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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12 01:22:33瀏覽719|回應0|推薦0 | |
(九)、中華民國以假開羅宣言竊據台灣、教育學生、欺騙媒體、欺騙社會大眾。他們還舉出1955年2月1日英國工黨國會議員索連生要求首相依據「四國元首邱吉爾、羅斯福、蔣介石、史達林共同簽字」的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邱吉爾在答覆質詢時否認《開羅宣言》有此承諾。1955年2月2日紐約時報記者Drew Middleton曾報導此事。2007年2月22日,日本國會圖書館正式將網頁上「開羅宣言經中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英國首相邱吉爾與美國總統羅斯福署名」的部分文字刪除。不過日本國會圖書館仍然不會刪除開羅宣言開宗明義就指出的「羅斯福大統領、蔣介石大元帥及邱吉爾總理大臣、與各自的軍事與外交顧問,在北非的會議終了,發出如後的聲明」等文字。 開羅會議的參與者邱吉爾說得很清楚。1955年2月1日 他被英國國會議員質詢台灣應依開羅宣言交給中國時,斷然拒絕並說:「The Declaration contains merely a statement of common purpose」這個宣言不過是中美英共同目的之聲明。邱吉爾的答詢除否認「歸還論」之外,又說「這個宣言只是共同目的之聲明」。何謂「共同目的」,邱吉爾沒給答案。但國史館館藏開羅會議記錄證明,英國立場是日本放棄滿洲、台灣、澎湖,反對「歸還」(見拙著「血統源流與國家定位」第2版第65頁)。由上可知,1943年開羅宣言中美英3國的「共同目的」確實是日本放棄台灣。 不管從開羅或波茨坦宣言都是日本放棄台灣,而波茨坦宣言時聯合國憲章已簽訂,故波茨坦宣言日本放棄台灣,就是宣佈台灣獨立。馬英九及丘宏達都承認日本降書接受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實施開羅宣言。所以,日本降書接受放棄台澎使其獨立,和舊金山和約相同。日本放棄後,台灣依聯合國憲章第77及76條獨立,是百分之百的「獨立論」於法有據。 上述聯合國憲章(1945‧6‧26)是台灣獨立的母法,2次大戰中台灣尚為日本領土時就已規定,從日本分離後(1952年4月28日 晚上10點30分舊金山和約生效時起)地位即屬獨立,台灣若非日本的就是台灣的,地位從未有一分一秒未定,姚嘉文說1945~1952台灣地位未定7年,馬英九說1950~1972未定22年,均為憑空想像。舊金山和約(1951‧9‧8)第2條b為聯合國憲章之實施細則,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適用聯合國憲章第77條b和76條b獨立,有利比亞及索馬利蘭為先例。母法既規定分離後獨立,實施細則只須規定日本放棄(台灣從日本分離)即表示台灣地位獨立,無須贅言。但因只寫放棄未說給誰,台灣人自作聰明解讀為地位未定,致和中華民國糾纏不清。有人不知台獨有聯合國憲章為母法,國際承認,反以直選總統、人民主權之事實獨立冒充法律獨立,自稱台灣已經法律獨立不必再宣佈獨立,自欺但不能欺人,其說不被國際承認,只有拖延台獨時間,甚至被鮑爾視為無主權沒獨立非國家,非常不利。 儘管台灣獨立的法源至少有12條(見2004‧11‧23【台灣日報】拙文),但仍有美人何瑞元等主張美國對台有主權或佔領權,其說暫且不論,單就美國在聯合國憲章及舊金山和約都簽了字的事實來看,依法美國不得不承認台灣法律地位獨立。但為何1945年就在聯合國憲章簽字承認台灣獨立,而且用憲法規格批准聯合國憲章的杜魯門,又在1950年提出台灣地位未定論?說穿了就是為了利益。美國若主張台灣獨立便無權插手台灣事務,若主張未定或認知台灣屬中國,則台灣才可能成為美國、中國和中華民國共同的搖錢樹!想獨立,台灣人必須自己據理力爭,別人不會替你爭權益。 乙、開羅會議效力分析:正方理由。以下分析是採眾家言論的總結整理。 1.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臺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是中國不可分割的神聖領土,這在國際社會中被廣泛接受和承認。因此,在臺灣回歸中華民國時,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擁護和支持。例如1949年8月美國國務院白皮書《美國與中國的關係》中寫道:“根據日本投降書,及日本政府按照盟軍總部1945年9月2日 指令所發表的總命令第一號,中國軍隊在美國小組的協助下,從日本人手中接收了該島(臺灣)的行政權”。同年12月23日 ,美國政府在《國務院關於臺灣政策宣傳指示》中重申:臺灣在政治上、地理上和戰略上都是中國的一部分,雖然它被日本統治了50年,“然而從歷史上來看,它是中國的。在政治上和軍事上,它是一種嚴格的中國的責任”。英國政府持同樣的立場,1949年11月11日 和14日,英國外交部次長梅修在國會下院兩次回答問題時都明確表示: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時收復臺灣,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 2.