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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現在面對的三大嚴重問題
2008/12/25 15:54:27瀏覽529|回應2|推薦9

李慶安事件分析:

(一)事實

1:先生為余紹逖,是李慶安於美國馬里蘭大學攻讀碩士學位時認識。兩

人於1984年結婚,同年6月夫婦倆就在美國置產買房子。隔年她取得綠

卡(永久居留權),並在1991年時成為美國公民。


2:美國馬里蘭大學傳播碩士,1984年進入華視,1994年擔任台北市議員.

1998年起連任多屆立法委員至今.


3:李慶安則再次強調,1994即民國八十三年擔任台北市議員時就喪失美

國國籍.


4:美方回函,指李慶安為美國公民,「且並無喪失美國國籍之紀錄。」


5:李慶安昨天坦承美方回函有她的名字,但辯稱美方回函非最終結果,

「國籍案還在審理中」。

(二)傳言

1:壹周刊再次提出新證據,李慶安曾經在2000年向美國申請換發護照
2:李慶安秀出中華民國護照上的美國簽證

(三)質疑2-2及1-4,5

1:在美國,結婚後可改冠夫姓.甚至成為美國公民時,連名字都可改.是以李

慶安美國護照上的名字可以跟中華民國護照上的名字完全不一樣.可是

這樣立法院報給美國的李慶安,美國應該查不到.所以李慶安美國護照上

的名字應該就是李慶安.可是這樣問題又來了,李慶安中華民國護照上的

美國簽證是怎麼回事?根據美國移民法簽證申請表上會問你,是否曾經為

美國公民.莫非作假?

2:根據美方回函「且並無喪失美國國籍之紀錄。」,也就是說從來就沒有

申請放棄.可是李慶安又說[國籍案還在審理中],既然沒有申請那來審理?


(四)法律層面解說

美國國籍法:

1:美國公民只要在其他國家擔任公職,就會「被動喪失」美國公民資格

[13][14]。
---------但只是失去資格,國籍仍在,就像褫奪公權,但無法申請護照.

2:美國國務院官員指出,美國公民若要放棄國籍,必須前往美國大使館

或領事館,在官員面前宣誓放棄。即使取得其他國家國籍或者宣誓為其

他政府任職,仍然必須完成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否則美國國籍不會自

動喪失.


--------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必須走完,因為避免犯罪者藉由放棄國籍,逃

避法律制裁.很顯然李慶安被動喪失了美國公民資格,但仍擁有美國國籍.

台灣國籍法(見附件):

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

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

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很明顯李慶安不在排除名單內,所以自從1994擔任台北市議

員時就違反國籍法.


(五)李慶安現在面對的三大嚴重問題


1:美國稅法

美國公民,不管你在天涯海角,所有所得都要繳稅.違反美國稅法視情節輕

重,可處以一至數倍罰款甚至坐牢.

狀況一:
李慶安一直誠實繳稅到2008四月十五報稅日,所以她一直都知道自己還

是美國公民,但是為規避[被動喪失]美國公民資格,李慶安一定使用其他

名目來申報所得.

狀況二
李慶安一直誠實繳稅到1994四月十五報稅日後,她認為自己已不是是美

國公民,就不再繳納美國稅.但是從壹周刊再次提出新證據,李慶安曾

經在2000年向美國申請換發護照,則顯示不管美國政府或李慶安本人,

都認為李慶安的美國籍仍有效.所以從1994到2008的台灣所得,累積下

來要補繳的稅,將是天文數字,甚至還可能坐美國牢,這一點因為實在

是太嚴重,我相信聰明如李慶安,應該不敢存僥倖.

2:台灣國籍法---就是繳回從政所得,及去職.

3:偽造文書---有可能在簽證申請表,中選會資格審查,美國稅表作假.在美

國偽造文書可是相當嚴重的罪.


(六)至於道德方面

1:不論現在仍擁有,或曾經擁有美國國籍,在1994擔任台北市議員,或199

8起連任多屆立法委員後一年內,沒有主動做放棄美國國籍的動作後,

都已不用爭論.就是違反誠信原則.

2:被踢爆後,甚至美國回函,鐵證如山時,仍睜眼說瞎話,硬柪.那這個人的

其他事,是不還有很多假的呢?


附件

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

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

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

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

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

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

,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

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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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js2008&aid=250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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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刀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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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激賞~
2008/12/30 22:48
版主對問題釐清至此種程度 台灣所有的傳播媒介是應該蒙塵了

相信花了相當多的時間來彙整並比較資訊 請容許在下轉貼引用


歸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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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放棄國籍的意願
2008/12/28 04:06

如果李慶安在就任第一次市議員後,有使用或更新美國護照,她顯然要為她的不誠實,承擔一切嚴重後果。依美國釋憲,「意願」是放棄國籍的「必要」條件。

如果不是,則可能只是程序有瑕疵,後果就差多了。請看本人部落格所寫的觀點,不在此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