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受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上學期十二月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附件八)、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出機關分攤表(附件十)、經費支出憑證表(附件十一)、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附件十二)、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三)、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及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附件十四),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一期補助款,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三) 計畫結束後,受補助單位應於下學期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收款收據清表、經費支出總表、支出機關分攤表、經費支出憑證表、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系統產出核定之經費規劃表、各計畫參訓學生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及成果報告(含職場體驗訪視與輔導紀錄),行文向職訓中心申請第二期補助款及結報,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撥付尾款。 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受補助單位未依第一項期限向職訓中心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全未於接獲職訓中心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款項,並應繳回。 |