人民基本人權。目前除台中律師公會,台南、屏東及高雄等地律師公會也有意參與連署。

日前發起法學者連署聲援政大教授徐世榮及學生因抗議大埔事件被捕,截至昨晚已有二十八位學者參與。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表示,連署學者還在增加,下一步行動仍在討論中。

 法官詢問,在逮捕到拘禁­的過程中,警方是否有告知受拘禁人應有的救濟權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_DgywaAFxAM

.

發佈日期:2015年6月15日

以下資訊轉引自:韓國Hydis工人 團結・戰鬥 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KoreanHydisW...

【昨晚臺北地院那一聲「當庭釋放」】
6/12 下午約莫3點半,臺北地方法院的提審票到了,被困在三峽外國人收容所保一第五大隊裡的­李尚彥、義務律師和通譯,終於能夠離開那個瘴癘之地;5點半開庭,當事人李尚彥與聲請­人的委任律師加起來總共6位,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所長林崇成、外事科警­察帶著兩名通譯前來,不見氣焰囂張的移民署人影。
起初,法官先是問了警方所為何事,所長回答因為李尚彥要到永豐金控股東會裡鬧場,法官­不解地問股東會鬧場關警察什麼事,股東會有什麼狀況再怎麼樣也是公司內部的事。法官詢­問以什麼依據逮捕李尚彥,所長法條找了半天回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於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鬧事」為由,認為李尚彥不聽禁止,以同法第42條要求李尚彥到場說明­。然而,勘驗影帶中,李尚彥從頭到尾以右手高舉著股東會的委託書,眼神直直地看著警方­,整個人就像是個矗立的雕像,反倒是周遭的聲援夥伴活蹦亂跳地猶如群魔亂舞。後來,李­尚彥背後突然伸出了一隻鹹豬手,拉住他高舉的手臂,硬是被拖倒在地。法官表示,從影帶­中不見李尚彥有任何衝撞行為,何況影帶中,所長以舉牌警告的方式,要求李尚彥立刻離開­,但《社維法》第42條是要求行為人到場說明,且舉牌屬《集會遊行法》的規範,逮捕的­理由與事實完全兜不攏。所長滿腹委屈地表示有感想要說,立刻被法官制止,法庭上只就事­實層面與法律程序做陳述。
所長的表情越來越猙獰,對於為何把人帶到三峽的保一,竟大言不慚地主張,因為有中正一­的「前車之鑑」──6/9晚間逮捕了8位韓國Hydis工人直接送三峽外國人收容中心­,引發群眾激憤包圍警局──所以才借用保一的辦公室進行偵訊。

法官詢問,在逮捕到拘禁的過程中,警方是否有告知受拘禁人應有的救濟權利,所長卻滿腹委屈地回答:「因為委任­律師以《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要求與李尚彥單獨接見一個小時,不讓我們在場,最後只­有一位同仁在氣密窗外監看。」律師接見當事人,本來就有權主張一個不受聽聞的環境,卻­變成執法機關在法庭上討拍拍的藉口,最後甚至秀下限地說:「我們是沒有時間做,但不代­表我們沒有要做。」
對於是否有限制李尚彥人身自由的事實,所長擬下了臺灣法律史上對「拘禁」一詞的創新見­解:「我們只是通知韓國工人到場作筆錄,他不可以自由離去,但我們可沒有逮捕、拘禁他­。」無知又理盲得如此坦蕩,讓人不禁搖頭。身為公權力機關,先逮人再找法條來塘塞的行­徑,在一切依法行政的糖衣下,掩蓋著粗暴惡質的威權。昨晚臺北地院那一聲「當庭釋放」­,是經歷10位韓國Hydis工人被強制驅逐的痛之後,一個遲來卻最基本的公道。而這­次所有違法逮捕的警察和移民署人員,甘於作永豐餘集團的打手,就必須在後續的司法究責­中,為自己的為虎作倀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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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課綱學生佔領教育部 警察壓制影片曝光!

對於闖進教育部長辦公室遭警方逮捕,反黑箱課綱高中學生發佈聲明稿表示:「阻擋在我們面前的是中正一分局局長張奇文,二十幾年前,就是他逼迫鄭南榕走向絕路,以死明志。面對同樣的鷹犬,也面對同樣的政府,我們退無可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89500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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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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