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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3 15:18:18瀏覽490|回應0|推薦2 | |
股友們,只是一個善意的提醒,要保命,快逃開! 如果,一個上市公司被證明是透過賄賂( 公司出錢 )而得到某些利益,這個上市公司可以保有那些利益嗎? 如果,賄賂是董事會批准的行為,而造成了損害,董事會成員對於所有股票擁有人,是否有法律責任及賠償義務? 如果,是大股東個人行為,那大股東是私自挪用公款或是自掏腰包( 我很懷疑那些老狐狸,會拿自己的錢替所有股票擁有人做事.) 在法律上有什麼差別? 對公司的損害程度有什麼不同? 如果,犯罪行為促使上市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股票擁有人是否可以對董事會或大股東個人要求賠償? 說真的,良心建議, 如果我是辜,馬,蔡我一定開始盡量出脫手上資產,股票,換成現金轉到海外,逃避求償. 如果我是一般股票擁有人,我一定馬上賣出我的股票,賣的快還有好價錢,慢了,只好聽天由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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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