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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7 12:45:01瀏覽322|回應3|推薦1 | |
我一直覺得如果要〝人性〞一點的愛一個人, 與其(公證)結婚..... 不如(公證)不結婚 [即,雙方約定都不跟別人結婚]: 常態的婚姻,被定義為「排除性的」兩人關係 婚姻中的兩人只能關愛彼此。 但為什麼要這樣? 為什麼我不能關心〝所有〞我愛的人呢?這樣世界不是會比較美好?
人總是沒有十全十美的,因此人都會喜歡這個人的這一點、那個人的那一點, 人也是會成長、會變的怎麼可能完全只喜歡一個人,而且一生都不變呢? 如果不結婚的話就兩個人都可以隨性的自我成長、做自己喜歡的事 不必遷就、配合另一個人........這樣不是大家都比較開心? 不必為另一個人的生命有無謂的負擔,基本上自己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要養活自己 也可以很人性的偶而和其他人交往一下, 如果真的相愛,如果我所愛的那一點沒變,那麼即使不結婚也會一直關心對方, 結婚的話,就變成只能關心〝一個〞人了, 因為多半的已婚的配偶都會很不高興,我不會希望我的配偶或對方因此而不高興所以只 好自我設限, 這是為什麼要約定〝不〞結婚,因為一但結婚,就排除了配偶以外所有其他可愛的人 (當然,如果雙方約定結婚後也可和別人聊天、交往而不會不高興那應該也行,不過由 於一般社會風氣及習癖是不太同意這樣的,因此執行起來可能會比較困難) 相愛的人如果(公證)〝不〞結婚的話, 雙方(或,多方?)都可以確保在必須的時候一定可以找對方談一談、玩一玩而不必有罪 惡感 也都會常常有新鮮的事可以交換心得, 而且可以保持自由, 如果對方生病、真的有必要,我也會去照顧對方 這是我目前和我在美國的男朋友的狀況(雖然沒有真的去〝公證〞不結婚) 其實也不需要〝公證〞,約定好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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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