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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陸客來台 簡化申請流程 3天發證
2013/12/29 19: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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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陸客來台 簡化申請流程 3天發證
【記者李桂馨台北報導】103年元旦起,兩岸交流進入新階段。現行4個停留辦法:「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將整併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為處理中國陸客來臺龐大業務量,新法採取簡化申請來臺流程、縮短取證時間措施。新法規定,將現行專業或商務交流來臺在30天期間以下者,統合律定為「短期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
新法第41條規定陸客透過「短期專業或商務活動交流」事由申請來臺者,如從事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與研討會、參加展覽等,大多為來臺期間在1個月以下者,不須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配合網路線上申請之作業程序,文件備齊者,可在3個工作天內發證。
新法第41條也規定,如參訪行程或人員身分涉及機敏、邀請單位資格有疑慮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應提送聯審會審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進入臺灣地區服務,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也要提送聯審會審查。
移民署強調,短期專業及商務活動交流申請案件量比例,約占專業及商務活動交流總量90%,原則上免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配合新法簡併及採線上申辦程序,短期交流類型如不須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者,其發證時效,專業類從10個工作天縮減為3個工作天、商務類從5個工作天縮減為3個工作天。同時簡化短期專業交流應備文件,如現行專業交流原應提送有關座談會議程、論文等文件,修法後免再提送。
移民署指出,面對兩岸人民往來愈來愈頻繁,「強化安全」絕對也是重要考量。新法除了簡化申請程序之外,也將強化安全管理機制,新法規定,只要事證顯示來臺的大陸人士將有逾期停留或將從事違反法令等疑慮,經國境移民官詳細審查確有其事者將禁止入境。
移民署表示,新法第13條第3項增列禁止大陸人士入境條件,例如:有事證顯示進入台灣地區將逾期停留或將從事違反法令之疑慮者;來臺工作專業人士或商務人士的同(隨)行人員—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依規定未與主申請人同時進入或離開臺灣地區。新法第13條規定將禁止入境並廢止其許可證。
對於可能或涉嫌違法(規)之大陸人士,增加了數項管理事由,如針對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預定行程變更未事先報請備查等,新法第12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分別規定得由主管機關事前不予許可,同時也將事後給予管制來台一定期間之處分。
除了處分違反規定的大陸人士之外,新法針對旅行業、邀請單位及代申請人賦予擔保責任,新法第16條增列不予受理代申請規定,如拒絕訪視、查核,申請案件有隱匿或填寫不實及假冒、頂替邀請等事項,依違規情節將不予受理申請業務,期間從6個月至5年不等。
在大陸人士來台健檢醫美部分,新法還特別強化保證責任,如新法第49條規定,除維持現行有關大陸人士逾期停留7日以上,將不予受理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業務1個月或扣繳保證金10萬元之處分,更提高到最近1年內若累計逾期停留達10人以上,自第11人起,應加倍處分,亦即第11人起之每1人違規,不予受理代申請業務2個月或扣繳保證金新臺幣20萬元。
為使新法順利上路,移民署於臺北、臺中、高雄陸續舉辦說明會,並透過「外國人在臺生活諮詢熱線」、「Call Center諮詢專線」、「移民署APP」、「移民署全球資訊網」及「移民月刊」等媒體或網頁宣傳這次修法重要訊息。
移民署期盼,透過這次修法便捷大陸地區人民入境程序,並同時兼顧安全管理,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法規逐步趨於運用單一化、規範明確化、事由精簡化,達到兩岸人民往來常態化與簡政便民目標。201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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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darrenlin123&aid=10226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