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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雲林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榮獲甲等~
2008/06/09 0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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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社大夥伴:
謝謝您們喔~這榮耀是屬於大家的~
受文者:雲林縣政府376490000A含附件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6月6日
發文字號: 台社(一) 097 0102931 L
附件:委員審查意見
主旨: 有關 貴府96年度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經本部評鑑,其結果如附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97年5月11日「教育部評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評鑑結果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本部評鑑 貴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為「甲等」,同意核給補助款20萬元,並頒發「甲等」獎牌面以資表揚,頒獎典禮擇期辦理再行通知;另請 貴府依「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計畫」第9點第(2)款規定,就有關業務承辦人員於予以嘉獎2次,其餘事項請依委員綜合意見辦理。
三、上揭所核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請 貴局依核定額度研提計畫書與經費明細表到部,俟核定後再行備據憑撥;又依前開實施計畫第9點第(6)款規定,補助款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研討及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國內外相關業務之觀摩研習,至於經費明細表請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編列與執行。
正本:雲林縣政府
副本:本部社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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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uy2007&aid=194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