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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將全力掏空台灣
2006/04/03 14:47:21瀏覽7497|回應29|推薦16

阿扁將全力掏空台灣

 

自高捷弊案拆穿阿扁的假面具之後,民進黨在各項選戰即一敗再敗,阿扁的政治聲望也跌到不忍卒賭的新低點。民進黨內「隨人顧性命」,反扁批扁聲浪四起,還有青壯派立委退黨自保,所謂蘇謝呂游四大天王也不甘雌伏於扁之下,謝長廷不時發出冷箭,呂秀蓮積極串連反扁勢力,最聽話的游錫堃都將扁聲望降低至18%的民調公諸於世,而蘇貞昌更已將反扁情緒寫在臉上。

    阿扁面對的情勢是遍地狼煙、十面埋伏,有人說今日的阿扁已是「過街老鼠」,處於人人喊打的困境。我認為這種看法完全錯誤,而且有致命危險,好友黎建南以「掃街老虎」來形容阿扁則相當貼切,阿扁的任期只剩下兩年多,他既已預知下台後將難逃被整肅命運,必然會利用餘日加速操控國營事業和金控的人事,以進行掏空台灣之實。

    阿扁現在的基本戰略是「以權謀錢」,利用最後兩年能撈多少就撈多少,先把錢吃飽喝足再說。阿扁的行徑與歷史上亡國之君最後階段的荒唐行徑無異,他身邊的人了解他的心思,努力地幫他去執行「掏空台灣」之計劃,最近上演的開發金董座之爭正是典型的阿扁醜聞戲碼。

    開發金從李登輝時代開始,便是當權者掌握金脈的必爭之地,當時李登輝指派其最信任、最得力的劉泰英掌舵,並藉開發金吸納了一批如胡定書、尹衍樑、楊天生、林榮三等政商人物,而劉泰英也不負所託,替李登輝斂了大筆金錢,使李登輝下台迄今仍能在政壇呼風喚雨,並保有台綜院及台聯黨兩塊地盤。阿扁上台後,經過一段「劉胡之爭」的腥風血雨,好不容易才穩住開發金版圖,但近年來辜家第三代野心勃勃,全力盤踞開發金,並將財政部公股董事長陳木在視為家臣,表面上辜家大少、二少努力討好吳淑珍,並與馬永成稱兄道弟,但暗地裡利用陳木在掌握開發金金脈。

    除了開發金以外,兆豐金也出現內鬥,兆豐金的兩大系統是交通銀行和中國國際商銀,前者由董事長鄭深池掌舵,後者則由總經理林宗勇操控,俗話說:「天無二日,一山不容二虎。」鄭深池與林宗勇在兆豐金明爭暗鬥,已到水火不容程度,相對於與官邸的關係,林宗永專業功能較強,是扁嫂等人炒股的最高顧問,但最近林宗勇因行事爭議太大,已逐漸失寵。反之鄭深池雖無金融專業,但忠誠度高,執行力強,且對官邸下功夫到家,近年與馬永成更是兄弟相稱。兆豐金六月即將董監事改選,林宗勇的來勢兇兇,使鄭深池飽受威脅,於是鄭深池與馬永成合謀,定下「一石三鳥」毒計,一方面撤換陳木在的開發金董座,給辜家下個虎威,然後推林宗勇接任開發金董座,藉機拔掉林宗勇在兆豐金的力量,這正是「將欲取之,必先予之」的計策。另方面,利用林宗勇與辜家的舊仇新怨,藉辜家之手幹掉林宗勇,使林宗勇這個已失去「利用價值」的怪才被逐出金融核心,好方便日後掏空操作,最後再與辜家協商,推出最忠誠的鐵衛軍林誠一接下開發金董座,而中信辜家受此重挫後了解「民不與官鬥」的道理,從此俯首稱臣。阿扁在馬永成的操作下,一舉收服兆豐、開發、中信三家金控公司,單這三家金控資產總額已超過八兆元。

    林誠一是阿扁台大法律系學長,自阿扁擔任立委以來,林誠一便扮演金主角色,後來阿扁做了總統,林誠一取代劉泰英,代表阿扁與卡西迪公司簽約,負責對美國政治人物游說與獻金。林誠一拍馬屁功夫一流,但金融專業卻不及格,誠泰銀行最後賣給新光金,代表阿扁擔任新光金吳家的監軍。後來國票金經營權之爭,林誠一又結合扁系律師陳玲玉(洪三雄妻子)與耐斯陳哲芳進行兩雄相爭,卻不料馬失前蹄,洪三雄敗給陳哲芳,林誠一與國票金董座擦身而過。這次開發金董座之爭風雲再起,林誠一終於憑其「忠狗」的角色,受到阿扁信任,順利取得開發金董座,一償宿願。

