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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罷法應該增修有疑義的個別投開票所之重驗的條文
2024/01/19 14:50:31瀏覽76|回應0|推薦0

選罷法應該增修條文,設立重驗個別投開票所的機制

針對被檢舉有具體證據的投開票所  主動重新查驗整個投開票流程及計票  (實務上可能要設立一個選務檢舉中心,在開票時即時處理現場之違規,以及接受事後舉證檢舉。事後的檢舉經過檢視證據確認過程有不符合規定處,則該投開票所於選後重新檢查整個流程)

這樣,在有明確證據之下,每次個別的「瑕疵」「違規」乃至「違法」都可被檢視修正

就算有的情況對於大範圍選舉結果沒有影響,但可確保疏失可以每次都被修正,違規者有被糾舉改正,也可防杜心存僥倖或心不在焉的違規者,如此可以維護選舉機制的公平性與提高民眾對選舉機制的信賴度,減少選舉紛爭

且,對於小範圍選舉(例如議員、區域立委等)票數相差不多的情況之下,檢核有證據顯示可能有瑕疵的投開票所,也可確保選舉結果正確

不應該只限定差距在百分之多少以內由候選人提出才可提出「訴訟」提出「驗票」,也沒必要總是全面的大規模驗票

從理性上講

這種方法是改善選舉制度建立公正性的必要且可持續且花費不會很多的做法

至於對個別投開票所重新檢驗整個投開票流程

必須規定要加入利害關係人的代表(利害關係人當然可自願放棄)或者第三方等等

另外,對於選務人員,特別是投開票所的主任委員,必須有詳細的身份資格規定及訓練規定,以避免濫竽充數,滋生紛爭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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