在《開羅宣言》之前的1941年12月9日 ,中國政府的《對日宣戰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條約、協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間之關係者,一律廢止”;在《開羅宣言》之後的1945年7月26日 的美、英、中《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八項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同年9月2日 ,美、英、中、法等九國代表於停泊在東京灣的美國海軍戰艦“密蘇里”號上接受日本投降。日本外相重光葵和日軍參謀總長梅津美治郎等代表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在投降書上簽字,同意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所列的全部條款,無條件地將包括臺灣在內的所掠奪的領土全部交出。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開宗明義第一條就是:日本接受“中、美、英共同簽署的、後來又有蘇聯參加的1945年7月26日 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條款。”這樣,《中國對日宣戰布告》、《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這四個文件組成了環環相扣的國際法律鏈條,明確無誤地確認了臺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證了臺灣回歸中國的國際協議具有無可否認的有效性。 3.雖然開羅宣言本身只是盟國的戰時目標,但盟國已將開羅宣言的條款加入了《波茨坦公告》當中,並經中美英三國元首確認,成為了盟國對日無條件投降所提出的條件,而日本也在9月2日 日本降書當中確認了波茨坦公告。他們認為此時中日雙方已對開羅宣言的條款達成協議,其實施自然有法理依據。而至1951年舊金山和約簽訂之時,日本早已失去台灣、朝鮮等地的主權(也有人認為《波茨坦公告》已將日本主權限於四大島內,對其殖民地已不再行使主權),因此舊金山和約當中的領土條款僅是日本放棄對當地主權的「宣示」。他們舉出,在北方四島爭議當中,即是因為前蘇聯並未在舊金山和約當中簽字,且日俄雙方尚未簽訂和平條約,因此日本得已不斷宣示北方四島主權,但這並不代表俄國並未合法擁有北方四島,因為在雅爾達協定當中,盟國早已確認俄國合法擁有北方四島的地位。中國大陸的網友則多強調開羅宣言具有法律效力。 4.《開羅宣言》當然存在,開羅宣言原件存於美國國家檔案館館藏的第59號檔案組合(RG59)。開羅宣言原文收錄在美國國務院出版的美國條約彙編,日本國會圖書館已經影印保存,網頁上也有原件掃描檔。在日本外務省所匯編的「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卷也有官方譯文。《開羅宣言》是當時中美英三國領導人共識:見「《美國對外關係文件》FRUS1943 開羅和德黑蘭」一節,有議定過程。美國國務院編輯的《美國對外關係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有掃描檔典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條甲款:條約約文依下列方法確定為作準定本:(甲)依約文所載或經參加草擬約文國家協議之程序。 5.國際法中,國際條約效力並不單看簽字與否:可參見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或《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十一條:一國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得以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國際法中,宣言甚至新聞公報都可以視為國際條約。《開羅宣言》業已經過日本降書等文件確認,而有法律效果。 6.按照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于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為何”。可見在國際法上,條約並不要求具有某一特定名稱。最初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提出《國際條約法公約》草案時,曾列舉以下名稱,如條約、公約、議定書、盟約、憲章、規約、協定或任何其他名稱,只要符合上述條件,都具有法律效力。 7.“條約”名稱的不同,只表明條約的內容、締約方式、手續、生效程式不同,就其法律性質而言都是同樣有拘束力的。美國法學家路易斯. 亨金等人在其所編《國際法—案例與資料彙編》一書中寫道:“條約是國際法義務的原則淵源。‘條約’一詞通常用以涵蓋國際法主體之間按照國際法締結的有拘束力的協定。除‘條約’以外,還有其他一系列名稱也含有國際協定的意思,其中比較常用的是:公約、協約、議定書、憲章、盟約、宣言以及條約或國際協定這種名稱本身。其他類似的名稱有:約法、規章、臨時協定、換文,有時並包括公報或協議公告。”(見該書第386頁,1987年)這裡,作者明顯地把“宣言”、“公報或協議公告”等作為條約或協定的一種形式看待。因此,《開羅宣言》不管在哪個層面上都是有效的。 8.