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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9 02:47:47瀏覽30|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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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現行私立大專院校受到少子化影響如此之大,終須轉型或退場。但造成此一結果之因,並非絕大多數私立大專院校不努力辦學,而是政府自1994年教改以來廣設高中大學,並且這期間政府怠忽高教政策,未能提前考慮國家出生人口因素來調配高教經營規模所致。如果政府能夠在過去的高教政策中合理規劃招生人數、調配高教規模、配置高教資源,自然不會造成現今高教如此困境而無法解決。此外,台灣高教競爭力排名連年下降,並非私立大專院校所造成。但該法案之立法要旨,卻揭示係因要改善高教教育品質,解決高教數量過剩以及招生不足,以協助、鼓勵大專院校轉型退場所為,此言實對私立大專院校不公平。 其次:既然本法旨在協助鼓勵大學自願轉型、退場或對於辦學績效不佳之大專院校加強監督管制機制。那麼就應該必須要有上述之鼓勵協助(積極性)和監督機制(消極性)。但條例第七條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除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果外,均只有監督機制而未見鼓勵協助,這對於已然低聲悲鳴許久的私立高教,真是情何以堪。 復次:本法案的目的其實就是要減少私立大專院校的數量,以因應持續少子化的衝擊,避免大家都招不到學生。然而,任何政策法案都必須要能夠在現場實踐執行。觀之本法第十六條,排除了私立學校法第七十四條校產捐公的規定,無任何強制懲處就要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自行了斷甘願退場,這是可能的嗎?想必不是容易之事。「徒善不足以爲政,徒法不能以自行」,難道是要私立大專院校董事會學習「功德台灣」?雖然,當前社會輿論和高教工會,均期待私立學校係捐資興學,同時私立大學校院在辦學過程有接受政府獎補助款。因此,宜回歸教育公共化的性質推動。然而,事實是決定私立大學校院是否退場轉型的決策權,在私校董事會手上,若非走到被政府強制退場的地步,恐怕是沒有董事會會自願退場的,甚至會故意拖延,而這樣漫長的過程,只會使得學校、學生、教師的權利受到無以回覆的損害。 最後:本條例一直被政府列為「誘因」的五十億轉型、退場基金,一則補助學生所需補救教學、住宿交通、支援教學等;二則融資給學校退場及教職員優退資遣之費用。但學校處理完校產後,要歸還基金,這樣的法案其執行性可能嗎? 總之,因為少子化的衝擊以及過去高等教育政策錯誤的結果,使得現行台灣大專院校機營困難,國際競爭力下滑,確實是事實。此時提出大專院校轉型與退場條例,確實有其必要性,並也符合社會輿論的期待。只是該條例僅是要私立大學校院獨自承擔代價而自我了斷,卻排除公立大專校院,其受政府補助卻不需要擔心轉型、退場,誠然不公。因此,在思考當前臺灣高教困境解決之道,以及未來招生困難之時,政府應該不分公、私立一起考慮。並且除了加強監督管制之外,更要增列鼓勵和協助的機制,同時也要在條例中明列有讓被政府要求強制解散清算的學校,應有的行政、司法救濟管道,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 【中央網路報】
來自: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129/24790642.html 火鍋推薦 台北 汐止 麻辣火鍋 彰化 燒烤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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