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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3 10:50:48瀏覽1536|回應7|推薦9 | |
案由:本院邱委員毅等,鑒於陳水扁總統,經高檢署查黑中心調查後,發現陳水扁及吳淑珍對於國務機要費之使用確以「假發票、真核銷」方式來報銷,陳水扁亦坦承以不實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完全是「知悉且由本人交辦」,並囑吳淑珍代為向外界收集發票,目前檢方已將他們列為重要關係人,或稱為「潛在性被告」,可預見的未來極可能轉列為被告,甚至被起訴求處重刑。陳水扁夫婦在此弊案明顯涉嫌偽造文書、貪污、詐欺等罪嫌,其行為有辱人民與憲法賦予總統之職權,已不堪擔任總統職位。為重拾清廉官箴,端正國家公器,再現社會核心價值及公民道德,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提出罷免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罷免理由書 說明: 一、 有關國務機要費使用及核銷方式,日前經高檢署查黑中心證實,經95年8月7日及8月20日分別傳訊陳水扁夫婦後,兩人對於國務機要費確存在不法使用,對以「假發票報帳」的核銷方式,完全「知悉」與親自「交辦」。查黑中心查扣之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發現有陳水扁的簽章具名,陳水扁在應訊時對上開情事,均供認不諱,並自承交辦屬下違法核銷,違法請領公款,以上均已涉及「偽造文書」與「貪污」之重罪。 二、 高檢署查黑中心以「潛在性被告」形容陳水扁夫婦在國務機要費的關鍵涉嫌角色,突顯出整體案情已直指陳水扁夫婦,也證明國務機要費的使用方式確定違反既有的核銷程序。 查國務機要費科目係屬業務費,依預算所列項目,主要係辦理包括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賓客接待及禮品致贈等所需費用,依法國務機要費「絕對」不可移為「秘密外交」之用途,否則即「流用預算」違反「預算法」並涉嫌圖利或貪污瀆職。陳水扁擅將機要費視做「機密」科目,刻意遮掩總統府違法核銷等不法行為,然則國務機要費所有支出不管是機密或非機密,在金錢使用支出上均有一定的規定與流程,包括事先計畫內容、執行人員、工作內容及支付過程等細節,均需依「標準作業程序」核銷。國務機要費雖歸屬總統所支配,卻絕非陳水扁以一句「秘密外交」就能含糊帶過,況且從歷年國防部、外交部秘密外交經費的決算資料顯示,秘密外交費用每年均有數億賸餘,根本毋需動用到國務機要費,陳水扁以「秘密外交」做為違法貪瀆的遮羞布,無疑是顛倒是非,指鹿為馬。 三、 此次國務機要費違法使用直指陳水扁本人,陳水扁讓總統府成為犯罪共同體,使總統辦公室淪為假發票製造中心、偽造文書中心,國務機要費的核報的品目似是雜貨店,各式各樣的發票均在國務機要費核銷帳目中出現,如珠寶、精品、鐘錶、童書、SOGO禮券、百貨、君悅飯店、國賓飯店甚至陳幸妤家庭開銷等發票均在國務機要費中出現,金額高達數千萬元之譜,而許多發票沒有買受人,總統府竟然私刻圖章蓋上買受人欄甚至以SOGO禮券封面做為憑據重覆報銷,竊領國務機要費等,整個國務機要費儼然成為「貪污醬缸」,陳水扁貪污行徑可謂明目張膽,無法無天。依審計部資料所示,單就94年度一年總統府未提供領據的國務機要費有2407萬,用途不明的有1277萬,總計3684萬,占整體國務機要費的78%。 四、 有鑒於陳水扁國務機要費違法刑責已相當明顯,其貪污腐化行徑已令民眾無法容忍,更讓全民唾棄,況且陳水扁一再說謊的不認錯行徑也為社會做了最壞示範,身為一國元首其行為無法取得民眾信任、無法做為社會表率、無法帶給民眾願景,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第48條之誓言,目前各種民調顯示有超過7成以上民眾希望陳水扁辭職下台,可見陳水扁已失去擔任總統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應受國法嚴厲之制裁,故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4條之1依法提出罷免案。 提案人:邱毅 連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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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