《開羅宣言》明確規定“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當時的中國只有一個,所謂“歸還中華民國”就是歸還中國,理所當然地包括大陸和台灣在內。正如歷史所證明,兩年後即1945年8月15日 ,日本侵略者宣佈無條件投降,作為戰勝國的中華民國政府派員于10月25日在台灣省台北市主持受降儀式,宣告自即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置於中國主權之下。至此,台灣已重歸中國主權管轄。這一事實表明,歷史已按照《開羅宣言》永久地確立了一個中國原則。 9.《開羅宣言》發表前,其草稿曾經由羅斯福和丘吉爾分別進行了修改(見該書第309頁和404頁上的影印件),《宣言》的最後定稿就是在他們的修改稿基礎上制定的。1943年11月26日 下午,美國總統特別助理霍普金斯將該稿交給美駐埃及公使寇克(Kirk),並告訴他應等到通知後(12月1日 )在三國首都同時發表。這和“幾個軍事人員”有什麼關係?從會議討論內容看,三國首腦在雙邊會談中,除《宣言》已公開發表的主張外,還涉及一些充分反映個人特點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問題。例如,在會議前夕(11月21日 )美駐華大使赫爾利會晤了蔣介石,蔣說他意識到會議期間要討論政治和外交問題,他個人很欣賞民主自由,但“未來聯合國家的合作與團結在於吸收而不是消滅不同的意識形態”。 10.三國首腦及其幕僚人員無論在會前或會議期間,都就有關政治軍事問題進行了差不多長達半年的函電往返和面對面會談,最終確定了宣言的最後文本。(見《美國對外關係外交文件集》第448—449頁)必須指出,宣言前面還有一個簡短序言在過去的中譯本裏從未譯出,即“羅斯福總統、蔣介石委員長、邱吉爾首相及其隨同軍事和外交顧問已完成在北非某地的會議,特發表共同宣言如下:”這個序言對了解該文件的重要性是必不可少的。表明這絕不是一般的“新聞公報”,而是以三國首腦名義就一系列重大國際政治軍事問題發表的國際法律文書。 11.日本不管與各國怎麼簽和約,都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在日本國會圖書館的官網裡面,仍保留開羅宣言的章節,還將開羅會議中蔣介石與羅斯福會談中對天皇制的意見,做為天皇存續的依據。連未列入開羅宣言的部份都承認了,當然不會否認開羅宣言的存在。 12.二戰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方面:《日本降書》承諾要實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諾要實行《開羅宣言》,《開羅宣言》明示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45條規定:只要國家“明白同意條約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繼續有效”,或者“已默認條約之效力或條約之繼續或施行”,就不得認為“條約失效、終止、退出或停止施行”。《開羅宣言》從來被三國所確認,無論就形式或內容都具有廣義的國際條約的性質。事實上《開羅宣言》應該是有效的。 13.《中日和約》第十條指出台灣澎湖等地人民均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台灣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中日和約》換文照會第一號指出中華民國有效控制的領土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中華民國有效控制台澎,那麼台灣主權即為中華民國所有。中華民國與日本是簽《中日和約》不是簽《舊金山和約》。而不管《中日和約》或是《舊金山和約》都是默認與實踐《波茨坦宣言》和《開羅宣言》的承諾,而非否定。 14. 根據丘宏達教授於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投書媒體:『美國國務院所出版的《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彙編》一書中,將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列入,可見這兩個文件是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文件。再者,常設國際法院在 一九三三年四月十五日 對東格陵蘭島的判決中指出,一國外交部長對於外國公使在其職務範圍內的答覆,應拘束其本國。一國外長的話就可在法律上拘束該國,則開羅宣言為三國的總統或總理正式發表的宣言,在法律上對簽署國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而開羅宣言收錄在美國國務院「一七七六至一九四九年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第三冊! 15. 按照國際法,一國因發生革命導致舊政府被推翻,新政府成立,後者當然繼承舊政府行使的一切主權和權力。歷史上例如拿破侖二世政府被推翻後,“並不使法國的主權有所改變,其繼任政府仍然是國家主權的代表”。在涉及台灣地位問題上,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進一步肯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的歷史事實和法律地位。