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金寶/苗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週五審查法案,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未來舉發交通違規行為超過7天不受理。提案的陳超明立委表示,將民眾舉發日期由發生違規日三個月內改為七日內,目的是提早舉發可避免違規行為一再發生,有助社會安定,更可以避免有人惡意延遲舉發、把法律作為報復工具。
陳超明立委指出,當初之所以提案修法,是因為苗栗有民眾利用三個月空窗期之法律漏洞,沒有在第一時間內進行舉發,而是累積快滿三個月時,再一次大量向警察機關檢舉,造成被舉發民眾三個月後開始天天收罰單,甚至有人收到數十張罰單,整條路家家戶戶都在收罰單,罰金從數千到數萬元不一,造成人心惶惶,甚至飽受精神壓力,看到郵差、聽到門鈴聲就害怕,對於人心安定影響極大。
陳超明立委強調,若是警方逕行舉發,當下都會張貼違規告發單通知民眾,讓民眾知道已經違規,以求立即改善。但是這種惡意檢舉方式造成民心浮動與人際不信任,與本條例維持社會秩序安定的目的完全不同。因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法律修正案,將檢舉違規行為以違規日算起不得超過3天,否則不受理舉發,交通部則希望1個月,經由協商後,將舉發期限定為7天,並於上週五時三讀通過此一修法。陳超明立委希望透過修法能兼顧社會穩定與交通安全性,避免再次發生惡意舉發之行為,讓民眾檢舉行為回歸常態,畢竟處罰不是目的,改善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