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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4 10:38:14瀏覽618|回應0|推薦6 | |
案由:本院邱委員毅針對三一九槍擊案偵辦程序疏失乙案,警政署長侯友宜5/3 偵訊李淑江,只有錄音,沒有錄影,4/3陳怜君偵辦過程未錄音、錄影,4/3陳冠州偵辦過程也未錄音、錄影,前後共三次,甚至連被告或證人所應有之權利都未被告知,程序正義確有明顯疏失,具備專業能力與知識的檢調單位人員,對於一般人民應有之權利,都疏於告知,身為人民保姆,卻枉顧人民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內政部警政署頒警署刑司第七六五八號函,在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之重大刑案以及具備爭議性之案件條件下,偵訊過程都應全程錄影。 二、台南市刑警大隊表示,錄影器材不夠,部分警方偵訊有錄影,部分沒有,表示刑警單位基本偵訊器材已顯不足,但設備不足,即不告知被告其應有權利,顯然屬嚴重過失。 三、即便偵訊基本器材不足,但依據警政署頒布錄音錄影要點,爭議性案件都應實施全程錄影之程序,而似三一九此等重大案件,卻出現部份錄影、部分未錄影之情況,甚至過程中出現未錄音、未錄影,明顯在偵辦過程產生重大缺失。 四、在偵訊過程中被告或證人應有的緘默權,均未被告知,針對刑警單位偵訊作業程序,強烈質疑專業人士在執行勤務之時,未儘本身之責,為避免日後任何重大刑事案件再度發生程序重大疏失,本席認為應制定相關失職懲處條例,改善地方檢警單位器材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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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