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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8/11 15:11:16瀏覽259|回應0|推薦0 | |
證交法內線交易規定將新增「豁免條款」。金管會研議,如果上市櫃公司相關人在獲悉重大消息前,已經簽訂契約,且契約不能更改,買賣也有一定公式,可豁免內線交易相關規定。 今年5月三讀通過的內線交易條文沒有任何豁免條款,現在金管會新訂「豁免」條文,未來在立法院審議時,是否進一步擴大豁免範圍,受到上市櫃公司高度注意,更影響法院正在審理的內線交易案。為了避免豁免項目太多、太寬,無法達到內線交易的意旨,金管會增訂的豁免條款,僅有上述情境一種,豁免條款僅「開小門」。 金管會最近修正三條文,包括155條對「炒作」定義,第157-1條內線交易豁免條款;171條非常規交易。金管會已把修正條文送政院審議。 5月剛三讀通過的證交法規定,上市櫃公司相關人獲悉重大消息,在消息公開前及公開後18個小時內,禁止買賣股票。但不少立委建議從寬增訂豁免條款,避免檢調動不動大陣仗搜索,造成企業困擾。 【2010/08/11 經濟日報】 大登商務會議中心 www.inddbc.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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