這就再次證明,從1943年《開羅宣言》發表以來,包括台灣在內的一個中國原則如影隨形,揮之不去。 16.根據台灣中央文物供應社於一九八零年出版的《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戰時期》〔秦孝儀主編〕所載,現正存藏在「總統府」檔案室的這份文件,摘錄如下: 在開羅會議時〔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下午三時半〕,英國代表主張將「公報」中之台灣等地歸還中國的字樣,改為「當然由日本放棄」。 『英外次賈德幹〔SIR ALEXANDER CADOGAN〕謂:此項修改之擬議,蓋英國會或將質詢英政府,為何關於其他被佔領地區並未說明歸還何國,獨於滿洲、台灣等,則聲明歸還中國,上述各地固屬中國,但殊不必明言耳。英外相艾登在場,未發一言。王秘書長謂如此修改,不但中國不贊成,世界其他各國亦將發生懷疑,「必須由日本放棄」固矣,然日本放之後,歸屬何國,如不明言,轉滋疑惑。世界人士均知此次大戰,由於日本侵略我東北而起。而吾人作戰之目的,亦即在貫徹反侵略意義,苟其如此含糊,則中國人民乃至世界人民均將疑惑不解,故中國方面對此段修改之文字,礙難接受。賈德幹又謂,本句之上文已曾說明「日本由中國攫去之土地」,則日本放棄後當然歸屬中國,不必明言。王秘書長謂:措詞果如此含糊,則會議公報將毫無意義,且將完全喪失其價值。在閣下之意,因不言而喻應歸中國,但外國人士對於東北、台灣等地,嘗有各種離奇之言論與主張,想閣下亦當有所聞悉。故如不明言歸還中國,則吾聯合國共同作戰,反對侵略之目標,太不明顯,故主張維持原草案字句。哈立曼大使表示贊成王秘書長之意見,並謂吾人如措詞含糊,則世界各國對吾聯合國一向揭櫫之原則,將不置信,被主張維持原文,並建議將該段末句「日本以武力或侵略野心所征服之土地,一概須使其脫離其掌握」,投置在第三段之後,另立為一段,其餘則一切照原案不動。王秘書長對哈立曼大使之建議,當即表示贊成。賈德幹次長謂此一建議雖比較略好,但仍未能解除其顧慮。討論結果,中美兩方主張不改,故維持原草案。』 其實,由日本學者若林正丈、劉進慶、松永正義編寫的《台灣百科》一書〔日本許多大學的相關科系仍將之當作是有關台灣問題的參考書〕中就指出,「一九四五年,日本的戰敗而終止了對台灣的統治,台灣便根據一九四三年的開羅宣言而回到中國的版圖」。而且,書中一個小節的題目,就是「回歸祖國」。這對那些不甘心將台灣交還中國而製造「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日本軍國主義者,也不啻是一記響亮的耳光。本文作者:富權 17.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Truman)針對台灣問題發表了以下聲明: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S. Truman)針對台灣問題發表了以下聲明:1943年12月1日 在開羅的聯合宣言中,美國總統、英國首相和中國主席聲明他們的目的是:凡屬日本從中國攫取的領土,諸如台灣,應歸還中華民國。美國是1945年7月26日 波茨坦宣言的簽署國。該宣言宣布開羅宣言所載各款應予執行⋯遵照這兩個宣言,台灣交回蔣委員長,過去四年來,美國和其他盟國接受了中國對該島行使權利的解釋。〈中日和平條約的簽訂與中華民國對台主權的確定〉頁3。 叁、對日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舊金山和約)之爭議: 部分人士延續開羅宣言及波茲坦宣言的爭議條文後,太平洋戰爭終止之和平條約的,1951年9月8日 舊金山合約,則為日本與48國,聯合簽署的多邊條約。舊金山和約產生的影響,是另一個延伸的1952年4月28日 簽訂中日和約雙邊條約的爭執議題,為求主題完整性,不至於離題太遠過於龐雜。本文僅就舊金山和約概略提一下,因截稿時間有限,因此略過波茲坦宣言、中日和約原文內容上爭議之探討。但仍能在文中串通全文意旨。由於原文較多不利全刊於文中,止例舉“第2條領土放棄”原文:(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中譯:(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器與請求權)。限於主題範圍亦不再另做詳細分析。 中國時報 2009.04.27 紀念中日合約 呂秀蓮籲總統宣示兩個中國 中央社 總統馬英九明天將為台北賓館重現「中日合約」簽約場景揭幕,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說,呼籲馬總統藉此機會,宣布「兩個中國」的基本國策。 呂秀蓮上午主持「從台北和約談台灣主權座談會」,與談者包括前考試院長姚嘉文等人。呂秀蓮說,1952年4月28日 在台北賓館簽訂的「中日合約」,應改為「台北合約」最為適當,而這項合約對台灣主權和定位有關鍵性影響,值得深入探討。 呂秀蓮說,中華民國一直主張因為開羅宣言,日本戰敗後應把台灣和澎湖還給中華民國。但事實上1951年舊金山會議時,聯合國憲章已經生效6年,與會各國代表不可能違背聯合國憲章住民自決精神,讓日本戰敗國有權力把台澎決定還給誰。 因此,她表示,也不能因為日本在台北和中華民國簽訂「台北合約(中日合約)」,扭曲、擴大成是日本把台澎交給中華民國。 呂秀蓮說,由於「台北合約(中日合約)」是舊金山合約的延伸,明天馬總統為台北賓館重現當年簽約場景揭幕,也等於是正式推翻開羅宣言,國民黨政府必須下令所有教科書在最短時間重新修訂,同時鄭重道歉。 