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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院長: 暴力抗議正當性多寡,與體系麻木多寡成正比。誰與你戰爭,你就對他戰爭.行政裁量之認識
2015/02/23 03:51:51瀏覽451|回應0|推薦0

 2012.02.12 (自由時報) 江宜樺(教授/院長) :

哪怕是暴力的抗議。 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程度的多寡成正比。

2012.02.12(聯合報)「誰與你戰爭,你們就在真主教導的道路上對他們戰爭,」林中斌 (國防部副部長)/伊斯蘭教真的很暴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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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第12 期2005 年3 月頁235-295

「抗議、暴力與民主政治」座談會

江宜樺教授(台大政治系): 我的意思是,剛開始討論的時候,顯然有個焦點是集中在到底楊儒門的行為有沒有涉 及暴力?雖然台上的與談人有兩種不同立場,但可以看得出來大家似乎同意如果涉及 暴力的話,我們就比較沒有辦才去替他講話;但如果沒有涉及暴力,我們當然不能稱 他為炸彈客,也不能將他判罪等等。

但是現在讓我們假設如果他涉及暴力的話一一因 為若沒有涉及暴力其實就不必我們擔心一一,假如他確實涉及暴力,假如他就是有意 使用暴力,那麼暴力在一個民主體系裡面到底能不能被正當化?這個問題大概就是我 想要討論的。

其實這個社會常常是用不回應的方式來對待他的成員,這個時候你如果不抗議還能怎 麼辦?而當你寫信、抗議、透過代表陳情,這些方式都沒有用的時候,當然就剩下暴 力了,鞭炮也好炸彈也罷。

這個時候我們就要問:

如果一個體系宣稱自己是民主體制 ,但是它對成員的訴求沒有認真回應,那麼抗議是有正當性的,哪怕是暴力的抗議。 那個抗議正當性的多寡,就與體系麻木不仁程度的多寡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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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中斌/伊斯蘭教真的很暴力嗎?

2015-02-12 03:08:39 聯合報 林中斌

鐵籠裡的俘虜,被火焰包圍,全身燃燒,痛苦哀號,活生生的烤成焦屍。

伊斯蘭國(IS)殘暴的手段全世界有目共睹。一個月前,法國查理雜誌慘遭伊斯蘭殺手報復,十二人喪命槍下,只因為雜誌刊登了諷刺創立伊斯蘭教的穆罕默德漫畫。之後兩位日本人被俘而且在鏡頭前砍頭。

與伊斯蘭教有關的暴力新聞似乎層出不窮!朋友甚至對我說:「那是個邪教!」

如果我們穿越長達一千五百年的伊斯蘭教歷史,並檢視橫跨世界各大洲的伊斯蘭教信徒,所見到的整體圖像會令人意外。

全球有十六億伊斯蘭教徒,其中極端激進的只占百分之一。

根據美國柏克萊大學政治系教授費雪(M. Steven Fish)研究,伊斯蘭教國家每十萬人每年平均發生二點四件謀殺案,遠低於非伊斯蘭教國家的七點五件。

雖然全球從一九九三年到二○○八年,百分之六十嚴重的爆炸案都是伊斯蘭教恐怖份子所為。但這些案件大部分集中在少數國家,那都是遭到外來軍事衝擊的社會,如伊拉克、阿富汗等。

英國第二大都市伯明翰居民中伊斯蘭教徒占廿二趴,遠高於全英國伊斯蘭教徒的比例。但是此城的犯罪率,低於全國平均值。

整體來說,以伊斯蘭教為主的社會裡,暴力比較少。

很多人說「一手拿可蘭經,一手拿劍」是伊斯蘭教傳播的方式,而可蘭經是暴力的來源。讓我們看經中如何說:

「真理由主來的,誰欲相信,就任他相信;誰欲不信,就任他不信。」(十八章廿九節,Arberry英譯版)它沒說要強迫信伊斯蘭教。

「誰與你戰爭,你們就在真主教導的道路上對他們戰爭,但不要過分。因為真主不愛過分的人。」(二章一八七節)它只說打仗為了自衛,即使如此,也不能過分。

「當你聽到有人否定或嘲笑真主的話,不要跟他們坐在一起,一直到他們改變話題,否則你會落得跟他們一樣。」(四章一三九節)它並沒說要殺掉嘲笑伊斯蘭教的人。

經中最有爭議的詞是出現一百六十四次的「聖戰」(jihad)。但是今天大部分伊斯蘭教徒把「聖戰」解釋為個人內心與邪惡的鬥爭,或防禦性的作戰。

公元六二九年,被他家鄉麥加人迫害,逃亡麥迪那之後,又被麥加派兵攻打數次的穆罕默德,終於率師回征麥加。全軍一律白色,紀律嚴明,不准侵犯人民,甚至不准砍樹。麥加所派遣的迎戰部隊,受感動,居然自動歸附。大軍最後幾乎兵不血刃,進入麥加。

去年秋天,我到西班牙南部旅遊,見識被伊斯蘭教統治八百年(西元七一一至一四九二年相當於我們的唐朝至明朝)的古城。遺留下伊斯蘭教文化的包容、細膩、超俗—認為人生短暫,注重心靈平靜—令我驚豔不已。

十世紀伊斯蘭教統治的首都在科多華,是當時全歐洲科學醫學的中心。基督教和猶太教信徒受到保護。君主拉曼三世甚至任命猶太教學者Hasdai ibn Shaprut為朝中重臣。這與十五世紀後天主教迫害伊斯蘭教和猶太教徒成強烈對比。

