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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不了的悲慘世界、呼籲嚴格管制捕獸夾
2013/01/21 18:44:45瀏覽1913|回應0|推薦5

•時間:九十八年五月廿二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貴賓室(濟南路一段3-1號)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丁守中國會辦公室
•主持人:立法院丁守中委員
•出席人員:

內政部警政署謝副署長秀能
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李副處長春進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李副局長桃生
關懷生命協會林常務理事雅哲
關懷生命協會張執行常務理事章得
動物台灣鄭監事淑娥
台灣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黃總幹事璧珠
名作家朱天心女士
動物代表:三腳貓、三腳狗


•會議說明:

  丁守中委員近日接獲「關懷生命協會」、「動物台灣」與「台中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等動物保育團體的陳情,表示非人道的捕獸夾殘害動物的事件頻傳,不僅在國家公園可能傷及其他保育類動物,甚至連人類都可能誤踩,造成重傷。由於利用捕獸夾獵捕動物,常會引發感染或併發症,致死率極高,英、美等先進國家早已明文禁止使用。

  丁守中指出,台灣目前已有七大國家公園,其中又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的旅客遊覽量最大,每每都是外國觀光客來到台灣第一指名的景點。連在禁止捕捉動物的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登山客亦經常發現捕獸夾的存在。

  在台灣,捕獸夾已經成為名符其實的台灣動物的頭號殺手,只要走進山林的獵區範圍,就會看到人類為了獵捕野生動物而設置的捕獸器具。丁守中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捕獸夾無法區別掉進陷阱的動物,不僅時常誤傷寵物或家禽,甚至禍及保育類的野生動物。根據《台灣動物之聲》刊物的統計資料顯示,台灣至少有超過300萬具捕獸夾,甚至連珍貴的保育類動物「台灣黑熊」,都有高達近二分之一,是失去腳趾或整個腳掌的「殘障熊」。

  丁守中表示,雖然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狩獵動物,但是在國家公園的生態保護區內竟然出現了具有強大殺傷力的捕獸夾,實在是令台灣的國際形象蒙羞!另外,根據「動物保育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之規定,捕捉動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夾,否則主管機關得各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以及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丁守中認為雖然法律已有明文規範,但是「動物保護法」的主管單位是農委會畜牧處,「野生動物保育法」是農委會林務局,在組織上並無一個專責動物相關權益保護的單位,更何況農委會畜牧處與農委會林務局負責查緝違法使用捕獸夾的人力有限,若無警方的協助查緝販售管道,確實無法全面查緝並杜絕捕獸夾設置的問題。

  保育團體指出,德國與瑞士目前已全面禁止使用捕獸夾,歐盟自1995年起也全面禁止。另外,歐盟規定進口的皮毛,其輸出國家係以捕獸夾捕獲的,也將禁止其進口。在澳洲,若要用捕獸夾獵捕動物,僅能使用橡膠製成的捕獸夾或鋼夾。美國也有同樣的規定,捕獸夾需有橡膠包覆。在奧地利,本來使用捕獸夾僅需特別申請,但已於2009年的年初全面禁止使用。

  台灣是一個美麗的寶島,但捕獸夾的濫用與隨處販售,已嚴重傷害台灣的國際形象,丁守中要求業務主管機關應立即協調警政署,有效查緝捕獸夾的販售管道,以落實動物保護及野生動物保育,並提升台灣的國際形象。

( 時事評論環保生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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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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