    新光金與台新金同屬吳家金控版圖,也堪稱「富可敵國」,但阿扁巧妙運用「司法手段」,以內線交易調查吳東進與吳東亮兩兄弟。吳東亮主持的台新金較聽話,配合阿扁旨意,以一百六十多億買進彰化銀釋股,替阿扁遂行其「二次金改」,立下汗馬功勞,所以「將功折罪」,吳東亮得以從內線交易案脫身。而吳東進則因新光金未輸誠而被起訴求刑,可預見阿扁在摧緊「司法工具」後,謝文定會替阿扁收服吳東進。

    眼看著七大金控都在掌握中,財源滾滾而來,阿扁想必喜不自勝,但台灣人民面對這種窮兇極惡的蒐括掏空行徑,難道還能坐以待斃嗎?

( 創作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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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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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百姓的英雄--邱毅
2006/05/22 10:40

在野黨孬種

執政黨貪婪

一邊喊臺獨一邊貪汚的騙子政府

是臺灣百姓的英雄--邱毅和臺灣人一起打敗阿扁貪腐集團。


z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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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以扁嫂"健康惡化"來博取同情 轉移貪腐焦點
2006/05/02 11:42
 
扁以扁嫂"健康惡化"來博取同情 轉移貪腐焦點

這幾天,扁也加入了爆料陣營,他透過綠媒,爆料說其夫人西太后身體狀況不佳,而且持續惡化,還說:"不知能撐多久"?

但社會上卻認為這是為了博取同情,轉移貪腐焦點.
社會大眾認為這樣做是不道德的,是無情冷血的,那有人拿自己另一半「健康惡化」來做文章?以老婆「不知能撐多久」來阻擋貪腐被揭發?這分明是在咒扁嫂上西天啊,也許扁認為,扁嫂歸西後,一切弊端都不會被繼續追下去,自己就安全了.

不過令人好奇的是,到底台灣還有什麼弊案是扁嫂沒有插手的?

扁和扁嫂,是否是一個白臉?一個黑臉?一個是另外一個的白手套?扁嫂若有個三長二短,所有的弊案將會由她承擔,"人亡案結",扁就安全了.

我要呼籲社會大眾,多注意扁嫂的安全,不要真的弄假成真,一個能搞出2顆子彈登大位的人,是什麼事都會做的出來的...........

台灣最需要的
是和平和尊嚴
這卻是台獨無法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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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錯嗎?
2006/04/06 00:50

一個人為家人朋友打拚   錯了嗎?

一個人讓自己的兒女最風光嫁娶    錯了嗎?

一個人讓自己的親朋好友升官發財   錯了嗎?

一個那麼照顧家人又那麼照顧親朋好友的人

讓我想起了    教父   教父2  教父3

他錯了嗎?

他沒錯

錯的是選他當總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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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懇請 邱毅委員仗義相救!否則十一年來官商勾結官司就此沉冤海底!人民萬劫不覆!
2006/04/04 17:35

★檢舉★士林銀座商場案★十多位檢察長、檢察官、法官、及金融局、金管會共同包庇黑金財團及彰化銀行坑殺百餘位承購户! 

★彰化銀行94年12月21日又查封保証人我父親之不動產繼續追殺!

★討債官司官官相護95年4月4日彰化銀行又勝訴!即將拍賣! 

★受害人懇請 邱毅委員仗義相救!否則十一年來官商勾結官司就此沉冤海底!人民萬劫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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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懇請 邱毅委員仗義相救!否則十一年來官商勾結官司就此沉冤海底!人民萬劫不覆!
2006/04/04 17:34
            十三、標的物被胡亂切割之測量成果圖.
            十四、建商包租表明訂室內面積比例.
            十五、建商在士林地政事物所偽造不實切結書.
            十六、彰銀經理蓋章之不實鑑價文書.
            十七、彰銀鑑價不守自己擔保品作業規範
            十八、士林銀座使用執照.
            十九、銀行授信作業程序.
            二十、銀行公會答公平會對分戶貸款疑義.
            二十一、財政部訂銀行逾放款處理辦法.
            二十二、地主保留戶無陽台且走道很小.
            二十三、法務部及金管會銀行局之最後回文。
            二十四、撥款委託書
            二十五、仍在檢舉人家中未簽名蓋章之交屋同意書。