在格拉那達,精美而雄偉的阿爾罕布拉宮更是古今建築的絕響。每個庭園都有伴隨冥想的涓涓噴泉,與後來天主教君王建造的嘩啦啦噴泉也成強烈對比。

數世紀後,基督教開始主導世界。伊斯蘭教徒所受到的挫折和屈辱刺激伊斯蘭教恐怖主義的興起。今日,根據費雪研究,世界上基督教國家人口占三分之一,財富占三分之二,軍力占十分之九。

瞭解伊斯蘭是首要的希望。

(作者為前華府喬治城大學外交學院講座教授,曾任國防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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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裁量之認識:

 (一)基本概念:

  1.行政裁量係指公務員執行職務依據法律之授權,在適用法規時,基於行政目的,於數種可能的法律效果選擇一適當方式為之。

  2.行政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但並非完全放任,裁量之行使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而依裁量權所作的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

  3.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之範圍內選擇適當方式為之,不宜有逾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若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範圍而仍越權裁量或濫用裁量權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至於雖在法令授權範圍內之裁量,但其裁量不當或不符公平、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追究行政責任。

 (二)判別標準:

  1.於法規條文中如有規定「得…」者,通常即屬有裁量之空間。

  2.若於法條中並無「得…」字或「其他授權裁量之字樣」,亦無法由法條之涵義及各該立法意旨中,推論出有授與裁量權之內涵,亦即法條規定應具備一定要件始能做某種決定,或不得為一定之行為時,行政機關通常即應受其約束,遵循法令行事,並無自由裁量之空間。此時倘有曲解法令規定逕為裁量,並造成圖私人不法利益之結果時,則構成圖利罪之客觀要件。

 (三)裁量瑕疵:

行使基於法律授權之行政裁量,不得違反「法律優越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律基本原則,亦不得違反法律授權目的或授權範圍,若有違背,即構成「裁量瑕疵」。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二項即明文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而行政處分之作成如具有「裁量瑕疵」之情形時,當事人除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循訴願、行政訴訟程序救濟外,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亦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

1.裁量瑕疵之態樣:

(1)裁量逾越:

係指行政機關裁量之結果,超出法律之授權,又稱「越權裁量」。

(2)裁量濫用:

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裁量時,牴觸法律授權之目的,參雜與事件或目的無關之考慮、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或基本權利規定等權利濫用之違法行為,又稱「濫權裁量」。另裁量時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亦屬裁量之濫用。

(3)裁量怠惰:

係指行政機關依法有裁量之權限,卻因故意或過失消極的不行使裁量權。

2.裁量瑕庛之審查:

行政裁量既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有選擇或判斷之自由,則其所作成之處置,在法律上之評價原則上均屬相同,僅發生適當與否之問題。除有前述裁量瑕疵的情形,因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例外由行政法院加以審查外,否則行政法院不得審查行政機關之裁量行為。但如係循行政體系之救濟途徑(如:訴願或相當於訴願之決定)時,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行使裁量權之當否及合法性,則有權加以審查。易言之,上級機關對於下級機關有權對行政裁量之「適當性」及「合法性」加以審查,而行政法院僅審查裁量處分之「合法性」而已

二、依法行政之認識

1、依法行政原則:是指公務員為行政行為須以合法程序

   來進行,即一切行政作為,均須依法有據,具備合法

   性。行政法並沒有一部法典,它的來源非常廣泛,包

   括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大法官會議解

   釋、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習慣法及一般

   法律原則都是。

2、   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法規等雖然同為行政法的來源,但是在效力上卻大有不同。憲法享有最高的效力,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牴觸憲法的規定,是無效的;其次為法律,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等牴觸法律的規定,也是無效的;再其次是基於法律授權的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規之位階】、地方制度法第30條【自治法規之位階】等)

其內涵主要有「法律優位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又稱為「消極之依法行政原則」,其內涵為「任何行政權之行使不得牴觸現行有效之法律」。

(2)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之依法行政原則」,亦即憲法已將特定事項保留予立法者,須由立法者以法律加以規定。質言之,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地做成行政行為,故非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或地方制度法中之自治條例之規定對於人民權利事項,不得任意限制及剝奪之。

(3)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及信用之方法為之」,故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應遵循此原則,避免損及人民權益,或差別待遇。

(4)平等原則:

相同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項應為不同之處理,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所規制之對象為差別待遇,此即為「平等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平等原則是憲法上的重要原則,也是行政法上的重要原則。平等原則的適用,並不是要求齊頭式的平等,也不是禁止對人民作差別待遇,重點在於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也就是必須觀察作不同處置的兩個案件中,事實狀況間是否有本質上的差異。附帶一提的是,人民在不法的狀態下,是不能主張平等原則的,譬如說,因駕車違規、違章建築、任意張貼廣告等情形被取締處罰時,不能以滿街的人都在違規,為何只取締我一人為理由,主張免受處罰。

 (5)比例原則:

又稱「禁止過度原則」,指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須考慮行為之合目的性,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而且所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6)明確性原則:

法律、法規或其他行政行為,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時,須有清楚之界線及範圍,使人民有所預見與遵循。同理,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另憲法第23條及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須以法律或自治條例定之(同時法律授權的命令稱為法規命令者,在不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內,亦得規範人民之權利事項),

(7)信賴保護原則:

是在保護人民對於國家正當合理的信賴,人民如因行政處分的作成而獲得利益,嗣後如再撤銷或廢止這項行政處分,而影響人民既得之權益或受到損害,此時即應考慮對信賴這項行政處分有效的人民作補償。行政程序法第八條後段:「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但補償只限於保護正當合理的信賴,如果人民使用詐欺、脅迫、賄賂的方法,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者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都認為不值得保護。

(8)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機關為追求特定之行政目的,採取對人民一定之義務負擔或不利益等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實質之內在關聯性或合理正當的聯結關係。其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九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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