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以中芯國際執行長張汝京未經許可投資大陸設廠為由,罰他新台幣500萬元,並停止投資大陸行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15)日判決經濟部敗訴,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經濟部長陳瑞隆表示,無法接受高等行政法院這項判決,「一定要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張汝京雖擔任中芯上海公司負責人,但持股不到1%,不算投資,判決張汝京勝訴。 此判例一開,經濟部之前以相同理由,判定和艦負責人徐建華違規投資大陸也面臨衝擊。本案是經濟部對違法登陸投資者開罰,第一件遭撤銷的案件;如果最高行政法院支持這項見解,經濟部對類似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投資大陸行為的管制,將受到影響。 張汝京主張,他已於94年辭去開曼中芯公司的董事長,僅為發起人,並非主要投資者,他擁有的只是開曼中芯公司發起人的原始股而已,所占開曼中芯公司股數比例低於0.5%,並非公司主要投資人。 張汝京強調,他迄今沒有持有中芯上海公司任何股份。經濟部誤以開曼中芯公司的投資行為,是他個人投資或他所能支配控制的投資,對他作的處分有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張汝京持有開曼中芯公司部分股份,開曼中芯公司也確實持有中芯上海公司的百分之百股權,但經濟部不能直接下判斷說,張汝京未經許可在大陸投資,並認定開曼中芯公司投資中芯上海公司,就是張汝京的個人投資行為。 經濟部投審會官員證實,國內資金透過第三地違規轉赴大陸投資的「偷跑」案例頻傳,查緝不易,經濟部有不少判處違規登陸的處罰案例,是以擔任大陸公司負責人,據此推估投資大陸。 包括張汝京及和艦董事長徐建華,經濟部均是據此推估兩人資大陸並開罰,此判例一開,將衝擊經濟部過去的很多懲處案。 投審會副執行秘書張銘斌表示,目前尚未收到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無法評論中芯半導體執行長張汝京勝訴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無法接受,經濟部一定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投審會前年以張汝京違規赴大陸投資晶圓廠,開出500萬元重罰,並限期六個月撤資。張汝京不服提出上訴,早前高等行政法院初審判決張汝京敗訴,但他提起上訴,昨天高等行政法院推翻了初審判決結果,判決張汝京勝訴。 張銘斌說,依兩岸條例規定,國人赴大陸投資都必須向投審會申請核准,張汝京投資大陸時仍擁有台灣戶籍,依規定也要提出申請。 【2007/03/16 經濟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