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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明德同親會組織章程
2009/07/20 00:00:48瀏覽177|回應0|推薦0

嘉義明德同親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章程參考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嘉義明德同親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灣省嘉義市。


 

第二章 宗旨及會務


第四條:闡明明德之意義,冀人人復明其明德以促成百姓皆同親,天下如一家之大同世界實現。


第五條:本會以發揮吾國固有文化、倫理、道德、實行忠恕大道為宗旨。


第六條:研究整理有益於世道人心之經書、典籍、學術、禮樂以資存養身心,移風易俗。


第七條:辦理急難救濟、施米、施衣、施醫及養老院、育幼院、仁愛之家、殘障者與各種災變之慰問濟助、及放生...慈善事項。


 

第三章 會 


第八條:凡贊同本宗旨、思想純正、具愛心、有服務熱誠年滿二十歲者,由會員一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會員,未滿二十歲者則為贊助會 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權利


(一) 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贊助會員則無。


(二) 本會會員、贊助會員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利益。


(三) 本會會員得在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十條:本會會員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案。


(二) 繳交會費。


(三) 參加本會各種救濟及慰問活動。


(四) 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喪失會員資格,但須報經會員大會追
認。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繳回會員憑證及所欠財物,不得要求退回已交各款。


 

 第四章 組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任期參年。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均由理事會選任之。


第十六條:本會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為得連任乙次。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予解任:


(一) 因不得已事故提出辭職。


(二) 連續無故三次不出席理事會議者,視為曠廢職務。


第十九條:本會設緊急事務處理小組,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各該地區連絡處主任委員。


第二十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秘書、會計若干人,由理事長遴選於會員大會後半個月內,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連聘得連任。


第廿一條:本會視其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及各地區服務處,分擔會務,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亦同,任期與當屆理監事同,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廿二條:本會新舊職員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半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廿三條:本會得聘德學善佳之人士為榮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長或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聘任之。任期與當屆同。


 

  第五章 職 


第廿四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查會務之執行及財務收支運用之情形。


(四)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決議理監事及會員建議案。


第廿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 審查會員入會資格。


(三) 執行大會所決議與章程規定及工作計畫案,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四) 擬定會務方針及事業計劃。


(五) 通過任用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及有關事項。


(六) 召開會員大會。


(七)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長綜理本會日常會務,執行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二)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務。


(三) 稽核本會財務並對大會提出年度監察總報告。


(四) 其他有關監督事項。


第廿八條:緊急事務處理小組之職權為處理突發事件而不及召開理監事會議時,由各該地區連絡處主任委員會報知理事長視需要而召開之,得全權處理但事後須報理監事會追認。


第廿九條:總幹事之職權如左:


(一) 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


(二) 協商本會各委員會。


(三) 各地區服務處推動會務。


(四)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五) 負責本會內外連絡事宜。


第三十條:秘書、會計人員之職掌如左:


(一)襄助總幹事處理日常會務。


(二)保管及提存基金款項。


(三)有關會議事項。


 

 
第六章 會 


第卅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議決定,或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數連署請求得召關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二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三條:本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出席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第七章 經 


第卅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常年會費每月一佰元,全年壹仟貳佰元正。


(二) 基金利息收入。


(三) 會員自由樂捐。


(四) 本會事業收入。


(五) 其他收入。


    前項各種收入由本會出具正式收據收取之。


第卅五條:凡會員不繳納會費逾二年,經催收仍不繳者則停止其選舉與


 被選舉權。但再繳足會費,則恢復之。


第卅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

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八章 附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應員大會多數決定處理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參考一般人民團體組織法令其他有


   關法令辦理之。


第卅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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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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