            檢舉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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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懇請 邱毅委員仗義相救!否則十一年來官商勾結官司就此沉冤海底!人民萬劫不覆!
2006/04/04 17:34
    ★証物:
            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侯名皇、★吳春麗、★林天麟、★陳淑雲之枉法瀆職不起訴書。
            二、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施茂林對各檢舉書檢察一體指揮督辦結果之枉法瀆職公文。
            三、前台灣★高檢署檢察長★吳國愛之枉法瀆職不起訴書。
            四、九十三年六月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
            五、臺北地院法官★吳燦及★台北地院法官★陳德民★孫曉青★張筱琪之枉法瀆職判決書。
            六、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六年上易字第三一七二號妨害農工商罪判決書
            七、彰化銀行總行及建國分行死不認錯之公文。
            八、前任財政部次長兼金融局長陳?、金融局副局長曾國烈(現任金管會銀行局長)及現今金管會銀行局包庇之公 文。
            九、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高等法院八十八年上字第九八○號判決書.
            十、士林銀座被拆除慘狀.
            十一、標的物違建已被拆除公文.
            十二、標的物之銷售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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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心不死!追求真理才是永恆!誓死司法革命也要與黑金惡勢力決戰到底!
2006/04/04 17:32
 四、檢察官們、檢察長們、法官們及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如此包庇護航黑金財團銀行!官官相護!殘害百姓!真是我國人權司法的恥辱與毒瘤!不起訴書、判決書及公文書中事實認定諸多違誤,重要証據均不審酌或曲解,自由心証多違背法令或理由荒唐矛盾或不備理由,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及人民權益,雖經原告十年來不斷訴訟及檢舉!仍落得滅頂淒慘的下場!對我國司法醜惡之真象深感痛心疾首!然!民心不死!追求真理才是永恆!誓死司法革命也要與黑金惡勢力決戰到底!

