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減輕有維生設備用電需求之身障家庭經濟壓力,內政部委託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代辦「101年度代辦居家身心障礙者維生設備用電補助計畫」,其申請資格、補助項目及應備文件說明如下,請有需求的身心障礙朋友於受理期間提出申請(逾期將不予受理)。
一、 申請對象(三項條件均需同時符合):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 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居家護理所開立設備證明書影本。
- 實際已在使用各項用電維生器材之身心障礙者。
二、補助項目:
1.呼吸器2.氧氣製造機;3.血氧監測儀;4.咳嗽(痰)機;5.抽痰機;6.冷氣機
◎手指型(電池型)血氧監測儀不予補助。
三、補助金額
- 呼吸器:補助64度用電
- 氧氣製造機:補助238度用電
- 血氧監測儀:補助22度用電
- 咳嗽(痰)機:補助2度用電
- 抽痰機:補助6度用電
- 冷氣機:補助264度用電
(經內政部配合台灣電力公司電費調整方案修正補助金額:101年1到5月每月每度補助3元;6到11月每月每度補助3.53元;12月每月補助4.06元。單一補助項目小計後四捨五入)
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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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月補助度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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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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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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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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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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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製造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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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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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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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氧監測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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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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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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咳嗽(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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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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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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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痰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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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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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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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氣機(限5-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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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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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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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冷氣機項目之注意事項:
- 冷氣機電費僅補助5至10月。
- 限以下資格之身心障礙者申請:
(1)因神經系統、皮膚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功能喪失,經醫事專業人員診斷需使 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正常體溫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領有重大傷病卡之外胚層發育不良症(無汗症)、遺傳性表皮分解水皰症(泡泡龍)、魚鱗癬症者,經醫師診斷需使用冷氣調節室溫方能維持正常體溫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 診斷證明需註明「因神經系統(皮膚相關構造)嚴重損傷導致身體排汗功能喪失,故需冷氣調節室溫」等字樣。
四、申請時間(整年度申請乙次):
◎申請期間為101年6月18日至10月1日。*逾時將不予受理。(以郵戳為憑)
五、申請方式:
採個人申請制,請有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或家屬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郵寄至罕見疾病基金會提出申請。
六、應備文件 :
- 101年度居家身心障礙者用電補助申請表
-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應為有效期限內或不需重新鑑定)
- 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居家護理所開立設備證明書影本
(1)限定2年(100、101年)內開立,並應註明需使用前述維生設備。
(2)本項僅需首次申請或先前提供之診斷證明已逾兩年者檢附。
(3)已申請過者,如有新增申請設備,仍須檢附該項設備之診斷證明影本。
(4)若當月住院日期數累積超過15日者,須扣除當月補助款項;出院後檢附出院證明文件經審核無誤者,自出院當日起恢復補助。
4.居家使用申請設備之照片
(1)本項僅需首次申請時檢附,且申請設備及申請者須同時入鏡。
(2)已申請過者,如有新增申請設備,仍須檢附該項設備之照片。
5.存摺封面影本
(帳戶以申請者「本人」為限,以郵局存簿為佳)
七、洽詢方式:
- 財團法人罕見疾病基金會
- 地址:104台北市長春路20號6樓
- 電話:(02)2521-0717 轉 170、171 病患服務組
八、注意事項:
- 審查文件如查有填寫不實、缺件或逾時申請者,本會將不受理申請。
- 身心障礙者若於申請期間前過世,因牽涉民法上財產繼承權之問題,故不予受理申請。
- 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之身心障礙者,如於審核期間死亡,得追溯核給符合補助資格期間之補助款。
- 本計畫因屬政策性補助案,故每年度申請時間、補助金額或承辦單位等資訊應依內政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