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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15:54:27瀏覽529|回應2|推薦9 | |
李慶安事件分析: (一)事實 1:先生為余紹逖,是李慶安於美國馬里蘭大學攻讀碩士學位時認識。兩 人於1984年結婚,同年6月夫婦倆就在美國置產買房子。隔年她取得綠 卡(永久居留權),並在1991年時成為美國公民。
1998年起連任多屆立法委員至今.
國國籍.
「國籍案還在審理中」。 (二)傳言 1:壹周刊再次提出新證據,李慶安曾經在2000年向美國申請換發護照 (三)質疑2-2及1-4,5 1:在美國,結婚後可改冠夫姓.甚至成為美國公民時,連名字都可改.是以李 慶安美國護照上的名字可以跟中華民國護照上的名字完全不一樣.可是 這樣立法院報給美國的李慶安,美國應該查不到.所以李慶安美國護照上 的名字應該就是李慶安.可是這樣問題又來了,李慶安中華民國護照上的 美國簽證是怎麼回事?根據美國移民法簽證申請表上會問你,是否曾經為 美國公民.莫非作假? 2:根據美方回函「且並無喪失美國國籍之紀錄。」,也就是說從來就沒有 申請放棄.可是李慶安又說[國籍案還在審理中],既然沒有申請那來審理?
美國國籍法: 1:美國公民只要在其他國家擔任公職,就會「被動喪失」美國公民資格 [13][14]。 2:美國國務院官員指出,美國公民若要放棄國籍,必須前往美國大使館 或領事館,在官員面前宣誓放棄。即使取得其他國家國籍或者宣誓為其 他政府任職,仍然必須完成放棄國籍的法定程序,否則美國國籍不會自 動喪失.
避法律制裁.很顯然李慶安被動喪失了美國公民資格,但仍擁有美國國籍. 台灣國籍法(見附件): 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 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 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員時就違反國籍法.
美國公民,不管你在天涯海角,所有所得都要繳稅.違反美國稅法視情節輕 重,可處以一至數倍罰款甚至坐牢. 狀況一: 是美國公民,但是為規避[被動喪失]美國公民資格,李慶安一定使用其他 名目來申報所得. 狀況二 國公民,就不再繳納美國稅.但是從壹周刊再次提出新證據,李慶安曾 經在2000年向美國申請換發護照,則顯示不管美國政府或李慶安本人, 都認為李慶安的美國籍仍有效.所以從1994到2008的台灣所得,累積下 來要補繳的稅,將是天文數字,甚至還可能坐美國牢,這一點因為實在 是太嚴重,我相信聰明如李慶安,應該不敢存僥倖. 2:台灣國籍法---就是繳回從政所得,及去職. 3:偽造文書---有可能在簽證申請表,中選會資格審查,美國稅表作假.在美 國偽造文書可是相當嚴重的罪.
1:不論現在仍擁有,或曾經擁有美國國籍,在1994擔任台北市議員,或199 8起連任多屆立法委員後一年內,沒有主動做放棄美國國籍的動作後, 都已不用爭論.就是違反誠信原則. 2:被踢爆後,甚至美國回函,鐵證如山時,仍睜眼說瞎話,硬柪.那這個人的 其他事,是不還有很多假的呢?
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 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 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 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 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 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 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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