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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轉任的該與不該
2013/03/22 17:53:57瀏覽1226|回應0|推薦11

公教人員退休後可否轉任私校或轉私校之後是否應停領月退金已正式進入修法階段這個問題不容打迷糊仗

 

首先是目前為止教育部和全教總都沒有反對或禁止公教人員到私校的意思更沒有禁止任何人到私校任職的權力這不只是對憲法保障工作權的尊重也基於這是公私人力交流的必要空間但是為何是全職呢為何不是在職借調呢現有法令不是已有借調的空間了嗎?借調制度就是比較合理的人才分享啊!

 

有人以獨禁教師退休後到相似領域任職而喊不公有人以已繳畢退休金為由或外國教授退休後被他校延攬為由加以反對聽來都有些道理但是台灣的公教不是確定提撥制不採個人帳戶制,公教退撫採取社會保險精神的確定給付制意味著公共的價值和分享--那是我們的退休金不是我的退休金更何況台灣公教退休制度繳費偏低給付較高本來就有高額的潛藏不足要由整個社會處理在這麼珍貴的資源分配中甚麼是退休制度的本意必需加以反省

 

退休後需要到私校任職在個人方面顯示還有能力有體力維持一個全職工作在學校來說是有求於人這是雙方合意的但不要忘了如果不是大學評鑑學校不用請門神會有這麼多教育部長官和公立大學教授轉任嗎如果不是退休金優渥你敢這麼早退休嗎一個私立大學可以不自限於只靠原來的師資但相對於挖角頻頻就是否定自己原有老師的能力,以及壓抑校內老師升遷的機會

 

學校是培育人才的處所私立學校應該自問的是我用多少心力在培養自己未來的教授在留用自己的好教授還是只能感慨私校退休制度對私校不好所以擋不住人才外流以至於仿效科技廠用買專利權來取代人才培養而處在公立校園的教師們也請想想:過去數十年,是怎樣的超穩定結構讓您享有資源平安退休如果熱愛教學經驗想普及到私立學校為何不用借調方式處理

 

沒有人會反對退休後到學校去兼點課務或行政工作畢竟一個人的生產力不會在退休後瞬間消失但是在退休制度尚為確定給付制而非確定提撥制之下實有許多潛藏不足產生要人民買單立法院本來就可以權衡而修訂法律比較衡平的作法其實是如果到私部門收入達退休前常態薪資六成以上者停發其比例上屬於政府提撥部份之月退休金意思是自提的部份不作設限也將人力交流確認為--在職時可以相互借調退休後僅能兼任支援以釐清工作權保障和侵奪後進機會的混淆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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