            懇請 XXXXXX及正義之士們能舉正義之大旗!鳴鼓而攻之!
            懇請 XXXXXX及正義之士們能糾舉嚴懲不肖司法人員及金融大盜!救人民於水火!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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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局★金管會銀行局★彰銀總行竟可以公文認定★士林銀座商場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
2006/04/04 17:28
★該七十一戶申貸標的物一半為自由職業事務所,其餘多為日常用品零售業,(証十八)依建照之記載被告早已明知其用途並非純商場金店面之價值,且標的物內竟有陽台,故其所謂「預估其抵押品放款值約二百六十萬元之說」,究竟從何而來?又所謂「原告同意就其所預購之系爭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三九五萬元之說」究有何依據?當時若被告銀行承辦人有明示此金額,那就是明目張膽的配合建商共同詐欺!故彰銀申貸及對保承辦人陳郁芬只證稱告訴人「應該」知道貸款金額不敢明確回答被告確已知道!而事實上當時與申貸及對保經辦陳郁芬只有談及以標的物(房地買賣合約書所載之金店面)來申貸,能貸多少並不知道,只有談及二十年及七年之事,金額、利率、如何撥款均未洽談,故只是申貸性質,而預先蓋章是因為信賴彰化銀行是有公信力之公營銀行,故將原告之權益全部託付被告,配合被告節省時間避免久暫之作業程序,是以雙方確有表見委任代理關係存在,而★申貸後,★尚需被告徵信、鑑價、審查、核准後,方能辦理有委任關係之實質項目對保,(証十九)而★對保依程序應在房屋完工後取得對保要件之使用執照、權狀、測量成果圖才對保,由銀行核對客戶申貸房屋資料,如權狀、測量成果圖、使用執照、房地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銷售圖、印鑑證明、借據及授權書後才設定抵押。故可知上述契約之契據之內容明細當時均係空白或不存在(証九),所對保的僅有房地買賣契約書及銷售圖可確認,其餘使用執照、權狀、測量成果圖均不存在,何來逐項表示說明對保之說?如上所述,被告根本未依正常規定程序辦理實質合法程序及要件之對保,反是騙取消費者於資訊全無之狀況下,提早在各空白契約上先行蓋章後,即未再見面,是以被告辯稱「被告之職員陳郁芬曾向原告逐項表示經原告同意之說」其依據何在?又被告逾權違法與建商共同偽造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授權書等之內容明細、日期非法取得債權,因此證人陳郁芬只能心虛地表示於貸款時『應該』清楚貸款金額而非絕對清楚,而事後被告實際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各核貸多少?設定抵押之標的物與申貸對保時所憑之標的物之大小、格局、形狀、用途、品質是否相符?原告完全被銀行欺騙矇蔽不知,被告完全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應注意之義務,不顧消保法之規範,勾結建商,故意隱匿不盡告知義務,即擅自與建商共同偽填借據金額、日期及授權書、申貸書、抵押權設定書內容明細,故意陷消費者於不測。此外依建商之對保及過戶用印通知書早載明要準備二名保證人並非洽談當時才邀約。彰銀竟可在消費者充份信賴公營銀行之情況下,違背原告於空白文件上簽名蓋章時之委任授權意旨,與建商勾結,予以出賣,彰銀為建商之建築融資銀行,早已取得「士林銀座」大樓之建築執照,在建商與被告洽商分戶貸款時,竟允諾建商超額貸款,★憑藉其★公營銀行之公信力,使消費者誤信系爭房地果有如合約所載之價值(因銀行承諾高額核貸),與建商簽立房地預定買賣合約,事後被告授信人員果然罔顧依其專業所評定之實價,竟按實價六點六六倍之買賣合約價格核貸,殊不知房地交易價格乃建商以★不實廣告片面決定,至於系爭房屋之使用執照用途、測量成果圖奇形怪狀格局、主建物坪數短少竟然只有0.83坪、無小公公共走道可通行等彰銀於鑑價時竟均可棄置不顧,被告銀行之專業素養何在?被告銀行授信人員果真均按如此方式放款乎?試問若某客戶偽造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書,被告均願依該買賣合約價格打八折核貸乎?又試問該棟大樓★七十一戶貸款戶而今安在?被告與建商勾結之事證,昭然若揭,否則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建商★妨害農工商罪(証六),也是錯誤嗎?被告辯稱其無違法授信,豈可採信?陳瑞煌明知故犯,事後一再推委卸責毫無悔意!檢察官們竟集體為其包庇?罪!已成黑金結構共犯!★財政部金融局及★金管會銀行局及★彰銀總行竟亦可以公文認定★士林銀座商場案之★核、撥貸作業與★該行內規尚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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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們的說法真是★隱匿罪症,歪曲事實,寡廉鮮恥!
2006/04/04 17:25
5、
            不起訴書又提到告訴人於交屋同意書內,對於走道並未有何異議,益難認被告等有何被信及偽造文書之犯行。檢察官們真是荒天下之大稽!告訴人★根本未簽交屋同意書!何來交屋同意書?★交屋同意書仍在告訴人家中(証二十五),交付建商的只有工程驗收單而已!且主建物室內面積竟以陽臺二次施工冒充!在交權狀時被告訴人當場發現!故有提出陽台問題,而切結書是交權狀事後一年才發現,故當時被詐欺渾然不知,故繳納房地尾款時並未提走道問題!但均拒絕完成交屋手續,故未在交屋同意書上簽字!檢察官豈可★無中生有?豈可以原告當時被詐欺矇蔽不知而未提出之事項,認為原告是無異議接受??

            6、
            不起訴書又提到台北市工務局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所開出之罰單,係對黎風股份有限公司、黎風音樂廚房、NBM音樂廚房之違規商號所開出,與盤基公司無涉一節,

