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局一直被黑道操控,司法監督早己合法啟動:
最高法院87 年台上字第4025 號判決,對於違法監聽所取得之證據是否應該排除指出:『刑事訴訟的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目的應合法純潔,公正公平,以保障人權,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若容許該項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而有害公平正義時,因已違反憲法第8 條、第16 條所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等旨意,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始為我國刑事審判對違法取證採行證據排除立下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