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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參加藝術及文化創意類國際展賽作業-詹翔霖教授
2011/10/05 22:11:57瀏覽37|回應0|推薦0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參加藝術及文化創意類國際展賽申請須知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助我國傑出文化藝術人士及文化創意事業擴大推動參與國際展賽,發掘具潛力藝術家,執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進而提昇國人重視我藝術家之國際聲望與地位,累積工藝、時尚設計、文學、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豐沛能量與人才資源。

一、申請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合夥、獨資、大專院校等團體或組織,並參加本(100)年度國際性重要展演及競賽有卓越表現者。

二、申請類別:

(一)工藝及時尚設計類。

(二)文學、表演藝術及視覺藝術類。

前款第(二)類表演藝術之音樂國際獎賽,以日內瓦國際音樂聯盟認證之獎賽為限

三、申請項目及金額:

(一)獎勵金:參加國際賽獲得優勝名次者,得申請新臺幣十萬元至三十萬元(含稅金)之獎勵金。

(二)出國經費補助: 獲邀或入圍國際展賽者,得申請補助全部或部分之出國經費。補助項目包括:報名費、交通費(含國際機票及國外當地交通運輸,國際機票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膳宿費、創作材料費、佈展費、作品運輸費、製作費及保險費等。

(三)獎勵金及出國經費補助金額由本會審查定之。

四、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獎勵金:申請人獲獎後,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出國經費補助:申請人應於活動或出國前一個月備齊資料提出申請。但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得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理獎助參加藝術及文化創意類國際展賽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辦理。

(三)申請人應備文件須準備一式六份,以掛號郵寄本會(一○○臺北市中正區北平東路三十之一號),信封請註明:「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獎助參加藝術及文化創意類國際展賽」申請案、申請類別及項目。

(四)申請日期以申請郵件之郵戳為憑。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格(詳如附表)。

(二)申請人之學經履歷表。

(三)申請獎勵金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獎賽展獲獎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作品影本等相關資料(例如:展出主題、方式、內容等);申請出國經費補助者,應檢附國際性重要獎賽展入圍或受邀函等正式文件影本及出國計畫書(例如:展出主題、方式、內容及經費預算表等)

六、申請人注意事項:

   獲獎助者所提供之成果報告或作品發表等相關資料,應同意授權本會作非營利目的之利用。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視情節輕重,追回全部或部分之獎勵金或補助經費:

(一)申請人有「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三)未經本會同意,逕予變更原定計畫。

(四)經核定之獎勵金或出國經費補助,與本會附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之補助或獎勵重複

(五)違反本會獎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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