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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0 20:46:39瀏覽36|回應0|推薦0 | |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近年來銀行常推出各種外幣存款利息優惠,除了可以外幣存款賺取利息外,也藉由外匯波動賺取匯差,雖為外匯交易,但因交易行為發生地在台灣,不屬於海外所得,因此,還是需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遭查獲需補稅外,還要面臨其他處罰。外匯交易是許多民眾的投資選項之一,若新台幣匯率走貶,民眾會趁這波貶值將持有外幣換成新台幣,藉此賺取匯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外幣如果有匯兌利得,應主動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舉例來說,當匯率為1美元兌換新臺幣28元時,民眾大幅買進100萬美元,而於新臺幣貶值到30元兌換1美元時,將美元全數換成新臺幣,則將產生200萬元的外匯買賣利益,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應按規定計入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外幣存款產生的利息所得,投資人可以依銀行開立的扣繳憑單申報利息,但外匯交易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由於不是所得稅法規定的應扣繳得所得,銀行不會主動開立扣繳憑單,因此,投資人容易誤會此類所得不需申報,導致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依法令規定,民眾操作外幣獲利,應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反之,如果發生匯兌損失,可就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來扣抵,但每年度的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倘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是扣除不足,得於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另外,投資人如果是在境外承作外匯交易,則屬海外所得,投資人須自行檢視相關的所得資料,計入基本稅額申報。國稅局呼籲,民眾如有漏報匯兌利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盡早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需補稅外,還要面臨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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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愛戀物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