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0/06 14:31:37瀏覽171|回應0|推薦4 | |
國務機要費案,總統陳水扁將相關證據核定為國家機密,五日為台北地院裁定核定違法,成為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以來,首件為司法機關裁定核定違法的案例。 裁定理由更舉美國「水門案」為例,遇總統職權行使是否違法爭議,且有礙訴訟進行之虞時,司法應有審查的權限,才能維繫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體制。 合議庭在裁定書中指出,大法官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文,固然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但解釋理由書也明示:「惟源自於行政權固有權能的『國家機密特權』,乃行政權之一部,該行政特權並非憲法上的絕對權力,不僅應依法行使,亦應受立法機關所制定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等規定限制,非可恣意任為,更須受司法機關之審查。」 「否則,不啻總統可據此行政特權的行使,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即可遂行干擾任何司法案件的審理,恣意侵害司法審判權,顯不符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基本原則,而有違六二七號解釋宏旨。」 裁定理由書說,民主法治國家,政府資訊應依法公開,國家機密的核定,是限制資訊的公開,有侵害人民知的權利之虞,自須謹慎將事,並受憲法第廿三條節制,核定範圍應受法律規範。 而本案六項外交工作資訊或相關書證、資訊,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曾為本案審理爭點。為免爭議且求慎重,曾函詢總統府有關扣案等相關證卷是否為機密等情形,總統府不僅未正面回覆,截至今年一月廿二日前,也未將該六項外交工作資訊核定為國家機密。 今年六月十五日公布六二七號解釋文後,聲請人也未依解釋意旨,立即改核定為國家機密,反而在馬永成、林德訓最後審理階段,即將在九月七日、十四日訂期辯論終結之際,總統府祕書長才以函文表示已補核定機密,所為核定是否如聲請意旨所言是基於「為避免國家機密資訊於審判庭揭露,危害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目的,顯有疑義。 綜合以觀,陳水扁的核定行為,純屬為隱瞞馬永成、林德訓二被告的行政疏失,甚至違法行為,及意圖掩飾被告等人被訴犯罪的不名譽行為,且是逾越國家機密保護法明定的「必要之最小範圍」,其核定行為不具適法性,屬具有違法瑕疵的行政處分無疑。 況且就本案而言,又以他人發票為之,客觀上根本無從知悉實際交易行為人和內容,實難據以窺知有何國家安全資訊,應不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核定之列。 有關發還吳淑珍四被告等人之供述證據部分,都是調查或偵訊筆錄,是偵查卷宗一部分,並非陳水扁或總統府所有而經檢察官扣押之物,聲請發還筆錄於法無據。 至於涉及相關外交工作的相關證物部分,聲請人在檢察官扣押證物之初,未曾爭執不得扣押,且在檢察官扣押後,也未依刑訴法聲請法院撤銷,等到移送法院審理數月之後,才指摘檢察官扣押處分有瑕疵,不無干擾訴訟進行之疑,聲請發還無理由。 http://news.pchome.com.tw/politics/chinatimes/20071006/index-20071006032898240300.html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