她也據此指出,過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根據開羅宣言擁有台灣的論據,也蕩然無存。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10月1日 建政,而「台北和約(中日合約)」是1952年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繼承台灣,也徹底切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的任何主張。 呂秀蓮說,策劃台北賓館重現「台北合約(中日合約)」場景的國史館長林滿紅的主張,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大陸,而1952年因為台北合約,和台灣結合的中華民國,則是另外一個國家,如果馬總統可藉此場合大膽宣稱國民黨政府的基本國策是「兩個中國」,她給予高度肯定。 呂秀蓮表示,儘管民進黨主張一中一台,但馬總統如果明天坦然嚴正主張「兩個中國」,那將來朝野兩黨,只要針對國號做內部協商,問題就好辦了。980427 一、此項爭議之說先看下文報導: 舊金山合約在討論到台灣戰後安排的國際文件中,主要有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 的「開羅聲明」、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的「波茲坦宣告Proclamation Defining Terms for Japanese Surrender」、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以及 一九五二年八月五日 生效的「日華和約」。 在這其中,由於「開羅聲明」、以及「波茲坦宣告」發出時日本尚未宣布投降(日本於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 無條件投降),所以這兩個文件,只能算是同盟國(參加開羅會議的美、英、中。參加波茲坦會議的美、英、蘇)對日戰爭的意圖表達,對日本並不具有國際法的約束力。這一切都要在「舊金山和約」生效時才算最終定案,所以關鍵是看「舊金山和約」寫了什麼。 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宣布放棄對台灣和澎湖的權利、權原、及請求權(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由於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的簽署國,在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簽訂的「日華和約」中(「舊金山和約」於當天正式生效),日本再度表示「⋯⋯在舊金山合約第二條下,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島的所有權利、權原與請求權(It is recognis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日放棄對台主權,但未提及轉讓給誰 在這裏日本只說放棄對台主權,但並未提到向誰放棄。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之簽署國。同時在「舊金山和約」中也有另外的條文明示「中國」的權利(第二十一條),所以日本並未將對台主權轉讓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很明顯的。 在「日華和約」簽訂時,因為「舊金山和約」已經生效,所以日本不能將已經在「舊金山和約」中放棄的領土,在「日華和約」中『再度』放棄一次,這也是日本在「日華和約」中採依照「舊金山和約」來進行宣示。換句話說,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宣布放棄對台的所有權,但是並未表明向誰放棄,既然已經放棄對台所有權,日本也沒有權利說台灣是誰的領土。這是「台灣地位未定論」的法理基礎,同時也規範了日後日本在有關對台地位的作法。 在日本於一九七二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交公報中,有關台灣的部分列在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領土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立場表示理解與尊重,同時在波茲坦宣言告第八條下堅定維持其立場(3.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iterates that Taiwan is an inalienable part of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fully understands and respects this stand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t firmly maintains its stand under Article 8 of the Postsdam Proclamation)」。 在此日本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立場的意見是「理解與尊重」,而未表示同意。