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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公證結婚,不如公證「不」結婚
2006/10/27 12:45:01瀏覽322|回應3|推薦1

我一直覺得如果要〝人性〞一點的愛一個人,

與其(公證)結婚.....

不如(公證)不結婚

[即,雙方約定都不跟別人結婚]

常態的婚姻,被定義為「排除性的」兩人關係

婚姻中的兩人只能關愛彼此。

但為什麼要這樣?

為什麼我不能關心〝所有〞我愛的人呢?這樣世界不是會比較美好?

 

人總是沒有十全十美的,因此人都會喜歡這個人的這一點、那個人的那一點,

人也是會成長、會變的怎麼可能完全只喜歡一個人,而且一生都不變呢?

如果不結婚的話就兩個人都可以隨性的自我成長、做自己喜歡的事

不必遷就、配合另一個人........這樣不是大家都比較開心?

不必為另一個人的生命有無謂的負擔,基本上自己要為自己的生命負責、要養活自己

也可以很人性的偶而和其他人交往一下,

如果真的相愛,如果我所愛的那一點沒變,那麼即使不結婚也會一直關心對方,

結婚的話,就變成只能關心〝一個〞人了,

因為多半的已婚的配偶都會很不高興,我不會希望我的配偶或對方因此而不高興所以只

好自我設限,

這是為什麼要約定〝不〞結婚,因為一但結婚,就排除了配偶以外所有其他可愛的人

(當然,如果雙方約定結婚後也可和別人聊天、交往而不會不高興那應該也行,不過由

於一般社會風氣及習癖是不太同意這樣的,因此執行起來可能會比較困難)

相愛的人如果(公證)〝不〞結婚的話,

雙方(或,多方?)都可以確保在必須的時候一定可以找對方談一談、玩一玩而不必有罪

惡感

也都會常常有新鮮的事可以交換心得,

而且可以保持自由,

如果對方生病、真的有必要,我也會去照顧對方

這是我目前和我在美國的男朋友的狀況(雖然沒有真的去〝公證〞不結婚)

其實也不需要〝公證〞,約定好就是了!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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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了凱文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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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履行「不」結婚的義務啦
2013/02/26 16:50

就得要受約束「不」結婚啦

 


山居的隱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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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不婚
2013/02/19 20:19

公證的婚, 兩人都有道義上的共同責任,
如養育子女, 等等法律約束, 就是必須甘願扛下一切的結果...

不婚的伴侶, 就沒有約束的責任, 很純粹的<兩性>關係, 如此而已..
沒有扛下的必要條件...

版主您以為呢


奇了凱文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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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是覺得很對
2013/02/19 06:28
多年後再看,還是覺得很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