            據被告林子見供述無訛,並有查詢資料一份在卷足憑,尚難執為本件鑑價不實之依據甚明。而上開分戶貸款既係依一般銀行正常程序辦理,亦何有偽造文書或背信可言。

            ★檢察官們的說法真是★隱匿罪症,歪曲事實,寡廉鮮恥!盤基公司二次施工,明知其所出租店面是違規違建,竟騙使數十位不知情的承租戶承租!騙使數十位不知情的承購戶入內花數十萬上百萬裝潢營業,等拿到權狀、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時始知二次受騙!且被台北市工務局拆除,這不是建商★二次連續詐欺嗎?檢察官竟刻意為被告狡辯粉飾,說與盤基公司無涉!真令人髮指!彰銀稱係依其彰銀之「★擔保品處理作業規範」辦理鑑價,然,彰銀之「擔保品處理作業規範」(証十七第五條第(二)項第2款第(10)目規定建築公共設施(陽台、突出物、樓梯間等)其所有權如與主建築物所有權人相同者,得按建築物時價標準五至七成估價。然,根據彰銀之不動產鑑實查表(証十六),公共設施並未依建物時價標準之五至七成估價,彰銀反以★平均價鑑價,甚至測量成果圖將小公走道陽台劃為私有並非公用!【告訴人標的物於銷售平面圖中,原室內面積根本無陽臺!】且權狀中小公幾近全無!如此估算方式導致自由職業事務所價值與百貨精品店價值完全相同,日常用品零售業店與百貨精品店價值完全相同,陽台、走道與可營業使用之主建物店面價值完全相同,有人五○○萬買到八○%是主建物店面,二○%是走道,(証二十二)有人五○○萬買到八○%是走道陽台,二○%是主建物店面,(証十三)彰銀完全違法未依授信規章鑑價,實已涉及背信偽造文書,是為與建商共同詐欺妨害農工商背信偽造文書之必要共犯。另按當時標的物依建商申請建照之設計圖內即有陽台,而廣告銷售平面圖(証十二)上標的物竟隱匿無陽臺!且標的物亦僅可為日常用品零售業使用,並非百貨精品零售業,即使建商未立切結書,也無法預估貸款值二六○萬元,何以建商通知還可轉辦七年信用貸款?彰銀明知而故意勾結建商詐騙七十一戶申貸戶,使消費者信以為真前去申貸對保過戶用印,這不是明目張膽的利用公權力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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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真是泯滅良知!倒果為因!比詐欺犯更要陰毒虛偽!
2006/04/04 17:21
   4、
            被告彰銀經理陳瑞煌當庭供稱依與申貸戶所簽★撥款委託書所載,貸款金額★應分別撥入建商及地主戶頭,其中地主依房地買賣契約書所載應占七成,然代表國家偵察犯罪及代表原告偵察犯罪之檢察官竟然隱匿被告証詞!為被告等狡辯粉飾,指地主為該建築融資之連帶保証人,是該分戶貸款係撥入建商或地主帳戶,或擇一撥入,對銀行、建商、地主或貸款戶而言,並無多大差別,並未造成損害!何來背信之有?且誣指原告自承貸款攤還本息時,已知貸款全數撥入建商帳戶一情,果原告不同意貸款核撥至建商帳戶,焉有繼續匯款清償本息之理。檢察官真是泯滅良知!倒果為因!比詐欺犯更要陰毒虛偽!察偵察庭訊時提到之撥款委託書,係由申貸人及彰銀雙方所簽,依法依理均應由申貸人指示如何撥款?該撥多少?何時撥款?該不該撥?且可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建商履行瑕疵擔保責任,告訴人只收到彰銀通知貸款已撥入告訴人戶頭,根本不知彰銀將貸款全部撥入建商戶頭!而知悉此事是在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官司時(証九)才於閱卷時查到証據的!而申貸人只委託建商代辦貸款,並未授權其全權指示撥款,彰銀竟勾結建商,從配合建商通知申貸對保過戶用印〔均在無標的物明細之空白契約書上〕,告知還能將建商優惠貸款轉辦七年個人信用貸款,到勾結建商逾權撥款,益証其雙方密切勾結共同背信偽造文書詐欺之事實!且撥款委託書係指示需將貸款分別撥入建商及地主之戶頭〔依房地買賣契約書,地主占七成,建商只占三成〕,然,彰銀竟屈從無權代理之建商指示,將貸款完全撥入建商戶頭,証實了地主潘方仁及盤基建設乃是一體的事實!而在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時,高院於判決書上引用彰銀律師之說法及彰銀承辦員陳郁芬之說法,說是依全權代理貸款之建商指示全部撥入建商戶頭,然而此彰銀方面之片面之詞是否合法?是否涉及逾權背信?仍需由檢察官依法及撥款委託契約判斷之!★幸!彰銀經理陳瑞煌當庭亦稱應該依撥款委託書(証二十四)所載,應將貸款分別撥入建商及地主戶頭,正是自己自白當頭棒喝!自揭瘡疤!自承彰銀擅自逾權聽從無權代理之建商指示將貸款全部撥入建商戶頭是不對的!是違約的!但亦証明了地主潘方仁與建商乃是一體!絕非單純之地主!另外申貸戶之繳交貸款完全是為了債信名譽而被迫繳納,原以為只是坪數不足及有陽台參雜,彰銀只是疏失而已,但在士林地政事務所發現切結書後,証明全棟店面均為違規違建,彰銀乃是必要共犯!當然不再繳交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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