由於在「舊金山和約」中日本已經放棄對台主權,所以日本無法對一個不是他領土之地方表達歸屬意見。「舊金山和約」仍然規範了日本在日中建交時,有關台灣問題的作法。 至於另一個問題,是這款牽涉到「波茲坦宣告」,而「波茲坦宣告」第八條的原文是:「開羅宣言之條款應予履行,且日本國的主權侷限在本洲、北海道、九洲、四國以及我們(其他同盟國)所決定之諸小島。((8) 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and Japanese sovereignty shall be limited to the islands of Honshu, Hokkaido, Kyushu, Shikoku and such minor islands as we determine.)」。因此,「日中建交公報」是否而與「開羅宣言」有關呢? 針對這個問題,由於日本在「日中建交公報」的用語是「要在波茲坦宣言告第八條下堅定維持其立場」,但並沒有提到是什麼立場,重點是日本的作為不能超出波茲坦宣告第八條的範圍,也沒有提到要做到什麼程度才算堅定維持其立場。由於日本在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舊金山和約」生效時就已經宣布放棄對台主權,那麼在一九七二年九月日本與中國建交時,日本是無法對一個已經放棄的區域(台灣),再宣布該區域是誰的領土。 正因為「舊金山和約」的規範之故,即使在一九七二年日中建交後,日本官方仍避免對台灣國際地位等問題發表看法,所以日本官方對台灣是沒有「一中政策」的。日本的「一中政策」指的是誰代表中國,即所謂「中國代表權」問題,可在「日中建交公報」第二款中看到。所以當台灣傳媒誤解全世界國家的對台政策,都有個「一中政策」,因此不加區別的將日本對台種種的不友善措施,解釋為是「一中政策」的後果,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同時台灣也必須時刻提醒日本外務官僚這項事實,如同台灣駐美官員在每個新政府上任時,都會利用國會對官員任命的聽證會上,藉由議員的詢問中再度提醒新任官員有「六大保證Six Assurance」,或其他重要文件的存在一樣。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尼克森與季辛吉主導的美中交往完全將日本矇在鼓裡,尼克森總統在1971年的宣布不僅使日本感覺被出賣,導致日本由於擔心被美中聯手孤立,所以迅速向北京靠攏而在一九七二年九月快速與中國建交。但即使在這樣的情形下,「日中建交公報」也並未導致日本在台灣問題向中方的全面傾斜。除了日本有「舊金山和約」為靠山外,中國在當時是基於什麼理由接受這樣的條件?如能中方的思考理路有基本了解,相信不論是對「一中政策」的研究,還是對其他國家的遊說,都會很有幫助。 最後,關於國內呼籲訂定日本版的「台灣關係法」呼聲,正因為「舊金山和約」給日本一個不需對台灣問題發表意見的保護傘,所以日本對台沒有「一中政策」,也不需要對台灣的未來發言,因此在催生一個符合台灣期待的「台灣關係法」的過程中,要避免因其與「舊金山和約」互相衝突的情形下,導致日本在中國施壓後被迫宣布「一中政策」以為平衡。這種後果是我們絕不願意看到的。因此要提升對日關係的關鍵,我們可能還是要對「舊金山和約」下苦工吧。賴怡忠,台灣日報「國際現場」專欄 二、部分人士提出爭議的報導: 1. 舊金山和約 台灣國出生證明書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與美國等總計五十二個國家在舊金山簽訂舊金山和約,美國與日本握手言和。於是在和約生效當天(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九日)美國結束軍事占領,日本恢復獨立。因此,蔣介石總帥自舊金山和約生效日起,也就喪失了對台灣軍事占領的合法權力。 舊金山和約還規定「日本國放棄(renounces)對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利。」日本不是不知道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已成立,可是就不把台灣放棄給這個國家。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擁有台灣的主權,實在荒謬。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的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日本與中華民國訂和約,該和約的對象就是中華民國,可是其第二條也只說明日本放棄台灣,而沒說放棄給中華民國。當時中華民國已經失去廣大的領土,只占領台灣,而日本竟不把台灣放棄給中華民國!中華民國有什麼理由可以繼續占有台灣呢?現在國際社會已普遍認為中華民國已然死亡,可是還有不少人認為中華民國還在,而且還在台灣,實在有夠離譜。 舊金山和約使台灣主權無所屬,台灣主權既無所屬,當然屬於全體台灣住民。所以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 台灣已法定地享有台灣的主權,只是台灣人自己不知道而已。李雄揮(作者為台灣東社社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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